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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司法解釋篇一
具體包括: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2)侮辱、誹謗案,并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3)虐待家庭成員,尚未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
(4)侵占他人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
具體包括: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3)本屬公訴案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需要有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立案的司法解釋篇二
1.貪污賄賂犯罪。
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具體有:
(1)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賄案;
(4)單位受賄案;
(5)行賄案;
(6)對單位行賄案;
(7)介紹賄賂案;
(8)單位行賄案;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這類具體包括《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5個罪名。(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4)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8)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9)私放在押人員案;(10)失職 致使在押人員逃脫案;(11)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1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4)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稅款案;(15)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6)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7)國家機關工作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案;(18)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19)環境監管失職案;(20)傳染病防治失職案;(2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價出讓國 有土地使用權案;(23)放縱走私案;(24)商檢徇私舞弊案;(25)商檢失職案;(26)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7)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8)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9)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30)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31)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 案;(32)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3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 流失案。
【提示】下列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2)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4)玩忽職守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條);
(5)濫用職權造成破產、嚴重損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條);
(6)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報復陷害案;⑥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⑦破壞選舉案。
【提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如果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則不屬于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
4.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