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 )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A、1
B、2
C、3
D、4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 )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A、1
B、2
C、3
D、4
答案
B
解析
一、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問題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是否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答: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是否應當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要接受和答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質詢,不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是否限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答:秘書長應當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副秘書長不限于代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列席人員怎么解釋?
答:指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如廳、局)的負責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如果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會議(如果是代表,當然要出席)。
五、《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所定的議案審查委員會與提案審查委員會有什么區別?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可否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
答:稱議案審查委員會較為概括,它既可包括提案,也可包括議案,縣級以下的人民代表大會提案較少,不需要在議案審查委員會之外另設立提案審查委員會。至于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于提案較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仍設提案審查委員會,法律對此沒有限制。
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正、副職負責人和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后,是否還要分別報請上一級國家機關批準?
答:無須再報請批準。但應分別報請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備案。
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還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答: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分別逐級報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八、《地方組織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決定……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的人選”,究竟如何決定?
答: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的人選,應按《地方組織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至于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和決定縣長、市長、區長的代理的人選,可采用舉手表決方式。
九、實行差額選舉,落選的縣長候選人,是否可以不再經過選舉擔任副縣長?
答:落選的縣長候選人,不能不經選舉就成為副縣長,但經過人民代表的重新醞釀提名,可以作為副縣長的候選人。
十、在進行差額選舉副縣長時,如果各個候選人的得票數,都過了半數,可否都當選?
答:應按應選名額,得票多的當選。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而《地方組織法》只規定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本級人民政府正、副職負責人的人選,至于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這中間有無矛盾?
答:《地方組織法》是《憲法》所定原則的具體化兩者并無矛盾。將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正、副職負責人規定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將其他組成人員規定為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理由是: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較多,正職負責人的變動也較大、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只舉行一次,如果都由大會選舉,難以適應工作的需要;本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由它來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比較及時和簡便易行。
十二、人民代表因故出缺,如何補選。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人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
十三、國家工作人員,被選為縣人民代表之后,本人退職或退休,可否繼續擔任縣的人民代表?
答:《地方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如果縣人民代表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未滿時退職、退休,仍應是本屆的人民代表。
十四、縣人民代表,如果違法亂紀犯了嚴重錯誤,受到撤職處分,要不要罷免其代表職務?
答:《選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縣人民代表,在任職期間,如果違法亂紀犯了嚴重錯誤,在群眾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不宜再擔任縣人民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罷免其代表職務。
十五、罷免代表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答:罷免人民代表應嚴格按照《選舉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十六、對縣人民代表進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報請縣人大常委會批準?
答: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必須立即報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精神,凡采取涉及限制縣人民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應報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關于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問題
十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它的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以后,是否要分別報告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答:應當分別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八、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是否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人會代表?
答:必須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六條已有規定。
十九、哪一級人大常委會才設秘書長?
答:省級和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縣級人大常委會不設秘書長,可設辦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分別由省、市、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命。因工作需要,也可在地方報紙上公布。
二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或因工作需要,是否可以隨時補充?如可,要履行哪些手續?
答: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因故出缺,如果需要補充,應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不能補充。人大常委會主任因故出缺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以前,可由人大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
二十一、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是否可以兼任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答:《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兼任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這一立法的用意,是常務委員會要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兼任,會影響監督權的行使。
二十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否都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上下級人大常委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否強調一定對口?政府組成人員能否參加專門委員會?
答:安徽省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政法、財經、科教、選舉四個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上下不一定要對口。
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兼任,也可以吸收本級人民代表人會代表和專家參加,專家不限于代表。政府組成人員不參加專門委員會。
二十三、省人大常委會的專門委員會,其工作性質、任務同省人民政府的委、辦、廳局有什么不同?
答:人大常委會的專門委員會是協助本級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和監督等工作的機構,不是執行機構不是行政部門,不應當代替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
二十四、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哪些人可以列席會議?
答: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列席會議,以便在會上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答復問題。
二十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哪些干部,任免的手續如何辦理?
答: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一般分任免、決定任免和批準任免三種。具體任免范圍,在《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任免的手續:本級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和科長,分別由省長、市長、縣長(或省、市、縣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然后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工作可由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如人事局)承辦。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院和檢察院的其他人員,分別由法院、檢察院依法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檢察院人員的任免,還要按《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就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中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免后,由檢察院辦理報批手續。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任免事項,均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請任免的機關。
二十六、《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的人選”,應由準提名?
答: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應分別由省長、市長、縣長、區長提名,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省長、市長、縣長、區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應由本級人民政府在副職負責人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報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召開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時補選。
二十七、因工作需要,縣人大常委會的個別成員調到本級政府、法院、檢察院任職,如何辦理任免手續?
答:縣人大常委會的個別成員,如果需要調到本級政府、法院、檢察院任職,應按其調任的不同職務,依照《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分別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或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在擔任政府、法院、檢察院職務后,即不再擔任人大常委會職務。
二十八、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哪些制度?
答:縣級以上設立人大常委會是一項新的工作,需要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和健全各方面的制度。從安徽省目前工作情況來看,一般說來需要要制訂以下幾項制度:
(1)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
(2)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辦公會議制度。
(3)人大常委會委員視察制度。
(4)人大常委會同人民代表聯系制度。
(5)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范圍、任務和方法。
二十九、上下級人大常委會之間是什么關系?
答:《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因此,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與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之間不是領導關系,它們是工作聯系關系和法律性質的監督關系。
三十、人大常委會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什么關系?
答:《地方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人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人大常委會對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既要監督,又要支持。它們在執行法律、法令、政策和決議遇到困難時要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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