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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一
再審申請書格式是怎么樣的?看看下面的相關信息,希望可以幫助你!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
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了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
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
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
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枉法裁判行為。
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13)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二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三
申請人:吳,女,41歲,x縣人,農民。住x縣中廟鄉旭東大隊山門李村,現在外流浪。
申請人吳對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號不準離婚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仍感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離婚。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吳,因家境貧寒,于虛齡17歲時,被父親以50元的身價,賣給被申請人李為妻。婚后數年生一女孩名,現已成年。李為人性格蠻橫,行為粗野,婚后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打罵,夫妻之間沒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與其外侄女袁通奸,被我發覺,曾多次好言勸阻,而李不僅堅不悔改,反而視我為仇人,更加頻繁地借故對我進行毒打。19xx年x月,我懷孕3個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產,從此,我被迫離家外出幫工。后來,李托親鄰出面調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徹底悔改,保證不再對我進行打罵。同年2月,我隨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態復萌,對我打罵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發燒,同鄉吳得悉,乘來xx市買化肥時。便道到張家看望我,李競誣我與吳有好,趕到張家將吳打傷。xx市東風派出所對李作了嚴肅處理。此事有張夫婦及其兒子可以證明,東風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李抓起揚鐵刺我,經村人吳x、劉、袁等阻攔,未被刺中;李又棟三頭砸我,適我的女兒趕到將李抱住。李為此十分惱火,竟對女兒進行毒打,并不準女兒認我。女兒被逼氣憤跳河自殺,章經村鄰解救脫險。如此種種,說明李和我之間,夫妻關系實屬無法繼續維持,而xx地區中級法院不顧上述客觀事實,一味偏聽原審法院意見,竟然作出維持原判不準離婚的判決,申訴人實難甘服。目前,申請人不敢回家,村鄰又不敢接待我,使我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綜上情況,特向你院提起申請再審,請求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離婚。所生一女x,現已成年,今后隨父隨母生活,聽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
20xx年x月x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四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事由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與再審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糾紛一案,不服。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
2、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本案予以立案再審;
3、判令被申請人;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事實不清
二、證據不足
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違反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五
申請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代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六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再審申請書有刑事再審申請書,行政再審申請書,民事再審申請書,下面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申請人:________,男,基本情況詳見一審判決書。
再審代理律師:____律師事務________廣律師
申請人因不服某某縣人民法院(20____)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現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20____)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2、對該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駁回申請,望法定期限內出具相關手續。
事實與理由
貪腐罪(刑法第382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所有權,本案中胡某某雖系國家工作人員,但因涉案土地使用權不屬于胡某某所在單位(某某鎮供種站)所有,故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同時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公共財物”,系個人合法財產。
為此,申請人與胡某某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申請人認為自己不構成貪腐罪,具體理如下:
一、一審關于涉案土地的權屬認定錯誤,并基于此錯誤的認定胡某某存在利用職務之便。
首先、(20____)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涉案土地歸供種所有證據除土地使用證外均系可變證據的言詞證據,而土地使用證將錢店供種站與錢店農技站的土地使用權辦理在了一個土地證之上,僅從土地使證上難以區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錢店供種所有,一審判決在未調取土地使用權登記檔案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涉案土地歸錢店供種站所有明顯不妥,且有悖“以事實為根據”的刑事司法精神。
(20____)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作出并生效后,申請人便向鄲城法院提出了申訴,鄲城法院經審查后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訴,其主要理由是“僅憑某某鎮政府的兩份證明不足以證明該案的土歸你所有,本案原審時認定的該涉案4間地皮及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錢店供種站的事實無誤”,申請人在接到某某縣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后,向某某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調取了涉案土地的檔案并進行復印,通過檔案的查詢可以確定涉案土地使用不歸某某縣錢店供種站所有權,而是歸某某縣某某鎮農技站所有,這充分證明了原審判決在認定的土地權屬上存在嚴重的錯誤。
其次、胡某某系某某縣某某鎮供種站的工作人員這一點是客觀真實的,但是涉案土地的權屬于不屬于某某縣某某鎮供種站而屬于某某縣某某鎮農技站,胡某某不屬于某某縣某某鎮農技站的工作人員,即處理涉案土地及房屋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而利用職務之便是構成貪腐罪的法定要件,據此,申請人認為胡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貪腐罪,申請人更不屬于貪腐罪的共犯。
二、涉案土地使用權不屬于“公共財物”,申請人與胡某某對涉案土地具有合法處分權,
某某鎮政府于20____年6月16日將包括涉案土地在內的錢店錢農技站的六間門面房的地皮以物抵債的形式沖抵了鎮政府欠申請人的6000元本息。
即自20____年6月16日起申請人便取得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內的某某鎮農技站的土地使用權,這是錢店錢政府的決定且加蓋有某某鎮政府的印章。
(20____)某刑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認定涉案土地使用權歸錢店供種店所有,而錢店供種屬于某某縣農業局的二級機構,鎮政府無權處分,據此認定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而構成貪腐罪,并以認定申請人屬于胡某某貪腐犯罪的共同犯罪。
但申請人獲釋后通過某某縣國土資源局查詢檔案證明了涉案土地不屬于錢店供種站而屬于錢店農技站,而錢店農技站屬于某某鎮政府的二級機構,這此充分證明20____年6月16日某某鎮政府以物抵債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同時更證明了申請人擁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并具有合法的受益與處分權(包括占有、使用與受益)。
申請人獲得使用權后又以物抵債的形式通過口頭協商將土地使用權抵給了胡某某,即申請人與胡某某均具有處分權,且處分權的來源系鎮政府的以物抵債。
刑法中所指的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1)、國有財產;(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3)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4)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對照《刑法》關于公共財產的規定,申請認為自20____年6月16日某某鎮政府將涉案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的形式抵給申請人之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便歸申請人所有,屬于申請人個人的合法財產,因而不屬于《刑法》規定的公共財產。
申請人將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同樣以物抵債的形式抵給了胡某某,胡某某同樣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受益權,胡某某處置個人財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申請人的不屬于貪腐犯罪的共犯。
以上意見,望審查時充分考慮并采納。
此 致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申請人:貴港市港南區政府;
申請人因訴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及賠償一案,不服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實,撤銷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撤銷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開庭審理該案。
再審理由:
申請人于20**年9月28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是以貴港市港南區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貴行轄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案由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管轄”;20**年11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港北立行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20**年11月9日,申請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11月24日作出(20**)貴立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本案屬行政受案范圍
2007年12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內容是:“南環中學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業園區的用地,限3日內到港南區政府辦理有關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負”;2008年3月23日,被申請人沒有通過任何法定程序確認,就濫用其行政職權動用警力采取強制措施,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東面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然后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建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
20**年3月11日,申請人向市信訪辦遞交《關于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信訪事項,要求被申請人參照相關征地拆遷文件的補償標準,返還申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征地補償費,杜絕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請人的補償費。
3月28日,市信訪辦受市政府委托,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但被申請人無視這個協調會,沒有派負責人參加會議,由于被申請人不履行其法定職責,不予答復,信訪事項沒有辦理結果;7月8日,申請人向市人大申請督辦《關于港南區政府強行毀壞學校房地產及青苗不予賠償》的信訪事項.
9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反映南環中學征地拆補償問題的答復》,認為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是非法用地、違章建筑,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拒絕支付申請人征地補償費;對于西面的另外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其中5畝(3284.66㎡)土地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證的住宅地則按沒有辦證的建設用地用途補償,50畝(55-5)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請人無償收回不予補償,55畝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則適當補償。
被申請認為申請人的157畝土地中,只有5畝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畝土地是占用工業園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無償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2畝土地不予補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形成公法上爭議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該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受案范圍,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受案范圍。
而今一、二審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請人的157畝房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轉讓給2個企業辦廠,其中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以占用工業園土地、非法用地、違章建筑為由,無償征用收回轉讓給樹泰膠合板廠;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低價征用收回轉讓給德興機械廠。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東面的102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無償收回,沒收申請人的非法所得并處罰款,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西面的55畝的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是:以轉讓的形式進行補償5畝(3284.66㎡)土地費和55畝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無償收回50畝(55-5)土地,因此出現2008年4月8日的《轉讓協議》和20**年5月22日的《補充協議》。
本案在審理中,原一、二審法院只是審理后者這2分協議部分的次要事實,而完全忽略審理前者102畝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主要事實。
理應經過庭審調查、質證查明的事實,但法官沒有開庭,卻按偏差的思路去審案、定案,不能客觀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該案中,被申請人對其主張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該案不屬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圍,屬于法律明文規定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把本應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之外,錯誤地剝奪申請人的訴權,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絕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問題具有復雜性,有時很難通過對起訴狀及其相關材料的審查就能夠辨別清楚,沒有完全搞清楚相關問題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違反人民法院裁判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行政訴訟立案工作,不得隨意限縮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得額外增加受理條件。
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行政訴訟立案監督,對于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的,及時予以糾正,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因此這兩個裁定都是嚴重錯誤的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呈請審查,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
此致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 12 月 5 日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
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
20**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
20**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07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
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七
申請人:戴××,男,xxx年9月1111日生,住泰興市某村。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市人民法院(xxx)泰廣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及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重新裁決,駁回原一審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且認定事實重大失實,完全是是非顛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實與案情。
1、申請人中標河道疏浚工程。
申請人戴××原在家務農,上有雙親,下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壓力而外出打工。xxx年底,因偶然的機會,申請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親友的幫助下,經過努力得以中標了一小部分工程。12月,戴××以江蘇河海科技工程集團泰興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義與xxxx縣北淝河治理指揮部簽訂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約定:河道施工段長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單價5.1元/方,總價款134155.5元。
2、轉包給郭××。
為履行上述合同,申請人與郭××于xxx年元月9日簽訂轉包協議一份,約定郭××用挖掘機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單價為4.4元/方)。
3、戴××工段不適宜挖掘機施工,郭××轉至陶延勝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機按約開到了現場。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過爛,不適宜挖掘機施工,勉強施工需加價,雙方未能談妥。恰因附近褚集鄉陶延勝工地需要挖掘機,郭××即轉至陶延勝工地,申請人的工地則改由泥漿泵施工,為趕進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縣土方機械化施工隊的挖掘機完成,申請人為此支付該施工隊47800元(單價5元/方)。同一時段內,郭在陶延勝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據(申請人已作為書證提交法院)。期間,郭××妻子趙×因煤氣中毒,曾在褚集鄉衛生院治療。
此后直到xxx年,雙方無爭議。
4、雙方產生矛盾。
xxx年,郭××妻子趙×與申請人戴××妻妹祝小蘭因鄰里糾紛發生矛盾,祝小蘭被趙×打傷后訴至法院,泰興市法院判決趙×賠償祝小蘭醫藥費等近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采取了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等強制措施,給趙×名譽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由此,郭××與戴××積下了怨仇。
5、訴訟與判決情況。
xxx年,郭××憑當年的《協議書》唯一的書證,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協議的情況下,泰興市人民法院僅憑與郭××有雇用關系的幾個證人的主觀性證言,采用荒唐的邏輯,認定郭××履行了協議,并判令戴××給付全部110000萬元工程款(見泰興市人民法院(xxx)泰廣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戴××不服,提起上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
在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郭××提供了證人證言,以證實自己的主張。這些證人作證的情況分析如下:
(1)劉某。當庭陳述:“xx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這個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結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長。”(見一審卷宗p81-81)。事實上工段長200米,xxx年4月底才結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說明已證實了這一點)。事實上陶延勝的工段是80多米長。
(2)羅某。原告郭××問:“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誰?”答:“姓陶的。”原告當庭糾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負責。”且不說原告當庭糾正的行為已構成干預誘導證人作證,單憑羅某當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證實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證實了申請人的主張。
(3)盧某。“xxx年12月底,簽訂合同后,挖掘機是我送過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來的。”可見盧并不清楚以后發生的事。
(4)季×。自稱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總”,陳述“戴××夫婦承認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機。”事實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職工,更談不上副總,季在這一點上已說了謊。為什么要說謊呢?無非是為了圓上后來的謊言!季所知道的情況從哪里來的呢?是聽戴××夫婦講的,這叫傳來證據。這樣的證據如果可以采納的`話,那么申請人戴××可以找到100個乃至更多的人對他們講“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萬元未還”,并且請這100人當庭來證實“他們確實聽戴××講過這樣的話”,法院會不會采納這100人的證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案件事實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證據規則規定認定事實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對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這一事實而言,劉某的證言具有很大主觀性,且與其它證據相矛盾,甚至有偽證嫌疑,達不到“高度蓋然”標準,更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僅憑劉某證言來認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部分證據系偽證。
原一審證人季×良心發現,現已寫出書面證詞,承認自己是在郭××承諾給予4萬元好處費的誘惑下作了偽證。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后。
(四)出現了新證據。
羅某補充寫出書面證詞,證實施工地點是在安徽褚集鄉,沒有到其它工地施過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勝的工地。
羅某愿意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詞附后。
二、原一、二審判決根本上是錯誤的判決。
(一)行業習慣、社會常識、與人之情理
1、挖掘機行業的習慣告訴我們,挖掘機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機械磨損三部分構成,挖掘機施工行業的慣例一般是機械磨損和人工工資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費必須先行支付。
2、社會常識告訴我們,沒有哪一個施工隊伍在完成施工兩三年后,工程款還是分文未付!更何況機器還要消耗柴油。全社會幾乎找不到這種情況,即使找到,也會有結算文書或欠據在手!
(二)證據分析
1、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應當是:主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此,本案應由郭××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務。工程施工行業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計算有一些常規的做法,按量計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簽單、按時計酬的是出勤表、整體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決算報告或結算后形成欠條。這些常規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張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當按行業規矩提供相關的證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且部分證據是偽證,更重要的是,原審判決是一份荒唐至極的判決,是一份極不公正的判決,是一份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判決,是人為制造的錯案。請求上級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撤銷錯誤判決,還申請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時間:
申請再審申請書格式篇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王xx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xx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項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的糾紛”,而在于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經對王xx作出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二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所頒發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從發,《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xx名下,并頒發了房地權證。頒發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xx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xx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王xx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xx已經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xx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xx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xx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撤銷給王xx所頒發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xx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xx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xx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xx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xx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xx(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xx的自認),并由王xx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王xx頒發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訴再審申請人楊xx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xx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頒發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商貿系統改制企業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并頒發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給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xx與王xx的騰房糾紛,蚌埠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xx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xx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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