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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起訴書篇一
被告:xx市xx初級中學,住xx街道新洋路81號。
第三人:xx市教育局,住xx市xx嶺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xx,局長。
第三人:xx市財政局,住xxxx江路118號。
法定代表人:施xx,局長。
訴訟請求:一、確認被告與兩第三人,于xxx年11月26日,xxx年2月1日,和xxx年11月起至今的,分別持續(xù)實施的人事合同、勞務合同關系無效。(或者解除之。)
二、判決被告和兩第三人分別支付三次的賠償金。
事實和理由:原告不服xxx年7月1日,余人仲不字[xxx]8、10、11號三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一起提出人事爭議的民事訴訟如下:
原告于xxx年11月26日,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然而,至今仍未按照(xxx)國發(fā)104號文件第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職手續(xù)。且由被告配合六行政機關,以擱置工傷爭議,予病假待遇的被長休在家合同,和被返聘合同等等持續(xù)分割、陷害至今了。
按照《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要按溯源原則處理的。其實持續(xù)至今的上述二類被合同關系是很多、很多的。本案中,只涉及被告與兩第三人共同實施的上述二類被合同行為中的三件合同關系,假人事合同關系,替代有效合同的民事行為的。確認無效,和支付賠償金的理由如下:
一、均違背了(xxx)國發(fā)104號文件的規(guī)定,沒有辦理退職手續(xù)的長休在家合同、被合同的行為,均是違法的。 特請求對上述三件中,持續(xù)至今的長休在家合同關系,均請求確認無效。
1、第一種合同,雖然被后來的一切合同持續(xù),但是,是均未明確無效,和支付過賠償金的。即均是獨立存在的。是要分別處理確認無效,和支付賠償金等的。
2、第二種合同,是其他力量、因素實施被返聘合同之后,被告不斷加害原告,被xx市紀委協(xié)調(diào),仍有兩第三人通過被告共同實施的。即仍企圖以無效合同替代有效合同的。是明知代替告 已不能上班 了,還以要原告上班,用來實施非法目的,涉嫌犯罪的行為的。
3、對于有效合同是要用解除的。因而xxx年9月,原告提出了《請求中止,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報告》。至于聘用合同就是被告一方實施、強加的假合同,正在另案一審的訴訟過程中的。本案的第三種,是有其他第三人與被告一起實施的假合同、被合同的行為的。這是xxx年11月起,到xxx年8月止的期間實施的。因無確認過無效和追究 過任何法律責任。然而,是對社會 和原告家庭是有特別嚴重影響的停發(fā)工資的。
二、原告要求確認上述三類合同,替代 有效合同的假合同 無效。也是為了配合對假聘用合同之案的處理的。訴求給付賠償金只是一個方面 ,更主要的是為了追究 項立秋等 人拒絕國家法律實施的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的。賠償金是分別 以一年一個月工資 理賠的。1、已26年,賠26萬元。2、已12年,有二類合同 加倍,賠24萬元,3、只有二年二類的,以四個月工資賠四萬元。原告主張是要好以實際恢復的工資理賠的。因當前無該工資 。差額部分另案處理。
為了保障原告不再遭受被告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特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xxx年7月10日
一、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第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第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第137條)
二、財產(chǎn)保全
1、訴前財產(chǎn)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zhí)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2、訴中財產(chǎn)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zhí)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3、救濟程序:對財產(chǎn)保全或先予執(zhí)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三、立案
1、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8條)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zhí)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nèi)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nèi)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民事訴訟法》第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6條)
4、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民事訴訟法》第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民事訴訟法》第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nèi)公告送達: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的,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民事訴訟法》第267條)
7、其它方式: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除外。(《民事訴訟法》第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nèi)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nèi)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至原告。(《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并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準決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nèi)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六、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jù)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9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
八、逾期舉證后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jù)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jù),或者采納該證據(jù)但予以訓誡、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
十、申請調(diào)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4條)
當事人申請調(diào)查收集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diào)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十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diào)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最后陳述。
6、做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nèi)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5條)
勞動起訴書篇二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證號碼(如果被告人為用人單位時,寫明公司名稱,地址即可)
請求事項:
1、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賠你什么,或者其他東西)
2、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賠你什么,或者其他東西)
3、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賠你什么,或者其他東西)
事實和理由:
(本段寫明要賠償你的事實,例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終止同的等等。)
(本段寫明需要賠償你的依據(jù),例如: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jù)《xxx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支付經(jīng)濟補償****元給原告等等。)
為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得到公正處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jù)《xxx勞動法》規(guī)定,提起訴訟申請,請依法裁如所請。
此 致
***人民法院
勞動起訴書篇三
原告:朱x,男,漢族,197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興文縣大河苗 族 鄉(xiāng)大田坎村五組
被告:廣州xxx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qū)xx鎮(zhèn)xx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工傷繼續(xù)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鑒定費用735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于2005年10月入職被告廣州xxx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為廣州xx木業(yè)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yè)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著明確的勞動合同關系。200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zhèn)人民醫(yī)院和何賢醫(yī)院接受治療。
2006年7月24日,經(jīng)番禺區(qū)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200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于工傷。
200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y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
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賢醫(y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先后經(jīng)番禺區(qū)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和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次鑒定,最后被確定為傷殘捌級,醫(y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xiàn)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后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醫(yī)囑在一年之后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nèi)固定手術,需要的醫(y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xù)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于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認為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200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200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xù)治療費用10000元(醫(y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7、勞動鑒定費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據(jù)憑證)。
由于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xié)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07年8月,原告朱松向廣州市番禺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廣州市番禺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200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
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
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
3、支付工傷繼續(xù)治療費;
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為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其理由是:
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松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并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
3、原告在一年之后還必須做一次取內(nèi)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并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xù)治療費用有醫(yī)療證明作為依據(j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xù)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4、本案的勞動鑒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于被告現(xiàn)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xiàn)在流落異鄉(xiāng),生活無著落。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勞動起訴書篇四
1、請求法院對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______勞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______年原告正式在____________公司工作,______年該公司成立______有限公司,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與被告多次簽訂勞動合同。自______年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已有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______年。在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經(jīng)常安排加班,法定節(jié)假日也加班,帶薪公休假也不讓休,從未安排過補休,也未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而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卻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______勞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有誤。
依據(jù)《xxx勞動合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即經(jīng)濟補償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經(jīng)濟補償金,故應向原告再支付賠償金______元。
二、對于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年限計算錯誤
根據(jù)《xxx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開始就沒有安排年休假,且雙方在合同里明確約定原告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年限卻是從20______年計算的,這樣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三、被告確實經(jīng)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職工都有加班經(jīng)歷,原告所在部門曾有規(guī)定職工每周六上午必須加班,這一點通過調(diào)查是可以證實的。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______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認定的事實有錯誤,裁判結果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______市______區(qū)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對仲裁部門的裁決不服,準備向法院起訴,準備起訴狀時可以參照上面這個范文。起訴狀要寫明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jù)等。具體的法律適用條款需要一定專業(yè)的法律知識進行辨別,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協(xié)助。
勞動起訴書篇五
申訴人:(申訴人如為個人,則此處填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法定住址,聯(lián)系地址,電話;如為單位則填寫: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住所,電話)
被申訴人:(同上)
請求事項:(此處填寫爭議事項中申訴人的要求,要求應明確、具體,如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訴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資3000元;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訴人支付經(jīng)濟補償3000元。)
事實與理由:(填寫爭議事項發(fā)生的事實經(jīng)過、爭議內(nèi)容,支持申訴請求的理由)
區(qū)人民法院(一般根據(jù)單位所在地確定在哪個區(qū),具體可與法院聯(lián)系確定)
申訴人:(此處個人簽名、捺印,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遇到糾紛去法院,這是一般原則,但是有些糾紛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說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勞動糾紛,在我國,有一個專門先于處理勞動糾紛的部門叫勞動仲裁,也就是說遇到勞動爭議類糾紛,你的先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在五日內(nèi)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4、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5、開庭審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6、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束,案情復雜可延期15日。
最快的當庭即可出判決結果?!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nèi)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司法實踐中大多數(shù)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勞動糾紛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nèi)審結:
1、如果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開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個月左右,也就說開庭后2個月之內(nèi)要出判決結果。
2、如果案情復雜,爭議較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審結。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要經(jīng)院長批準。開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個月,也就說開庭后3-4個月之內(nèi)要出結果。無論法院采用哪種程序審理,無論當庭出判決還是擇日出判決,反正不能超過法定的審理期限。
勞動起訴書篇六
原告:—— 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別-,職務:―――;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的賠償金人民幣――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為被訴人業(yè)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yè),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yè)秘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于商業(yè)秘密的規(guī)定,企業(yè)的經(jīng)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yè)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同時,根據(jù)《xxx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于競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jīng)理負有競業(yè)禁止的義務。
對于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yè)禁止義務,并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yè)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yè)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yè)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業(yè)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jīng)營范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yè)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為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并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yè)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yè)務的證據(jù)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另外,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經(jīng)過了民主程序并進行了公示,根據(jù)《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不能用來作為證據(jù)的。
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jù)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僅僅依據(jù)來源非法的證據(jù)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資長達幾個月之久,并且拒不返還原告墊付的業(yè)務墊支費用。原告作為一名普通的業(yè)務人員,不僅要供養(yǎng)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月供。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生活的窘境。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謂“――”行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為,如何談得上“嚴重”情節(jié)?;诖耍娴男袨橐膊粫嫵伞秳趧臃ā?5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起訴書篇七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經(jīng)過仲裁裁決或者沒有拿到仲裁辦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勞動糾紛案件。
2、在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和開庭之間存在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和被申請人遞交答辯狀這兩個程序,在此期間被申請人可以行使答辯的權利。如果被申請人未在期間進行答辯的,也可以在仲裁開庭時口頭答辯。
3、仲裁委員會應該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發(fā)現(xiàn)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