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過程及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過程及意義
過程:
中國東周(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鄭國“鑄刑書于鼎”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一般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鄧析“竹刑”
續子產鑄刑書之后,大夫鄧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于竹簡之上,稱為“竹刑”。“竹刑”最初屬于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影響。鄧析因為“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是他的竹刑在鄭國流傳并為國家認可,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晉國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公之于眾。《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這是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次劃時代的變革。成文法的公布,標志著代表舊貴族統治的不成文法律體系已經瓦解,以新的封建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成文法律體系開始走上中國法律歷史舞臺。
(1)公布成文法是對傳統法律觀念、傳統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在不成文法占主導地位的時代,少數上層貴族奉行“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信條,把法律的制定、解釋和施行都視為禁臠,以維護血緣貴族階層所擁有的種種特權。成文法的公布,說明法律已經不再是少數人的私產,而成為全社會公共的調整手段。由此,傳統的社會結構也隨之發生重大變化。
(2)公布成文法客觀上為封建政治經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在舊的法律體制之下,各種社會關系都被限制在狹小的宗法體制范圍之內,成文法律公布后,新興地主階級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固定下來。因此,各種新型的社會關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證。
(3)成文法的公布,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在舊的法律體制下,法律不公開且不成文,無疑不利于法律觀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論的進步。公布成文法,將零散、不系統的法律規范變成相對系統和嚴謹的法律條文,對于法律理論、立法技術的發展有著特殊的意義。
(4)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為戰國及戰國以后成文法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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