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 )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
A. 危及公眾健康
B. 損害生物資源
C. 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 )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
A. 危及公眾健康
B. 損害生物資源
C. 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
答案
ABC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
擴展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四章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倫理原則。
第三十五條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的安全負責,采取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訓、跟蹤檢查、定期報告等工作制度,強化過程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對公眾健康、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風險程度,將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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