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的維護中,社保權益是勞動者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本文將指導您如何在公司未依法購買五項基本社保的情況下,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包括辭職并要求經濟賠償。以下是關于未購買社保情況下勞動者如何維權,以及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詳細解析,幫助您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一、沒交保險辭職怎么向公司要補償金呢?
當您簽訂了勞動合同時,如果發現貴司未能按照規定購買五項基本社會保險,那么您是有權提出辭職的。在此種情況下,您還可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即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而當勞動者遵循特定程序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必須按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沒交保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關于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是否能夠得到勞動仲裁支持的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用人單位必須要為本企業的員工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繳納手續,若未能做到這點,員工可以依據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利益,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終止勞動關系,同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其次,假設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繳納事宜,而在實際需要適用這些保險業務時,因為用人單位所引起的原因使員工無法享受到各種社會保險的服務,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都可以直接主張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對于這類因社會保險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該予以接受處理。
再次,雖然用人單位未為其雇員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確實構成了勞動爭議,然而依照現行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案件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才能進入法院訴訟階段,所以請注意,實際上,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相關糾紛的必經程序。
最后,針對拖欠社會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補充繳納的行為,勞動仲裁通常可能不太愿意受理此種申請。但值得一提的是,以下幾種類型的勞動爭議仍然具備申請勞動仲裁的資格:
第一,因確定勞動關系而引發的爭議;
第二,因建立、履行、修改、廢止和終止勞動合同上的爭議;
第三,因解雇、停職和離職事宜引發的爭議;
第四,因工作時間、休息假期、社會保險及其福利待遇、教育訓練及勞動安全防護等方面事宜引發的爭議;
第五,因工資酬勞、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賠償或補償等等引發的爭議;
第六,包括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其他種類勞動爭議在內的所有勞動爭議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在正式簽署了勞務協議之后,如貴企業未能按照相關規定為您繳納五個法定保險,您將享有主動選擇離開的權利。值得強調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賦予了您向企業索取經濟賠償的權力。對于未按規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一行為,作為勞動者的您有權利直接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一旦依法與用人單位終止合約后,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們強烈建議您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進行維權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