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幾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A、每年
B、每兩年
C、每三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幾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A、每年
B、每兩年
C、每三年
B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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