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什么責任?
A、全面負責 B、負全部領導責任 C、負領導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什么責任?
A、全面負責 B、負全部領導責任 C、負領導責任
A
“法律分析: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
擴展知識
發生安全事故主要責任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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