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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和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我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我校根據需要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咨詢并協助招生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招生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聘任。
第七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監察處負責受理招生過程中涉嫌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信訪舉報,按規定進行核實和處理。關于招生工作中的具體投訴建議,由招生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我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類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條我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條我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二條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成績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調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考生分數相同時,優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若相關批次無同分排序細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科目分數排序錄取。
關于特殊類型的錄取規則,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三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
第十四條我校在調檔及分配專業時,原則上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條我校在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除飛行技術專業外,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按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參加相應的專業統考。藝術專業課成績將采用省專業統考成績。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原則以我校公布的藝術類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七條我校英語專業、飛行技術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德語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或德語,其他專業對外語語種均不限制。
第十八條 我校根據有關省份實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制定相應的錄取方案。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各招生專業對應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原則上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第十九條我校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實施農村和貧困地區定向招生、民族專項招生、港澳臺僑招生等招生計劃。
第二十條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此外,飛行技術專業按民航飛行員體檢要求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我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藝術類、飛行技術專業等特殊類型招生工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我校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的招生工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校相關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我校招生計劃、學費標準等詳細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
第二十三條我校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勤工助學、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等資助措施,保證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二十四條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孜孜為善
2021,北航等你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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