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收回香港的時間是
A.1997年7月1日
B.1999年12月31日
C.1998年5月1日
D.1999年12月20日
中國收回香港的時間是
A.1997年7月1日
B.1999年12月31日
C.1998年5月1日
D.1999年12月20日
A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1、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
3、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4、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5、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6、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
7、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系。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8、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系,并簽訂有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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