離婚補償與損害賠償:法律保護下的離婚權益保障。在離婚過程中,法律允許一方因過度照料子女或老人,或協助對方工作而尋求經濟補償。此外,若離婚是由另一方的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其他嚴重道德敗壞行為導致的,無過錯方有權申請離婚損害賠償,該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失。
一、離婚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在婚姻關系解除之際,當事人雙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請求獲得相應補償,具體如下所述:首先,若其中一方須承擔大量撫養未成年子女或照顧老年親屬、及協助另一方履行工作職責等負擔過重義務時,則該方有權向對方提出補償要求。其次,若另一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種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均可據此向其索求離婚損害賠償,賠償內容包括物質損失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1)重婚行為;(2)與他人非法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行為;(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惡劣行徑;(5)其他嚴重違反道德規范的過錯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嗎
在合法離婚程序結束之后,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進行財產分割。對于離婚過程中未能準確界定和處理的共有財產,可以在意識到存在以下情況的兩年以內提出訴求,再度就相關財產進行分配解決。而在離婚之時,如果有任何一方有意隱匿、轉移、出售甚至破壞夫妻共有的財物,或者故意制造虛假債務以圖非法占據另一方的財產,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應當對這種行為予以明顯的制裁,適當降低甚至剝奪這些惡意行為人在財產分割中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當夫妻決定解除婚姻關系之際,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其中一方對子女或父母進行了過度的照顧,或者積極地為配偶提供了幫助以完成其工作任務,那么他就可以據此向法庭尋求一定程度上的經濟補償;反之亦然。若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不幸遭受另一方實施的重婚罪、非法同居行為、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涉及到嚴重違反道德規范等惡劣行徑,他們便具備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這其中包括了物質方面以及精神層面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