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司法考試刑訴真題 刑事訴訟法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篇一
試卷一:9月17日9:00—12: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7日14:30—17: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一:9月18日9:00—12: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8日14:30—17:30,考試時間180分鐘。
司法考試刑訴真題 刑事訴訟法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篇二
a.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c.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d.對于在異地執行拘留的,也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a.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b.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c.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a.應當訊問趙某
b.應當詢問證人
c.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d.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據此款確定abc三項錯誤。a項應當把“四十八小時”改成“二十四小時”;b項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對象依據原刑訴法都是正確的,但是修改后,則是錯誤的;c選項僅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還不行,還要達到“可能有礙偵查”的程度,二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不通知。
該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定,所以d選項正確。
此題主要是細摳了刑訴法第83條第2款。這個條文在修改過程中反復改動,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所以考生對此也要給予足夠重視。
2012年的刑訴修改對我們來說既是機會,也是挑戰。說是機會,因為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原有司法解釋有一些和現有規定沖突,這會導致對現有司法解釋出題的比重減少;說是挑戰,因為我們在掌握法條內容的容易,容易和原刑訴規定混淆。另外,有些條文,在刑訴修改中一讀稿、二讀稿和最終稿中反復修改,這些修改過程中的表述也是非常容易和最終通過的條文相混淆的,這就給大家掌握知識一定要精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考試刑訴真題 刑事訴訟法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篇三
a.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b.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d.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a.辯護律師同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和同在住處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適用同樣的規定
b.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c.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d.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
a.非律師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會見,就不再需要經過檢察院或法院的許可了
b.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兩天
c.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特別重大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d.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據此確定ab選項正確。該法第37條第4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據此確定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abd三個選項考查的內容是和原刑訴法規定不同之處,對于記住了原刑訴法的內容但是沒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訴法規定的考生,此兩個選項容易犯錯。
c項是新增加的規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這個權利行使的階段考生是否記清楚。
司法考試刑訴真題 刑事訴訟法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篇四
a.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動案件
c.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案件
d.外國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a.甲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b.乙組織武裝叛亂案
c.丙故意殺人案
d.丁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
a.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均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b.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
c.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d.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審一審參考答案: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選項正確,c選項錯誤…… d選項外國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這次修改從中院管轄的一審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錯誤不當選。
刑訴中有多處規定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也有多處規定除了規定這兩種案件以外,還規定了其他類型案件,要比較記憶,比較后記準,記牢。
2012年的考查重點在新修增的條款內容,但是被修改前的條款,修改前的內容是容易被命題人拿來做易混淆選項的,這對修改前已經掌握了不同程度刑訴法知識的考生來說,是比較容易出錯的。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 覆 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包括:1)背叛國家罪;2)分裂國家罪;3)煽動分裂國家罪;4)武裝叛亂、暴亂罪;5)顛 覆 國家政權罪;6)煽動顛 覆 國家政權罪;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8)投敵叛變罪;9)叛逃罪;10)間諜罪;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2)資敵罪。一共12個罪名。所以b選項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當選。
a選項屬于刑法分則瀆職類犯罪,d選項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都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所以不當選。 c選項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應該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記住了法條的規定,只是掌握了法條的表層知識,考生還要掌握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的這幾類案件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該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該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該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訴法規定的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對最低級別的控制,如果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具有全省性的重大刑事,那就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所以a選項錯誤,錯在“均”字上,太絕對了。級別法院的管轄,特別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法定的,也是確定的。跟個案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險大小沒有關系,也即只要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即使犯罪情節比較輕,社會危險性不大,也不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所以b選項錯誤。
根據刑訴法第19至2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cd兩個選項錯誤。這兩個選項考的是和民訴級別管轄的比較…… 《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該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該法第2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cd兩個選項如果放在民訴中,就是正確的,而在刑訴中,卻是錯誤的……
準確記憶某一個知識點比較容易,但是把眾多知識放在一起,考生就容易感到事實而非、模棱兩可,這樣的地方正是命題老師青睞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