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述法治行政的特點
簡述法治行政的特點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法治行政的特點編輯 語音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于行政。
第一,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規范中作出規定,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法律優先。含義包括:
1)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范,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于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都以法律為準。
2)在法律尚無規定,其他法律規范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此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范的規定都必須服從法律。
第四,依據法律。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體現為制定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體現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
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職權,就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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