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 職位任職的經歷。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 職位任職的經歷。
答案
兩個以上
解析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擴展知識
最新《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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