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 )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A. 一個月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 十二個月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 )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A. 一個月
B. 三個月
C. 六個月
D. 十二個月
答案
C
解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擴展知識
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本條是關于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時限以及黨員申訴的規定。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這里的“六個月”是最長時限,不得延長。根據黨章、《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處分違犯黨紀的黨員批準權限的具體規定》《關于修改〈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處分違犯黨紀的黨員批準權限的具體規定〉的通知》等規定,黨紀處分批準權與決定權有的是一致的,有的是相分離的。
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根據黨章第四條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査委員會承辦。原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査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經過復議、復查,如果原結論或處理決定是正確的,應作出維持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并報原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結案;需要改變原結論或處理決定的,應作出新的處理決定,并經原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執行。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刪除了2003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關于“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內容;為切實保障黨員權利,此次修訂増加第二款,規定“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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