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辦學校掐尖招生等行為,昨日消息,教育部指明,限制民辦學校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不公平競爭行為,民辦學校的招生在我國并不限制其地域范圍,但面對不公平的競爭手段也是需要制止的。
限制民辦學校掐尖招生等行為
5月17日,教育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解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表示,《條例》明確了從制度上限制了民辦學校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
據介紹,《條例》第十三條明確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與其所開展辦學活動相適應的資金、人員、組織機構等條件與能力,并對所舉辦民辦學校承擔管理和監督職責。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應當保障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變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王大泉表示,這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規則做了進一步規范,其中明確民辦普通高中,也就是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招生范圍大體是在設區市的范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這一條規定,一方面細化了民辦學校享有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招生權這樣一個原則,這樣劃了以后和公辦學校的招生范圍是大體相當的,這樣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王大泉說。
此外,王大泉還介紹,《條例》中專門增加了從業禁止,這是條例基于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一個法律責任的形式。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這些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會有著重要的影響。
他指出,這些主體如果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的話,條例規定在一般的處罰規定之外給予從業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內再從事相應的工作,情節最嚴重的按照64條是可以終身禁止成為新的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校長。
“這樣一些規定有助于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能夠形成真實的震懾,促使有關主體能夠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義務。”王大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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