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小孩撫養權是指在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雙方為決定誰來撫養子女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撫養權通常涉及子女的居住安排、教育決策、醫療保健和其他與子女福祉相關的事項。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爭取撫養權需要具備什么條件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條件是哪些
孩子撫養權的爭取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孩子生活、就學狀況的證據。上學方便、教育資源優質。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可以是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差異不明顯;
3、基本身體條件、狀況的取證。如果一方有父母的幫襯,可能能更好爭取撫養權。
4、征求孩子的意見。對于八周歲的孩子,法院一般會爭取孩子的意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
父方或者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方式條件指什么
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
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另外,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涉外離婚爭取撫養權的規定是哪些
涉外離婚爭取撫養權于內地居民爭取撫養權的標準大致相同,具體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