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后,雙方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的后續操作是許多人在離婚過程中關心的問題。本文將闡述在離婚協議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兩種法定程序——民政登記和法院訴訟,并明確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領取離婚證的重要性。同時,我們將探討即使在領取離婚證后,對于財產和子女問題的司法訴訟權利。以下是詳細說明。
一、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受法律保護嗎
在簽署離婚協議之后,若雙方未能依據法律規定完成離婚程序,此時便可以考慮選擇前往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正式的離婚登記手續;抑或是通過到所在地區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要求對離婚事宜進行裁定與處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協議的法律效力得以充分體現,需要以完成相關的離婚證書辦理作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尚未取得離婚證書,那么這份協議將無法產生合法效應,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宣布協議無效,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離婚案件的訴訟請求。一旦雙方已經按照這份協議成功地完成了離婚手續,那么當事人就不能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因為他們已經依照協議實現了離婚的最終目標。然而,對于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當事人仍然保留著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協議離婚財產公證的條件有哪些
在法律層面上,只要離婚協議書的簽訂是建立在雙方的真實意愿之上,且協議內容未涉及到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便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被認定為有效文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簽署并完成離婚登記程序之后,離婚協議書正式生效。在此過程中,離婚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是否愿意解除婚姻關系,并就子女撫育問題、財產分配及債務解決方案進行詳細說明與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在達成離婚協議之后,如果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那么當事人可以選擇向當地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協議的有效性必須以正式領到離婚證書為前提條件,否則該協議將被視為無效,任何一方都有權對此提出異議。若已經成功領取了離婚證書,那么就不能再次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離婚問題,但是對于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等方面的爭議,仍然享有司法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