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是損害賠償的最基本功能。精神撫慰。則是基于一方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給配偶帶來巨大的精神創傷,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性質,讓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痛苦、失望、怨恨與不滿情緒獲得心理上的慰藉。而且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也能夠起到制裁和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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