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員工離職申請流程:書面形式遞交與法律規定的流程——了解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離職申請,并在三十天內完成申請流程的法律規定,以及通過協商解除雇傭合同需獲得雇主單位明確同意的要求,助你掌握離職的法律程序。
一、簽了勞動合同提前30天辭職需要同意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員工以書面形式預先向所在單位遞交離職申請,并在三十天內完成申請流程,則無需得到雇主單位的事先批準即可結束其雇傭關系。然而,如需通過與公司協商達成共識來實現終止雇傭合同的目的,仍必須獲得雇主單位的明確同意,并且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方可正式解除雇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簽了勞動合同但是沒去上班會有什么后果
按照正常情況,盡管您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合約,但您并不是必須要遵循這個規定。事實上,由于存在一個試用期,在這段期間內,您有權選擇無任何理由終止這份工作。
然而,假如您未能前往工作崗位并且也未曾申請過假期,那么該公司將會被視為您單方面宣布結束與他們之間的雇傭關系。在此前提下,考慮到用人單位已經同您簽署了關于此類事項的相關合同,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建議您最好能夠提前至少三天告知該用人單位有關的決定。當然,若因未提前通知而給對方帶來的損失,您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倘若雇員已采取書面方式提前向其所屬的工作單位提交辭去職務的請求書,且能確保在滿三十個自然日之內順利完成所有的申請程序,那么該雇員便無須再取得雇主單位的事先批準,便可依法終止與其之間的雇傭關系。然而,如果需要通過與公司進行充分的協商,最終達成一致的共識,從而達到終止雇傭合同的目的,那么仍然必須要獲得雇主單位的明確同意,并且只有在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后,才能正式地解除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