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通手段與支付手段有什么區別?
流通手段與支付手段有什么區別?
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貨幣充當商品交換媒介的職能,叫做貨幣的流通手段職能;貨幣被用來清償債務或支付賦稅、租金、工資等,就是貨幣支付手段的職能。
2、產生的背景不同:流通手段是在貨幣出現以后,貨幣成了商品交換的媒介;支付手段是隨著賒帳買賣的產生而出現的,在賒銷和賒購中,貨幣被用來支付債務的。
3、兩者購買的對象不同: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購買的主要是實體的商品;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購買的主要是服務。
4、兩者貨幣交付的時間和空間不同: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在購買商品時,一般都是一次性交付,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可以是分次交付的,在時間和空間上是可以分開的。或先交錢,后服務;或先服務,后交錢。
⑴ 流通手段是購買手段,在現象上表現為現貨交易,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⑵ 支付手段是賒賬買賣,貨幣在執行支付手段職能時表現為,商品的給予和貨款的支付在時間和空間上相分離,或延期支付,或提前預支
支付工資、利息、稅收、租金的行為,理論上都屬于貨幣在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
即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否則就算是支付手段
刷卡消費一般是支付手段,但是在某一年北京卷有道題把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同時算上了,但如果二選一,那么建議選支付手段,如果是多選,則都可以選。
至于在商店餐館等消費,要看具體情況,買筆一般是流通手段,其余的可以算是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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