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幾幾年幾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從法律上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A、1984年4月
B、1984年5月
C、1984年6月
D、1984年7月
幾幾年幾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從法律上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A、1984年4月
B、1984年5月
C、1984年6月
D、198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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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84年5月31日修訂通過,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知識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1984年5月31日通過,2001年2月28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公布施行。2001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五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民族區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七章七十四條。該法論述了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總結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經驗;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總的原則和基本內容;明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確定了自治機關的自治權;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權限;闡述了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領導和幫助的職責;明確了本法施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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