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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一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并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并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并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二
一、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治理安全隱患。油站的隱患治理資金由油站經理自行籌措。油站要在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中安排用于隱患治理的資金,確保隱患整治資金的落實。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控。
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財務應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納入公司財務安全費用計劃,保證專款專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應當用于以下事項:
安全隱患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和其他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關的支出。
四、核算員應建立安全費用臺帳,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安全治理工作結束,多余的安全生產費用納入財務,由主辦會計管理。
五、油站經理對安全生產費用全面領導。審批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六、財務部負責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審核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安全經費使用等,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建立安全經費臺帳,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公司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審核安全投入報告,監督檢查安全投入落實情況,匯總并建立公司安全經費投入臺帳,編制年度安全經費提取和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企業應當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門主管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發現安全費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費用的,公司將按情節嚴重程度嚴肅處理,處理辦法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三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全面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事故隱患分類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產,并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職責分工。
(一)負責審批公司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
(二)負責審批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領導職責分工。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生產部:組織公司各級人員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措施落實狀況。
3、處理事故隱患時,做好大宗物資運輸協調;
4、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或緊急狀況,做好指揮預案。
(二)設備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3、組織對檢修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三)人力資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3、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實施獎勵,并根據某公司領導批復,組織做好獎勵的審核、兌現。
(六)財務部: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使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將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納入資金預算安排,并對提出的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進行審核,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3、組織對工程單位施工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八)安全科:
4、負責事故隱患的收集歸檔,安全科信息員至少15天要登錄“兩化”管理系統進行一次隱患的檢查、登記、整改、銷案工作。重大隱患安全科信息員要立即登錄“兩化”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填報并填寫重大隱患登記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事故隱患的排查與統計上報
第九條: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十條:在事故隱患排查中,各單位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明確每臺設備、設施、每個區域、部位事故隱患排查的職責人,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排查周期要求,對所轄設備設施、區域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上報安全科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分部門級、區域級和班組級三級排查制度,均建立“隱患臺帳”,由上一級主管負責人進行檢查和簽認。
第十三條:對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應逐級進行登記或上報。
(一)一般事故隱患
1、班組應及時處理,并記錄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3、將事故隱患處理狀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匯報。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4、防止發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各級部門有權對所管轄的專業范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向職責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并督促進行治理整改。由上級部門下達(附件:3《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的事故隱患,職責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及時整改并填寫(附件:4《事故隱患整改反饋單》)上報。
第十六條: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業主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章: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本著邊排查、邊整改原則,嚴格按照“職責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限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條:一般事故隱患:職責單位應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組織專業部門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強制性監控措施,進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員立即進行網上填報并填寫重大隱患登記表上報主管部門。
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資料:(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五)整改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職責單位在整改結束后,應及時向公司提出驗收申請,由公司對事故隱患治理狀況進行現場驗收,然后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暫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控制。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狀況下進行事故隱患治理整改。并根據其級別,分別由所在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主體為對應級別的負責人或分管部門。
第六章:事故隱患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建立事故隱患
報告
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經單位申報、部門審核、公司批準后,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或上報,對職責單位及職責人進行嚴格考核,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若與上級下發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違背,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第三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聯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四條:事故隱患的范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并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安全科每周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六條: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科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并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
方案
,方案
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八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科、總公司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職責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車間,凡車間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主管部門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二條:整改職責單位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安全科報告整改狀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職責,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
第十六條:安全科每月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處罰
1、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2、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主要職責人處500元罰款。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的部門主要職責人處500元罰款。
4、對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安全科主要負責人500元罰款。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匯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范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間、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范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應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理解員工監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狀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對隱患整改狀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間、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范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
【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設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管理員匯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匯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范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間、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于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臺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臺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并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匯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為主要資料,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職責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狀況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資料,要做到整改職責、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
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并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并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并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和職責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間、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范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匯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干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于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安全準入制度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4)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實狀況;落實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范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采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回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后,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范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匯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職責。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狀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并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范圍督促檢查,并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殊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務必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并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凈化通風實現自動化,采區進、回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務必安裝凈化水幕,并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7、放炮前、后務必沖洗煤幫。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務必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除頂板隱患危險后,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現象。
3、工作面出現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否掌握老頂活動規律。是否掌握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步距,是否監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狀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復或更換。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和檢查時間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于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
計劃
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簽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沖擊層水、鉆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職工發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并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并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后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并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為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后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于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資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貼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狀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狀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狀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用心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用心采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委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狀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監督管理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源頭預防潛力,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標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水利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1、水利工程建設。以重點在建工程為重點,防范坍塌、起重機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項目落實“三同時”原則狀況;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職責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職責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水利設施如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支護、腳手架安拆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在建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在建工程水庫、水電站及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庫為重點,嚴防垮壩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職責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職責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蓄水運行、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的管理機構、看護人員、養護經費和日常巡查。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以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和用電戶為重點,對水電開發、項目審查和驗收投產等環節嚴格把關,規范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無規劃、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電站分類年檢安全管理和“兩票三制”執行狀況;鄉辦和小型股份制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制度建設;農村水電企業設備檢修、試驗和農村水電供電區的安全供電。
4、河道采砂。以違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較大河段為重點,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溝通協調機制和職責追究制;河道采砂規劃編制,禁采區和可采區的劃定,禁采期的規定,違法違規亂采濫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河道防洪、橋梁和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察、測量作業為重點,主要包括:水利勘測設計執行《水利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范狀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配合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
五、隱患登記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專管人員每月要對本股室、本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治理狀況分別進行登記,逐級匯總。
六、隱患報告制度。對一般隱患要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要區分事故隱患的性質和程度,區分輕重緩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強化整改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徹底進行治理。對較大隱患應向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七、隱患督查檢查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對本股室(單位)職能范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每季度應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檢查,重點督查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和落實狀況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四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消防安全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政傳發[20xx]44號)的精神,根據公安部《全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大練兵活動方案》(公通字[20xx]62號)的要求,深入推進構筑全市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根據上級有關要示,市政府決定從20xx年3月1日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活動,特制定本方案。
通過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災隱患底數,加大消防監督執法力度,推動整改消除火災隱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環境;通過大宣傳、大培訓,牢固樹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實現“人人會查改火災隱患、人人會撲救初起火災、人人會疏散逃生”。通過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傳、大培訓”活動,切實提高社會火災防控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全力維護全市消防安全形勢穩定。
各鎮、各有關部門針對轄區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進行排查整治,進一步推進政府責任制的落實,加強部門之間聯合整治的合力,抓好消防行政審批源頭管理,加大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整改力度。今年,全市要以工業企業消防安全整治為重點,對于已建成的建筑依法辦理消防手續,對于新建的建筑,加強源頭控制,提前做好消防設計審批,同時加強企業負責人的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切實提高消防安全責任意識。
(一)工作任務
結合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達標驗收工作,20xx年3月31日前,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逐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特別是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施工現場要全面檢查一遍,重點檢查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對所有高層居住建筑要全面檢查一遍,重點檢查物業管理單位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情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及完整好用情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組織員工和居民開展疏散逃生演練的情況。5月1日前,完成高層建筑的排查工作;針對建設工地年后緊密開工的情況,要開展建設工地集中檢查行動;高溫季節期間,要加大對易燃易爆單位的檢查力度。年底前,對所有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全部檢查一遍,重點檢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應急處置程序掌握情況。
(二)工作措施
1、督促單位自查自改。各鎮、各有關部門部門要組織召開轄區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會議,迅速部署單位開展隱患自查自改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并將自查自改情況上報消防大隊。
2、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各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聯合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要加強重點企業、重點單位的管理,嚴格對轄區小單位、小場所和居民住宅區逐一排查。對排查的單位和場所,要逐一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如實記載檢查人員的姓名、檢查時間、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等,存檔備查。
3、發動群眾參與。各鎮要廣泛發動街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火災隱患排查工作,鼓勵舉報身邊的火災隱患,形成專群結合、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擴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覆蓋面。
(一)工作任務
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各職能部門要依法查處,填寫下發法律文書,堅決依法督促整改。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掛牌督辦,限期消除。
(二)工作措施
要用足用好執法手段,依法從嚴從重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始終保持圍剿火災隱患的高壓態勢。
1、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設計審核、審核不合格的,或者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要依法責令停止施工。
2、建設工程未經依法消防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經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要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
3、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強制執行。
4、對投入使用的建筑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停工整改。
5、對建筑消防設施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擅自關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員沒有持證上崗、不會操作設施設備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6、對違反規定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情節較重的,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依法拘留。
7、對存在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工作任務
牢固樹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20xx年3月31日前,各鎮、各部門要以學校、社區、家庭、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檢查、消除身邊火災隱患,開展逃生自救演練”為主要內容的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活動;20xx年,要在全市全面實施“全民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廣泛利用各級各類媒體和各種活動載體,組織開展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工作措施
1、全面啟動“全民消防宣傳教育計劃”。要按照公安部“全民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大綱,因地制宜,周密策劃,精心組織,確保每個系統、每個行業、每個單位都按計劃和大綱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2、全力實施“家庭消防安全計劃”。開展“教育一個學生,帶動一個家庭”系列活動,確保每個中小學每學期開學第一周開展一次火場逃生疏散演練,每個學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災逃生預案,并組織家庭成員進行演練;在互聯網上發布“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表”,組織開展網上全民消防安全隱患自查活動;廣泛開展“聘任社區消防宣傳員”活動。20xx年3月31日以前,每個社區的每棟住宅至少要聘請一名宣傳員,落實職責,強化社區消防宣傳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樓內和小區內的火災隱患。
3、強化媒體宣傳工作。要利用各級主流媒體,以字幕提示、公益廣告、新聞采訪、專題報道等形式開展宣傳,尤其是元旦、春節前后,要集中宣傳冬季防火常識、春運消防安全常識、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逃生自救常識等;協調各地主流媒體開設專欄、專題,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常識科普宣傳;加強各級電視臺、廣播電臺黃金時段的消防宣傳工作;增加樓宇視頻、街頭電子顯示屏、手機電視等消防常識宣傳的頻次,擴大受眾面。
4、強化社會化宣傳活動。要繼續深入推進消防宣傳“五進”工作,加大家庭安全用火用電和逃生自救知識的宣傳力度,廣泛組織社區居民、單位職工參觀、體驗;要利用消防宣傳車、文藝演出、逃生疏散演練等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個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市場、車站、機場、碼頭和高層住宅,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要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和使用方法的提示。
(一)工作任務
綜合運用政府、單位、網絡和社會培訓力量,制定并實施“社會消防培訓大綱”,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分階段、有重點的社會消防培訓教育,全面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消防安全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提高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提高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和領導能力。
(二)工作措施
1、強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培訓。20xx年3月31日前,公安消防部門對轄區內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進行一次崗位專業能力培訓,重點是熟悉和操作消防設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20xx年底前,要保證5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2、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20xx年3月31日前,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體員工開展以“四個能力”為重點內容的消防安全培訓,督促指導單位組織一次消防逃生演練;20xx年底前,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訓,提高自主消防管理的能力;組織各地保安培訓機構對保安員進行全員消防技能培訓,重點提高火災防范和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
3、強化特種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20xx年3月31日前,各部門要對電工、電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專題培訓;20xx年底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職業的教育、培訓和技能鑒定內容。
4、推進領導干部消防培訓。20xx年底前,市委黨校將社會消防管理納入對政府領導同志和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的培訓內容。
5、全面開展農村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消防安全培訓。20xx年底前,按照分兩年對全市負責消防管理的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進行一次消防安全輪訓的目標要求,由公安機關分批組織對負責消防管理的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進行全面輪訓。
6、強化消防監督業務培訓。20xx年6月30日前,公安機關分級分批對所有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為期15天的消防監督業務技能培訓;20xx年10月31日前,公安機關分級分批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開展一次系統的消防監督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消防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各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要求,迅速動員部署,將任務分解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因地制宜,細化方案。要認真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本著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本地的工作重點和針對性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
(三)狠抓督導,落實責任。各地要采取跟蹤督辦、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強督導檢查和幫扶指導,對典型經驗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各項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四)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各地既要著眼當前,解決突出問題,又要立足長遠,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注意借鑒外地好的做法,制定“”消防發展規劃,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本地消防安全工作發展的長效機制。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五
一、為建立安全建設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建設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匯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范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六
為了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項目部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項目部下屬各勞務分包施工單位、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均應認真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
任何個人發現勞務分包施工單位、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本項目部項目經理舉報。
第五條
(一)項目部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施工生產活動全過程,明確排查地點、項目、目標、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項目部應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臺帳、結合每周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施工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和其他專業施工負責人組織進行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各項施工工藝不安全、安全防護不到位、臨電設施不規范、有帶病運行的機械設備、設施,施工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違紀行為、管理人員存在有違章指揮或監管不到位、及生產場所存在的其他各類安全隱患。
項目經理對本項目工地安全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項目部每周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排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施工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擋,不留死角。
(三)項目部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制訂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安全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各勞務班組、專業分包單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安全隱患,并落實本單位各位管理人員、班組長,直到每一個職工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
(四)項目部應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訂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各班組及分包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
(五)對一般安全隱患,各勞務分包單位接到項目部專職安全員下達的“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必須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體責任人負責按期整改,整改完畢報項目安全員監督驗收整改結果,進行消項。
(六)對項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項目經理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做好監控措施,并由項目經理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發現,在下達“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后,由項目經理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具體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整改方案應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監控措施、應急預案,做到按“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改。項目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條
(一)項目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預定要求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領導。
(二)項目部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隱患管理臺帳,對項目制訂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及時歸檔。
(三)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應對本項目的一般安全隱患與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消項。對不能積極按期進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分包單位應請示項目經理下達責令停產指令。
(四)項目部每周五下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總結、通報本周各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
(五)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應做好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工作,隨時對整個施工現場、各班組及分包單位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安全隱患應及時依規查處與報告。
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發現,在下達“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后,由項目經理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具體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整改方案應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監控措施、應急預案,做到按“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改。項目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條
(一)項目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預定要求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領導。
(二)項目部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隱患管理臺帳,對項目制訂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及時歸檔。
(三)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應對本項目的一般安全隱患與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消項。對不能積極按期進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分包單位應請示項目經理下達責令停產指令。
(四)項目部每周五下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總結、通報本周各單位安全生產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
(五)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應做好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工作,隨時對整個施工現場、各勞務分包單位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安全隱患應及時依規查處與報告。
合格后,應及時銷號,將有關檔案或臺帳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十條
項目部應當按照公司和本項目的有關規定,對未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七
為強化項目部
安全
生產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 隱患及其分類
1、隱患:本制度所指隱患,是指可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隱患分類:一般隱患系指危險性較低、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小的隱患;重大隱患系指危險性較大、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大的隱患;特別重大隱患系指危險大、事故影響或損失大的隱患。
二、隱患整改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2、“抓生產必須先抓隱患整改”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4、實行隱患部門及主要負責人負責制,重特大隱患整改期間晝夜監控和重特大隱患整改逐級上報制。
三、隱患建檔
階段性總結及情況反饋意見、隱患注銷和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處事故隱患等相關資料。
四、隱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為整改,本著“發現一處,隨時消滅一處”的整改原則,對人為隱患,要通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抓各項制度落實,強化考核,拒絕“三危”現象,努力提高全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防范意識,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隱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時按相應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維修、加固、整治隱患部位,重視隱患部位的養護和跟蹤監控,加強現場管理,建立隱患整改信息聯絡體系,確保隱患整改措施得力,責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要按計劃及時限要求完成。對一時不能整改徹底或整改期限長的,要采取強有力和切實可行的安全監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應的重特大險情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嚴格24小時晝夜值班制和領導帶班制,確保萬無一失。
1、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系統內隱患整改工作,隱患部門對隱患整改的具體方案實施、監控、安全防范具體負責。
2、要建立隱患整改定期調度制度。隱患部門每周檢查一次整改情況,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委托其辦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項目部隱患整改情況。
六、隱患整改總結及信息反饋
隱患整改完畢,隱患部門要形成隱患整改總結,填寫隱患整改反饋單,并按規定上報。同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處事故隱患,追究構成事故隱患的責任人,以警后事,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七、獎懲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隱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類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隱患整改,特別是重特大隱患整改及時、徹底的,項目部將上報公司給予通報表彰,并對及時發現,上報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或在隱患整改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對存有隱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隱患瞞報、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規定及時整改到位的部門,對因整改不徹底而釀成事故的,將從嚴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應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公司將聯系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二條、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公司舉報。公司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由
其他
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第三條、事故隱患的范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四條、結合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周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公司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并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五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或者停止作業,對難以暫停或停產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公司領導組織檢查驗收。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第八條、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部門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建立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組織各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監控管理。
3、組織治理公共安全隱患,景區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搶救,做好事故上報、善后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定期開展對本部門、本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8、按職責權限組織制定本行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和事故統計上報。
舟山華東桃花島
旅游
開發有限公司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承擔景區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景區安全生產形勢,擬定景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決議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
2、指導、協調景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3、組織景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體系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5、負責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消防安全事故隱患,負責協調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森林防火、安全巡查、通訊聯絡、安全救護職責
1、負責對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對公共場所進行備案登記,指導場所及其部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協助督促場所維護自身秩序,對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和災害事故進行現場處置。
2、負責景區滅火救援、火災預防和消防監督工作;擬定消防安全責任。
3、負責景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制定建筑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
1.
村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
小學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
隱患排查于治理制度
4.
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5.
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6.
關于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
8.
公司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9.
社區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八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總體要求,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對加油站全面覆蓋,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1、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4、生產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5、安全教育培訓;
6、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是否達到要求;
1、對部門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企業進行徹底整改。
2、加油站領導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3、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由站領導負責協調解決;站領導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即時上報加油站負責人,召開領導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加油站無法協調解決的,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加油站領導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做到各個環節責任到人,凡是由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構成犯罪的,將移送zzz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水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委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狀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