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我國公民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是:( )
A.已滿17周歲,有工作且月收入5000元的美美強
B.剛滿20周歲的在校大學生小胖胖
C.只有小學學歷的30歲農民小斌斌
D.年滿70周歲的退休干部圖大爺
下列我國公民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是:( )
A.已滿17周歲,有工作且月收入5000元的美美強
B.剛滿20周歲的在校大學生小胖胖
C.只有小學學歷的30歲農民小斌斌
D.年滿70周歲的退休干部圖大爺
答案
A
解 析
根據《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美美強17周歲,未滿18周歲,故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A項當選。因此,選擇A選項。
擴展 知識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備條件是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且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作為權利是不標準的,因為在這種權利中滲透了某些權力因素,然而選舉權作為權力也是不完整的。公民行使選舉權在結果意義上是在參與公共利益,而不完全是在決定自己本人的利益,無數公民共同的個人利益最后總是會形成公益
公民選出的代表有權決定國家重大事務,他們在作出這些決定時通常要充分考慮選民的意見,因此公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對國家權力的參與。
對公共利益的決定是“權力”的特點,但選民們通過代表所做的這種決定其權力屬性是間接的,公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來“決定”公共事務時,真正“決定”公共事務的是代表,
公民們只能通過代表“影響”公共事務的決定(雖然這種影響力可能是很大的,有時甚至是關鍵性的)。因此這一點不能構成“選舉權是權力”的理由,因為選民行使選舉權只是在間接行使權力,而我們一般認為權力應當具有一種直接決定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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