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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處罰辦法規定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嚴肅紀律規范秩序維護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屬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勞務派遣人員、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試用期人員及其他人員等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應當承擔責任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辦法給予處分。第四條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教育為主 懲戒為輔。?三?區分情節 分類對待。
第四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與適用規則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從輕到重依次分為五檔? ?一?警告。?二?記過。?三?降職降級。
?四?留用察看?分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兩年。?五?解除勞動關系。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記過?12個月。?二?降職?降級??24個月。
第七條 違法違紀違規員工除受到行政處分外,還將受到如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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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不得提任職務,不得提升職級,不得提高工資分位,不得列為后備干部,績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受到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期滿后其評先評優、提高職級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并可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參加崗位競聘或組織選拔。受到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的,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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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與績效考核掛鉤的變動收入,按 80%發放,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間與績效考核掛鉤的變動收入,按 60%發放。處分期滿后?視其表現,經公司考察批準,可恢復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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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降職、降級處分的。有職務的降低一至二個職務層次,直至撤職。沒有職務的降低一至二個薪酬級別,各類薪酬待遇均按降職。降級后的職級對應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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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其所擔任的一切職務自然撤銷。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薪酬,可安排臨時性的工作。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留用察看期滿后,由所在單位出具綜合考評結果,報原處分單位審批,綜合考評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取消留用察看,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勞動關系。?五?違紀違規取得的經濟及其他利益應予追繳。?第八條 受到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行為,受到區、縣級(含)及以上政府部門表彰或集團公司、各下屬公司表彰的,經本人申請,原處分單位認定批準后,可做出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第九條 員工違紀違規應受到降職、降級處分的,在決定處分時,本人已調任其他職位的,在現任職位上降職、降級。第十條 違紀違規行為對公司造成較重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除按照辦法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分外,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領導的相關責任。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參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種類,降低一至二檔處理。第十一條 單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給予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處分。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但參與決議的人員經證明,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的除外。
第十二條 員工發生本辦法中兩種(含)以上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應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或加重一檔處理,同一違紀違規行為觸犯本辦法中兩個(含)以上條款的,按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第十三條 處分期間又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并構成其他處分的,按較高處分加重一檔處理,直至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違紀違規情節主要是指違紀違規造成的損失、影響和危害程度?也包括違紀違規人員動機、責任大小、認錯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紀違規所得等行為和事實。違紀違規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三個層次,較輕是指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認錯態度較好,影響范圍較小,造成的經濟損失較少和形象損害較小。較重是指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在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或違反公司紀律和規章制度釀成事故、使公司經濟利益蒙受一定損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損害。嚴重是指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釀成較大事故或使公司經濟利益蒙受較大損失或公司形象受到嚴重損害或在員工中造成惡劣影響。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在公司調查之前主動向組織說明本人違紀違規行為的,或者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反映組織所不掌握的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主動檢舉其他人的違紀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三?主動退還非法所得或者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的。?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被脅迫參與違紀違規行為的。?六?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七?拒絕退繳違紀違規所得的。
?八?阻撓、干擾公司調查違紀違規行為的。?九?其他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
第十六條 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中對違紀違規行為應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中對違紀違規行為應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達到直接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不適用于本辦法中從輕或者減輕處分處理情形。第十七條 有違反本辦法的違紀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或達不到本辦法處分標準的各單位應通過績效考核、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職位和任職資格層級調整等措施處理。第三章 對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的權限及程序 第十八條 處分權限
?一?對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處分由紀檢審計部牽頭、相關部室配合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履行相關程序,報公司黨委會決定。
?二?對普通員工的處分由所在部室或單位按相關程序處理,涉及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解除勞動關系的,由所在部室或單位將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中心審批后執行。?三?違紀、違規行為同時涉及中層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的,按對中層管理人員的處分權限處理。
?四?違紀、違規行為主要涉及安全生產、保衛保密及對外工作的,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牽頭調查、處理,違紀、違規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牽頭調查后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九條 處分程序
?一?中層管理人員處分程序
1?受處分的情形發生后,在相關單位的配合下,紀檢審計部牽頭調查,形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2?紀檢審計部履行相關程序,將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上報公司黨委,由公司黨委決定。3?公司與被處分人員進行談話,并書面記錄見附件 2?。4?公司下發、執行處分決定。?二?普通員工處分程序
1受處分的情形發生后由所在部室或單位參照公司中層管理人員處分程序處理?見附件 3,并將處理結果上報人力資源中心。
2?涉及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由所在部室或單位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上報人力資源中心審批、發文、執行。
?三?違紀行為同時涉及經理人員和普通員工的,按照中層管理人員處分程序執行。
?四?對普通員工的處分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將書面材料通知本人,對受行政處分的須記入個人檔案。第二十條 處分申訴
被處分人員在公布處分后 5個工作日內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訴。申訴書見附件 4?? ?一?中層管理人員處分申訴程序
1?被處分中層管理人員對處分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向黨群工作部提出書面申訴。
2?黨群工作部在接到申訴后,對其申訴進行調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在接到申訴后的 10個工作日內上報公司黨委。3?經公司黨委審議后,申訴理由成立的,可減輕或撤銷處分。
?二?普通員工處分申訴程序
1?被處分普通員工對處分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司工會提出書面申訴。
2?公司工會在接到普通員工申訴后,對其申訴進行調查、復核并在接到申訴后的 10個工作日內回復本人。3?經調查,申訴理由成立的可減輕或撤銷處分。第二十一條 凡是了解事實情況的單位和員工都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調查部門有權按照規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員工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就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經批準,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違規行為的文件、資料、賬冊、單據、物品和違紀違規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夠證明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第二十二條 調查取證要做到
?一?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制,但須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并由調查人員和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二?收集證言?應對出證人提出要求講明責任。證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員作筆錄,并經本人認可。所有證言材料應注明證人身份、出證時間?并由調查人員和證人共同簽字、蓋章或押印。證人要求對原證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重新出證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證。與證人談話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三?對于有關部門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后才可作證據使用。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位、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二?經查證的違紀違規事實。?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對各部室或單位員工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公司有權責令各單位對作出的錯誤處分進行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員工復查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紀違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員工復查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錯誤的。?二?處分幅度不當的。
第二十七條 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被處分人的職位和任職資格層級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被處分人的職位和任職資格層級,有職務的可恢復至同級別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員工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視情況予以補償。第二十八條 參與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查的員工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員工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一?與被調查的員工是近親屬關系的。?二?與被調查的違紀違規行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員工或與被調查的違紀違規行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 員工認為處分中涉及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給予解除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力資源中心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認真研究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一條 試用人員受到任何一項違紀違規處理的?即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除按本辦法處理外,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違紀違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一節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政治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影響民族團結、危害社會穩定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未經批準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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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節 違反生產經營工作秩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拒不執行、擅自改變公司決定和工作部署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第三十九條 在工程項目、技術升級改造的立項、設計、施工、驗收、決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 ?一?虛列、虛報項目?轉移資金的。
?二?在工程立項階段?未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立項?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立項方案的。
?三?在工程設計階段?違反審批程序?擅自將勘察設計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階段沒有施工圖紙擅自同意施工或者違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的。?五?不按技術規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責令整改后無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驗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規范進行質量管理、監督和檢查或不按流程和規范進行工程驗收、資產交接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預決算管理規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八?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工程預、決算的。
?九?其他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決定不公開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假借緊急采購等方式規避招標?或以甲方指定等名義規避招投標審批程序的或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開展招投標工作的。
?二?越權干預招投標活動?直接指定承包商、供應商、代理商的。
?三?在開標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或者違反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損害公司利益的。?四參與招投標的人員與投標商串通、舞弊、操縱干涉招標結果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標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權、指使或者默認中標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公司招投標工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在物資采購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購進假冒偽劣物資以及其他不符合行業規定標準的物資或者無故造成購入物資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二?發現購進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不及時匯報采取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無計劃、虛報計劃、不按計劃采購?或者在倉儲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物資嚴重積壓、浪費、變質、失效的。
?四?弄虛作假?辦理虛假出、入庫手續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購買物資的?或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定購買物資的。
?六?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及時處理好供貨、接貨等到貨前工作,致使物資損失、損壞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七?違反物資發放規定?錯發物資致使對公司、員工人身、設備、通信造成安全隱患或經濟損失的。?八?其他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一?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
?二?未按規定審核對方資信情況?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對對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時作出答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四?未簽訂合同即支付預付款?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五?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發現對方違約,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違約行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七?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合同糾紛發生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偽造虛假合同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有關法律文本未經審核,或者丟失、毀損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第四十三條 在報表報告編制、數據統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錯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報、虛報、瞞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部門、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反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行為。第四十四條 在公章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公章管理人員使用公章未履行審批程序、未建立登記臺賬。
?二?公章使用人員用印未履行相關手續。
?三?未經過公章管理人員的同意?私自取用、加蓋印章。?四?未經過印章管理部門領導的批準?將印章帶出。?五?未經過印章管理部門領導的批準?于空白件上加蓋公章。
?六?私自刻制公司各類印章。
?七?未履行保密紀律?泄露印件內容。
?八?未經過審批許可?將內設機構印章對外使用。?九?公章管理人員未妥善保管印章。
?十?公章管理人員未按照相關文件刻制、作廢、廢止相關公章。
?十一?采取欺騙、涂改等方式用印?以牟取不當利益?或造成公司經 濟、名譽損失。
?十二?其他違反公司印章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五條 在生產經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在組織市場營銷活動時?缺乏周密策劃和布臵?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二?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屬、渠道?利用強開業務、養卡、養終端、使用員工卡或測試卡高額消費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收入或指標造假?達到虛增業務收入目的。
?三?與合作伙伴勾結?套取公司渠道酬金、業務結算費用、有價卡及實物促銷品?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四?利用工作之便?通過各種方式套取公司的終端、話費、實物促銷品等。
?五?在日常市場營銷中?工作和服務態度惡劣?導致公司形象受害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統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牟取私利的。
?七?違反誠信經營原則或公司經營管理規定?損害業務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譽受到損害?影響正常合作關系?給市場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
?八?盜竊、貪污、侵占、挪用、丟失、損壞、浪費公司財物或造成資金不能收回的。
?九?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司財物被貪污、侵占、挪用、丟失、損壞、浪費或資金不能收回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六條 在生產經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違反規定?改動計費軟件、計費系統、通信系統數據資料的。
?二?惡意、蓄意破壞公司通信設施?危害通信網絡安全的。?三?違反國家或公司相關保密制度?未經許可向其他人員透露與公司
技術、業務或經營等方面有關保密資料、數據,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工作中有下列違反財會處理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設臵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二?蓄意虛列或者隱瞞收入?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隨意調節利潤?或通過不合規的財務入賬方式調整收入或調節業務收入分攤比例的。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丟失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四?授意、指使、強令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內外部審計機構、監事會等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七?違反公司賬戶管理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八?擅自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捐贈的。?九?采用隱匿收入、虛列支出、轉移資產或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的。
?十?蓄意隱瞞資產不入賬?造成賬外資產的。
?十一?挪用公司資金歸自己或其他單位、個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機構理財的。
?十二?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臵公司資產的。
?十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或者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或者公司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項目的。?十四?偷逃國家稅款的。
?十五?在公司經營、改制、重組、產權轉讓等工作過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資產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的。?十六?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資金的。
?十七?其他違反國家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第四十八條 有上述違紀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二?經查實有“小金庫”的?參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節 違反公司勞動、人事紀律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勞動紀律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按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如下處分?
?一?遲到、早退一個月內累計 3次或 6個月內累計超過 10次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一個月累計8次或6個月內累計超過10次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一個月累計 10次或 12個月內累計超過20次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二?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天或12個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8天的給予警告、記過?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4 天或 12 個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2天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10天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三?虛報、謊報、漏報考勤的按相應處分級別的較重一級處分擅自離崗后補請假或請假未批準前就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四?利用公司的設備、材料以及其他條件辦理個人事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管理、調度消極怠工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六?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聚眾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七?在公司組織的各類考試、競賽中舞弊或協助他人舞弊?成績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八?散布或傳播流言、造謠中傷、謾罵侮辱同事?捏造事實進行不實舉報等嚴重損害他人聲譽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九?采用非正常途徑和手段?向組織或個人進行要挾、侮辱、人身攻擊或聚集他人無理取鬧?嚴重干擾公司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經查屬實的?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情節惡劣或經教育不改的?給予留用察看、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十?其他違反日常行為規范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第五十四條 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違反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責?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人事任免情況的。
?三?采取請客送禮、拉票、謊報業績等違規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務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對此負有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的。
?五?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拉幫結派?或者打擊報復的。
?六?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選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
?七?在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崗位調動、考試考核、收入分配、獎勵處罰、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人才評選、退休審批、社保管理、復轉軍人接收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
第五十六條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處分?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失于監督或者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后不制止、不糾正、不追究責任?或者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失察或者發現后不予及時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權范圍行使職權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轉移、隱匿資產干擾阻礙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工作的。
?四?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紀檢監察、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
?五?違反規定拒絕對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六?拒不執行紀檢監察、審計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紀檢監察、審計要求改正錯誤行為的。?七?有其他阻礙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行為的。
?八?紀檢監察、審計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在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或利用紀檢監察、審計職權打擊報復的。
?九?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訴人、批評人以及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五十七條 其他違反公司勞動、人事紀律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第四節 違反職業道德和廉潔從業規定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五十八條 經營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四?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臵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未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違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六?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第五十九條 經營管理人員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或者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公司的同類經營公司、關聯公司和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投資入股的?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職權接受、索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直接、變相收受賄賂、回扣的。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六?未經批準兼任本公司所出資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將公司財物或公司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公司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許、縱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接受、索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直接、變相收受賄賂、回扣的。
?九?其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六十條 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公司的關聯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投資入股?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將公司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
?三?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公司與本公司或者有出資關系的公司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為。第六十一條 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進行職務消費、奢侈浪費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超出預算及規定標準進行職務消費的。?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變相旅游的。
?六?在公司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員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臵高檔辦公設備等。?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第六十二條 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不良作風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
?四?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五?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六?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七?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八?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廉潔從業規定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數?“超過”、“不滿” 均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中沒有明確列舉的違紀違法行為和處分?參照本
細則中的條款?由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部、綜合部等相關部門會同工會
討論做出處分決定?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六十六條 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受到處分的員工是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違反本細則受到處分的員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所提及的經營管理人員?包含中層經理、資深經
理、部?室?經理及專家?也包含其他有業務處臵權的員工。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條 在本細則的基礎上?各單位可根據工作要求制訂規范、專
業的規章制度及操作守則?同時確保與本細則的一致性。第七十一條 公司作出的處分決定當月生效、執行。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員工處罰辦法規定篇二
公司員工處罰規定
一、為加強公司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公司生產生活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員工處罰原則、處罰執行按《廣東松峰機械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七章附則的規定執行。
三、員工處罰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分為:罰款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500元; 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
四、處罰員工時,可分別實施經濟處罰、行政處罰,也可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并實施經濟處罰;員工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在實施處罰的同時,可追加經濟賠償責任。
五、罰款:員工違反《廣東松峰機械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關規定的,處以10元(含1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并處500元罰款。
六、警告:員工違反《廣東松峰機械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關規定、被處以50元以上、130元(含)以下罰款的,給予行政警告處罰一次。
七、記過:員工違反《廣東松峰機械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第二章至第七章有關規定、被處以13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罰款的,給予行政記過處罰一次。
八、記大過: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尚未構成開除者,予以行政記大過處罰一次。
1、連續曠工兩天,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超過4天的;
2、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可并處500元罰款;
3、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可并處500元罰款;
4、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損失的,可并處500元罰款;
5、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并處500元罰款;
6、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并處500元罰款。
九、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處罰
1、員工違反《廣東松峰機械有限公司內部管理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的;
2、自第一受到行政處罰之日起計,12個月內累計受到行政警告處罰4次、或行政記過處罰3次、或行政記大過處罰2次以上的;行政警告處罰2次可計算為行政記過處罰一次,行政記過處罰2次可計算為行政記大過一次。
公司員工處罰辦法規定篇三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惠豐公司員工處罰條例
(v1.0)
文件編號
編制單位
審 核
hf/hr 2015[23] 組織人事部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1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目錄
第一章總則...................................................................................................................3
第一節基本原則.....................................................................................................3 第二節適用范圍.....................................................................................................3 第三節處罰形式.....................................................................................................3 第二章處罰分則...........................................................................................................4
第一節通報批評.....................................................................................................5 第二節警告、行政扣罰2分.................................................................................5 第三節記過、行政扣罰5 分................................................................................7 第四節記大過、行政扣罰10 分........................................................................10 第五節降職降薪...................................................................................................12 第六節停職察看...................................................................................................12 第七節解雇...........................................................................................................13 第三章管理者責任追究分則.....................................................................................19 第一節管理者責任追究原則...............................................................................19 第二節處罰規定...................................................................................................20 第三節損失賠償責任...........................................................................................22 第四章處罰說明及申訴.............................................................................................23 第一節處罰補充說明...........................................................................................23 第二節申訴規定...................................................................................................24 第三節審批流程說明...........................................................................................24 第五章附則.................................................................................................................25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2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條 物質處罰與非物質處罰相結合。第三條 有錯必糾,處罰分明。第四條 以事實為依據。
第五條 處罰積分在一定條件下可與獎勵積分相抵。第六條 員工享有舉報權和申訴權。
第七條 各級單位只能在本單位授權內審核、審批處罰。
第八條 超出本單位授權的處罰,需按授權報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下發。
第二節
適用范圍
第九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惠豐全員。
第十條本條例適用事項為內蒙古惠豐醫藥有限公司內部之日常處罰、年終評議等所 有涉罰之情形,已經納入月度績效考核中的事項不再納入本條例。
第三節
處罰形式
第十一條
行政罰分:根據處罰的不同檔次,公司分別設定了四個不同的行政處罰分值(2分、5分、10分、20分)。
第十二條 行政罰分具有累積效用,與員工薪酬升降及職位晉升相關,行政罰分直接默 認附帶經濟處罰。在一定考核期內,處罰積分與獎勵積分遵循“小獎不能抵大過”的原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三條 處罰的基本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停職察看、解雇。
第十四條 通報批評,指因員工存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公司以發文通報的形式予 以公開批評。
第十五條 警告,指因員工存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公司對其進行警示并要求其糾 正違紀行為,同時扣罰該員工行政分數2分。
第十六條 記過,指因員工存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公司對其違紀行為進行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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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處分,同時扣罰該員工行政分數5分。
第十七條 被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處罰的,最近12個月行政處罰分累計達到 12分的,一年內不得晉升(累計行政處罰分系指凈罰分部分,非系與行政獎勵分相抵后得分)。
第十八條 記大過,指因員工存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公司對其違紀行為進行記 載和處分,同時扣罰該員工行政分數10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直接給予行政處罰20分。被記大過者,從處罰決定日起一年(連續12個月)內不得升職。
第十九條 降職降薪,指受罰人職位、職級及薪酬將視違規違紀情節被降低1-3級。受到降職降薪處罰起一年(連續12個自然月)內不得升職;如一年內再次發生同樣問題的,將直接給予解雇。
第二十條 停職察看,指受罰人自處罰決定日(含)起至停職察看期滿為止,暫停其 任何職務,停職察看期一般為三個月、半年或一年。在核算階段性績效獎金時,被停職的時間從核算時段中剔除。
第二十一條 解除勞動合同(解雇),指由于受罰人達到公司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所 協定之情形,而被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二條 以上處罰方式均備載于員工檔案。
第二章
處罰分則
條例中列示的違規違紀事項處罰,為針對該行為的標準處罰,如所列的違規違紀行為較為嚴重,視具體情節,公司可給予上一級或更高級別的處罰。
針對以下事項,除對直接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外,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獲得相應賠償,由直接責任人負責追回或賠償損失,公司同時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并向上級管理者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和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對違規違紀行為提供協助和配合的人員,按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和追究相應責任,并追究上級管理者責任。
對經核實任職期內無過錯責任的可免予行政處罰和連帶管理責任。主動發現、查處或積極上報的可酌情減輕或免于處罰。
本分則規定的處罰種類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停職察看、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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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報批評
員工存在本節違紀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200元以內的處罰。通報批評不影響員工的加薪升職。
第二十三條 違反員工行為規范要求,情節較輕微者,給予通報批評。包括但不僅限 于以下事項:
1、違反公司著裝要求或公司關于員工上班的儀容、儀態要求,未佩帶、遺失及遮擋、涂改工牌的;
2、不愛護公物,使用公共資產處理私人事務的(未造成經濟損失);
3、責任區衛生不符合要求;商品及物資(含個人物品)碼放不規范;
4、日常工作中因服務不到位、態度惡劣等,受到員工投訴的;
5、收取各項費用不力,導致欠收的;
6、為其他違規違紀人員請托求情的;
7、其他違反員工行為規范化要求,情節較輕微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性要求,工作懈怠、不認真,未給公 司造成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未按公司制度及流程召開、主持、組織、參加各類會議的;
2、未按公司規定進行盤點、對賬等工作,經查未造成賬實不符的;
3、其他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性要求,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情節輕微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將被給予 通報批評。
第二節
警告、行政扣罰2分
員工若發生本節“一般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行政扣罰2分,并給予200元(含)-1000元(不含)的處罰。警告處分的有效期為一年(自處罰生效之日起連續12 個月),有效期內不影響員工的加薪升職。
第二十六條 違反員工行為規范要求,性質較為嚴重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著裝或儀容、儀態違反公司規定且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2、不按考勤制度辦理各項考勤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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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同事、來訪者、顧客不禮貌,在接待、服務工作中出現冷(態度冷漠)、硬(語言生硬)、頂(頂撞顧客)、推(推卸責任)等現象的;
4、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員工之間團結的;
5、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及擾亂正常工作秩序的。如:在辦公室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等、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上網聊天、炒股、購物,打瞌睡,嬉戲,串崗、空崗、大聲喧嘩、爭吵,謾罵、侮辱、威脅、恐嚇員工等;
6、違反公司禁煙規定,在禁煙區吸煙的;
7、服務態度惡劣、行為舉止或承諾不兌現等直接引發顧客投訴的;
8、其他違反員工行為規范,性質較為嚴重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要求,影響公司工作的進展,或給公 司帶來負面影響,或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金額0.5萬元(含)以下)或負面影響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完成崗位職責內工作或上級安排的各項其他工作任務的;
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的;
3、工作中出現紕漏、錯誤,月度超過3次或致使員工、客戶投訴的;
4、未按文件流轉要求流轉文件,發生延遲、缺漏、超范圍流轉的;
5、未按公司制度、流程審批文件,對文件內容審核不嚴或發現問題未及時更正,造成下級無法執行的;
6、文件及資料(含郵件、影像等)管理混亂,造成原始檔案、工作記錄等丟失、損毀,無法恢復的;
7、不配合部門間工作,互相推諉的;
8、贈品未按規定在促銷活動前配發到門店的;
9、贈品、物資、物料等采購未執行三方詢價的;
10、贈品不入庫、不執行系統發放的;
11、門店美化布置、廣告宣傳、贈品等未合理驗收,存在數量差異的;
12、未審核簽約資質簽訂協議或合同的,以及合同終止后,違規合作的;
13、未按照公司文件要求按時按量收取合作商各種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的;
14、辦理退換貨或入庫不及時的;
15、管理人員推諉導致顧客投訴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門店內產生集中顧客投訴的;
16、因工作疏忽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或核算工資,給公司造成損失且金額在0.5萬元《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6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以下的;
17、采購不及時造成辦公物資短缺,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
18、違反公司安全和消防管理規定的;
19、相關人員未嚴格審核,造成應付賬款出現借方余額的;
20、賬目管理混亂,造成賬實不符,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帶來經營風險或負面影響的;
21、未按規定將各類印鑒分開由專人保管、使用的;
22、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未按時歸還及收回公司借款、賒款的;
23、相關部門未盡職責,造成超批復金額、超實際發生額支付款項,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0.5萬元(含)以下的;
24、其他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性要求,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導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到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漏計漏收各種收入的,金額在1萬元(含)以下的。
第二十九條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情節較嚴重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過失行為。
第三十條 上述違規行為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按規定予以處罰并賠償,公司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第三節
記過、行政扣罰5 分
員工若發生本節“中度違紀行為”,給予記過處分,行政扣罰5 分,并給予1000元(含)-3000元(不含)的處罰。記大過的有效期為一年(自處罰生效之日起連續12個月),員工在有效期內取消當年的評優資格、不能升職。
第三十一條 違反員工行為規范要求,性質較為嚴重且造成較惡劣影響的。包括但不 僅限于以下事項:
1、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司設備、設施、車輛或公司商品、贈品及其他物資的;
2、無故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或未按公司人事安排按時進行原崗交接、及未按時到新 崗報到的;
3、曠工 1天及以上,3天(不含)以內;
4、顧客首次客訴未接待或未解決問題,導致顧客投訴升級的;
5、唆使顧客投訴的;
6、錯報漏報統計資料,給統計工作帶來不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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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工作要求做好記帳工作,導致工作賬目混亂的;
8、未按工作要求及時上交營業款的;
9、其他違反員工行為規范化要求,性質較為嚴重且造成較惡劣影響的行為。第三十二條 未履行崗位職責,違反公司制度、工作規范要求,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金額0.5萬-1萬元)或負面影響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對公司決定(如監察案件處理意見、處罰、人事安排等)無故不予執行或拖延執行的;
2、遲報公司要求上報的重大事項(如選址、立項、續約備案、采銷合同等),造成工作延誤的;
3、對公司各項調查工作不配合,制造障礙或困難,影響調查工作開展的;
4、不配合部門間工作,情節惡劣、造成負面影響的;
5、審核人員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的;
6、因工作態度問題導致顧客來信、來訪、投訴等問題,性質較為嚴重且造成較惡劣影響的;
7、庫存調撥、調配不合理,導致門店銷售受到嚴重影響,或庫存商品結構出現嚴重問題的;
8、未按廠家隨貨同行單的價格辦理入庫,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9、實際執行的促銷活動方案與審批的促銷活動方案不一致的;
10、贈品、物資、物料采購未執行三方詢價,且采購價格虛高,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11、對外發布的廣告內容信息有錯誤,影響公司品牌形象的;
12、員工未辦理入職手續;未建立或建立虛假員工檔案的;
13、私自免費贈送廣告位、臨時性場地資源或進行資源置換的;私自使用公司的各類臨時性場地資源的;
14、裝修材料、材質與預算批復不符的;
15、外租到期未按時收回的;
16、對于具有保質期的商品、贈品、禮品等,在到期前未合理處置的;
17、擅自報廢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
18、化整為零拆分報銷各種費用的;
19、未按公司車輛管理規定安排行政用車的;
20、招聘工作不到位,入職人員背景調查不及時、不準確,致使公司做出不當錄用決策《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8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的;
21、因工作不到位導致未能及時簽訂、變更、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和賠償的;
22、維護、維修人員對公司設備、系統(含電話系統)維護檢查不及時,造成設備、系統癱瘓的;
23、發生意外或突發事件,事發相關部門未及時上報,相關責任部門未制定應急預案,未及時派專人到現場提供完善善后處理工作的。如客戶在門店購物出現意外、電力設備突發事故等;
24、未按規定當日賠償日常營業過程中發生的短款,情節較輕的;
25、未盡職責,未經授權審批坐支現金的;
26、各類發票、稅票等票據管理不合規,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經濟利益和合理稅負的,如增值稅發票過期未認證,產生損失的;
27、違反定金管理規定,違規結轉、使用定金的;
28、未按公司規定進行盤點、對賬等工作,經后續核查發現存在賬實不符,情節嚴重的;
29、未盡職責,造成超批復金額、超實際發生額支付款項,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0.5萬-1萬元的;
30、其他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性要求,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或導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名譽損失(金額0.5 萬元(含)以下的)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超授權審批或未經授權審批,擅自支付各項費用、款項、處置公司財物的;
2、超授權任命,崗位調整及人員異動未按公司流程操作的;
3、超授權進行獎勵或處罰的;
4、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用印或強迫用印、借閱的;
5、未經授權,未按公司制度規定隨意調整更換展臺位置,賣場布局的;
6、超標準、超授權發放贈品,造成公司損失金額0.5萬元以下的;
7、未按照公司制度或規定私自出借發票的;
8、其他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名譽損失或情節較為嚴重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漏計漏收各種收入,金額在1萬以上,5萬元以下。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9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第三十五條 警告中所列違紀違規行為較為嚴重者。
第三十六條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情節嚴重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第三十七條 上述違規行為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按規定予以賠償,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第四節
記大過、行政扣罰10 分
員工若發生本節“嚴重違紀行為”,給予記大過處分。行政扣罰10 分,并給予3000元(含)-5000元(不含)的處罰。記大過的有效期為一年(自處罰生效之日起連續12個月),員工在有效期內取消評優資格、不能升職。
第三十八條 違反員工行為規范要求,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包括但不僅限于 以下事項:
1、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一貫自由散漫或有不道德行為;
2、弄虛作假,代他人打考勤卡或委托他人代自己打卡;
3、在價格、促銷、贈品等資源使用和審核中存在不透明、不誠信的問題、造成顧客投訴,情節嚴重的;
4、員工被投訴后騷擾、威脅恐嚇顧客的;
5、將各類系統賬號借給他人使用,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規使用發票、收據、印章,情節嚴重的;
7、其他違反員工行為規范化要求,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未履行崗位職責,違反公司制度、工作規范要求,給公司造成較嚴重損失(金額1萬元(含)-5萬元(不含)),或導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到較嚴重損害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對公司決定(如監察案件處理意見、處罰、人事安排等)無故不予執行或拖延執行的,造成重大影響和后果的;
2、未對合同及附件進行認真審核,導致合同履行存在較大風險和隱患的;
3、未及時辦理各類證照的年檢、審驗等,導致證照被吊銷或造成公司被列入政府部門發布的黑名單的;
4、工作失職購進劣質商品、近效期商品、贈品、物資等,使公司經濟利益受損或引起客戶投訴的;
5、出現媒體負面曝光事項的,如地、市級媒體(網絡/報紙/電臺/電視臺)曝光;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10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6、報紙廣告宣傳內容模糊,各類促銷活動措詞有誤、造成宣傳內容與實際不符,導致用戶認為我司有欺騙行為的;
7、實際執行的促銷活動方案與審批的促銷活動方案不一致,情節嚴重,造成公司直接損失的;
8、違規辦理、使用會員卡并進行積分兌換或各種違規折現、套現的行為。如利用他人信息為自己(及親屬、朋友)辦理會員卡;違規持非本人會員卡進行積分兌換、積分抵現的;
9、因部門、門店監管不到位產生惡性或集中重大客訴的;
10、對投訴處理不當,相互推諉,延遲處理時間,引起負面影響的;
11、未按照規定上報相關危機信息(如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或未及時有效組織危機處理,導致危機事件發生;
12、未盡職責,造成超批復金額、超實際發生額支付款項,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金額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
13、其他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性要求,給公司造成較嚴重損失或導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到較嚴重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名譽損失(金額在0.5 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違規或強迫他人用印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將保留追償損失及法律訴訟的權利;
2、未與廠家簽訂上(撤)柜(店)協議,擅自安排廠家商品上(撤)柜(店)的;
3、未按公司制度規定隨意調整更換展臺位置,賣場布局,情節嚴重的;
4、其他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名譽損失或情節嚴重的行為。第四十一條 泄露公司機密,對系統運行和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弄虛作假,投機取巧,不誠實、不誠信的。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人為調節庫存,逃避考核的;
2、任務考核期尤其是重大節假日,門店為達成銷售任務,逃避公司考核,虛增銷售的;
3、市調過程中上報虛假信息、編造情節、隱瞞問題的,或未到賣場實地調研,及脫崗的;
4、竊取、冒用他人各類系統賬號,造成公司信息數據泄露的;
5、車輛管理、使用人員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糾正的,或者偽造安全記錄的;
6、拒報、瞞報、虛報或偽造、篡改通信統計資料的;
7、其他不誠實、不誠信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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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在公司業務活動中,業務經手人知道業務合伙方為公司員工或其親屬、特 定關系人開設的公司,或上述人員在合作方公司擔任重要職位的,應主動向公司申報,經董事長審批后此業務活動方可執行,否則給予業務經手人行政處罰10分,并降職降薪或調崗處理,同時對于未能全額追回損失的,將追究業務經手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未經授權領導審批同意,私自選擇合作的;
2、串通、包庇業務合作方與公司達成合作的;
3、對上述情況知情不報的。
第四十四條 漏計漏收各種收入的,金額在5萬以上(含),10萬以下的,給予記大過 處分,同時行政扣罰10分。
第四十五條 記過中所列違紀違規行為較為嚴重的,可直接導致記大過的處罰。第四十六條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情節惡劣的或相當于以上內容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予 記大過處分,同時行政扣罰10分。
第四十七條
上述違規行為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按規定予以賠償,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第五節
降職降薪
員工若發生上述記過(行政扣罰5分)或記大過(行政扣罰10分)所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將視情節,給予降職降薪處罰,或可直接單獨給予降職降薪處罰,并視情節嚴重性給予5000元(含)-30000元(不含)的處罰。
受到降職降薪處罰,如一年內再次發生同樣問題的,將直接給予解雇。
第六節
停職察看
為便于公司有關部門或經授權的外部機構調查處理問題,公司可以在調查期間對有關員工進行停職處理。
停職察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
有嚴重違規違紀、重大不誠實、貪污腐敗嫌疑或失職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需停職察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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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解雇
員工若發生本節任何一條“不可原諒違紀行為”,給予行政扣罰20分,予以解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員工行為規范要求,情節惡劣且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給予行政扣罰 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辱罵和毆打顧客,影響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
2、未經公司許可,在公司設施內進行集會、開展非法宣傳活動,妨害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的;
3、加入非法組織(如恐怖組織等);
4、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吸毒或酗酒、賭博的;
5、攜帶國家法規或公司不允許攜帶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性或危險性的物品進入公司;
6、惡意詆毀公司、顧客、同事名譽,散布對公司污蔑性言論;
7、故意破壞團結,煽動怠工或罷工的;
8、連續曠工 3天(含)以上的或累計曠工 5次(含)的;
9、無故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采取過激行為或抵制行為,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開展的;
10、犯有偷竊行為的;
11、歪曲事實、徇私枉法、打擊報復舉報人、申訴人的;
12、信息技術人員惡意修改程序代碼或系統配置,并造成生產系統重大事故或產生大量錯誤業務數據的;
13、違反營銷活動規定,將原定贈送給顧客的贈品竊為己有或轉送他人;
14、其他違反員工行為規范化要求,情節惡劣且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履行崗位職責,違反公司制度、工作規范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金 額5萬元(含)以上),或導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到重大損失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對公司制度、文件、決定(如監察案件處理意見、處罰、人事安排等)無故不予執行或拖延執行,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
2、未按公司下發合同范本、相關審批意見及流程操作,擅自簽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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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查、稽核、監察等人員工作中故意違反公司規定,喪失立場、搬弄是非、包庇他人的;
4、將公司的有價資產、代金性質的資產轉租、轉借他人的;
5、因重大過失導致公司的建筑、設備、器具、商品、印章、重要文件資料及其它物品等丟失或損壞的;
6、故意或嚴重失職購進劣質商品或近效期商品,使公司經濟利益受損,或引起客戶投訴影響公司聲譽,情節嚴重的;
7、業務人員故意銷毀廠家報價單或書面調價通知等,造成公司損失的;
8、促銷活動前未正確下發活動指導書,引發客訴,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9、實際執行的促銷活動方案與審批的促銷活動方案不一致,情節特別嚴重的,并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
10、引發或出現重大或多次媒體負面曝光事項的,如省、市級媒體(網絡/報紙 /電臺/電視臺)、中央級媒體(網絡/報紙/電臺/電視臺)曝光;
11、對投訴處理不當,相互推諉,延遲處理時間,導致投訴升級,給公司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媒體曝光、法院訴訟、行政處罰、顧客糾集多人到門店或總部鬧事等)的;
12、擅自對外出租或出借房屋(倉庫)、對外提供倉儲服務的;
13、租賃的物業價格虛高或招租物業價格明顯低與市場價格,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4、未按規定期限內賠償日常營業過程中發生的短款,情節嚴重的;
15、私自借出發票,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后期無法收回,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6、商品不入庫或庫房人員未經批準擅自發貨的;
17、私自倒賣商品的;
18、未盡職責,造成超批復金額、超實際發生額支付款項,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含)以上的;
19、相關人員失職懈怠,出現外租商戶欠費逃逸,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
20、設計裝修人員無預算審批,且施工完畢后無法核定工程量,或工程施工費用,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1、公司相關人員在公司福利品采購的過程中,未按公司要求進行招投標或詢價,導致采購價格高出市場平均價格,給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
22、監察人員故意造成關鍵性證據滅失,且無法補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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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監察人員辦理案件中未盡職責或對公司決定無故拖延或不予執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24、監察人員在查處違規行為過程中,故意幫助行為人逃避處罰的;
25、印信保管人員因超授權用印或用印不當,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26、其他未履行崗位職責,不符合工作規范性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導致公司名譽及信用受到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五十條 超越職權,擾亂職務制度,情節惡劣或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金額1 萬元(含)以上)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一條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規定,故意泄密或為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刺探、搜集、提供商業秘密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違反公司規定,擅自更改、設置或泄露數據庫、服務器賬號、oa等系統賬號、密碼,造成平臺安全隱患或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的;
2、利用內外部論壇散播公司內部數據、公文、資料、會議內容及各種非正當言論的;
3、信息技術人員非法盜用賬號、密碼、利用不正當工具等違規手段盜取、泄露各類數據的;
4、為競爭對手或其他非法組織提供經營數據、客戶信息、物業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
5、超授權提供檔案查看、借閱、用印,致使公司機密資料泄露,給公司帶來重大經營風險,或造成公司經濟及名譽損失的;
6、擬文單位第一責任人及文件撰稿人未對文件主送范圍進行確認或對主送范圍確定不正確,導致機密信息被泄密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7、財務人員為謀取私利,私自向外泄露財務機密資料的;
8、營銷企劃部人員將機密文件、方案、廣告素材、促銷活動、媒介采購價格等泄密;
9、違反規定,泄露客戶資料、通話記錄、短信內容等信息的;
10、其他泄露公司機密,對系統運行和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侵占、索賄受賄、挪用公司財物或其它不廉潔行為的,給予行政扣罰20 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的;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司財物的;
3、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財物的;
4、挪用、貪污、盜用本單位資金、有價資產、代金性質的資產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15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他人,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
5、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回扣或將私人費用交與合作單位報銷、支付等獲取個人利益的行為;
6、利用公司資源或職務之便,兼營與公司相關業務或私自承接個人業務,謀取個人私利,侵害公司權益的;
7、進行非法交易、私賣等行為;
8、擅自扣留、挪用合作商保證金的;
9、在促銷費、獎金等核算、發放過程中,存在侵占、截留行為的;
10、利用工作之便,倒買倒賣公司各類贈品、侵占消費者應得贈品、現金等,及折現、套現等或套取、盜用顧客會員積分,侵害公司及消費者利益的,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11、薪資調整核算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或違反公司授權,情節及后果嚴重的;
12、虛開、出售、倒賣發票的;
13、私設賬戶,出借銀行賬戶的;
14、利用工作之便套取銀行信用,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如刷卡套取現金;
15、隱瞞、侵占、截留各類款項(包括各類獎金、促銷費、貨款等),私設小金庫,中飽私囊的;
16、管理人員趁婚喪嫁娶之機進行斂財,向供應商、合作單位及下屬員工索要或暗示接受禮金紅包,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17、監察人員為牟取私利,向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索要好處,或故意制造案件,對當事人及利益相關人進行威脅、勒索的;
18、將公司固定資產、庫房商品或it設備及配件私自據為己有,非法侵占公司財物的;
19、未經授權領導批準,私自對外招租,謀取私利的;
20、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他人的;或估計隱瞞交易事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
21、利用工作之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業務的;
22、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的;
23、以系統外收款形式侵占營業款項的。
第五十三條 嚴重的不誠實行為,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包括但不僅限于 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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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不報,隱瞞重大事故或他人嚴重違紀行為,或對違紀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包括:
(1)工程管理人員(監理、驗收人員)營私舞弊,對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或對工程質量等問題等知情不報,蓄意隱瞞,欺騙公司的行為;
(2)監察人員包庇違規責任人的;
(3)監察人員對重大監察事項(包括要情匯報、各類報表、報告、文件等)隱瞞不報或有意虛報,造成惡劣影響及重大后果的;
(4)其他類似以上行為的。
2、弄虛作假,填報假單據,或者費用報銷不真實的。(1)填報假單據,使用假票據、假公章,虛假報銷費用的;
(2)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各類假期或由他人代打卡,偽造考勤記錄的;(3)篡改、偽造、藏匿、銷毀員工檔案及相關文檔憑證的;
(4)求職時提供虛假資料,偽造個人身份、學歷、經歷,隱瞞不利信息(犯罪記錄、傳染疾病等),或為達到被雇傭而采取其他不正當方式的;
(5)其他諸如以上行為的。
3、各類上報、申請事項中存在虛假信息,虛報偽造各項經營數據的。
4、偽造、變造公司各類文件、如仿照上級主管簽字或惡意涂改公司文件的。(1)業務、門店或物流人員勾結不法分子偽造我司提貨聯、發票聯、印章等,進行虛假提貨,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
(2)虛開、出售、倒賣發票,或轉借、虛開收款收據的;
(3)財務人員冒充相關領導簽字,私自開出支票或辦理承兌匯票挪用資金的;(4)物流人員故意涂改或者偽造總部運價規定,或私自修訂物流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5)其他諸如以上行為的。
5、偽造、編造、盜用、私刻、銷毀公司文件或印信的或故意隱瞞事實,修改合同或將整體合同拆分后騙取用印的;
6、上報設計驗收資料時弄虛作假,上報虛假竣工照片、虛報制作單價等;
7、以欺騙性理由請假、休假、續假,考勤記錄弄虛作假的;
8、涂改、篡改、偽造各類對帳數據和結果的;
9、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非法占有或騙取公司財物的;或使公司為虛假交易事項支付款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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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發展部人員在上報租賃立項過程中,存在虛構物業競租情況、夸大預估銷售、隱瞞產權爭議(糾紛)等蒙騙公司的;
11、財務人員與其他部門配合在系統內偽造虛報各項經營數據,騙取公司嘉獎或完成專項任務的;
12、虛報、篡改、銷毀數據資料,情節嚴重的;
13、其他嚴重的不誠實行為。
第五十四條 故意或過失導致安全事故、火災的,給予行政扣罰20,并予以解雇。包 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在公司重點部位內(如:庫房、財務室、紙箱庫、配電室等)吸煙或擅自動用明火,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
2、崗位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擅離職守或未按要求值班等,造成盜竊案件或安全事故;
3、因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操作程序及規范要求執行,發生重傷1 人以上,或經濟損失50萬元(含)以上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4、違規駕駛公司車輛或私自將公司車輛借與他人,導致交通事故,經濟損失在2萬及以上或造成人員傷亡的;
5、其他罔顧安全,情節惡劣,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負面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 未經授權領導審批通過,公司員工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外開設公司承 攬公司業務(公司視為員工本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給予當事人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同時取消當期或上期尚未發放的績效獎金及獎勵。對于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對損失全額進行追償,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事項: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影響力),把公司業務交由自己在外開設的公司或自己親屬、特定關系人的公司經營;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自己或親屬、特定關系人開設的公司采購商品、銷售商品或從事其他關聯業務;
3、經授權領導審批通過,允許公司員工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外開設公司發生經濟往來業務時,員工本人未能主動回避的。
第五十六條 漏計漏收各種收入,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七條 已被停職察看的員工違紀行為經調查得到證實,或在停職后再度違紀,給 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
第五十八條 在記大過有效期內再次受到記過以上處罰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18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以解雇。
第五十九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做出了受社會廣泛譴責的行 為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
第六十條
其他違反公司規定,情節極其惡劣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予以解雇。第六十一條 上述違規行為凡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按規定予以賠償,公司 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第三章
管理者責任追究分則
為提高公司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保證各體系正常運營,規避企業風險,特針對公司管理中涉及管理責任的行為制定本分則,根據違規性質追究相應的管理責任。
本條例所述的管理者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垂直管理責任。其中:
1、領導責任:指各單位管理者在職責范圍內,從行政管理序列所承擔的管理者責任。
2、垂直管理責任:指各體系管理者在職責范圍內,從專業條線對本體系下級單位所負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一節
管理者責任追究原則
第六十二條 違規違紀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追究本單位行政管 理序列管理者及上級專業條線管理者的行政和經濟賠償責任。其中:
1、對于員工受到記過、行政扣罰5分的處罰,將視情節按照公司授權流程追究上一級主管領導的管理責任;
2、對于員工受到記大過、行政扣罰10分的處罰,將視情節按照公司授權流程追究上一至二級主管領導的管理責任;
3、對于員工受到解雇或行政扣罰20分的處罰,將視情節按照公司授權流程追究上一至三級主管領導的管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對上一級至上四級領導給 予行政扣罰5-20分。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減輕或免于追究管理者責任。
1、主動發現并上報并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的;
2、主動上報并積極協助主管部門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的;
3、全部挽回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的;
4、舉報其他嚴重違規行為,為公司避免、減少、挽回損失的;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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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處罰規定
一、虛報、造假
第六十五條 對攢票銷售等業績造假,逃避考核等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責任人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對上一級主管領導記過一次,行政處罰5 分;對上二級主管領導警告一次,行政處罰2 分。
第六十六條 虛報偽造各類數據信息、協議、合同、印信資料等,虛報各類費用等嚴重 不誠實行為,對責任人解雇;對上一級主管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處罰10 分;對上二級主管領導記過一次,行政處罰5 分;對上三級主管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二、漏計漏收
第六十七條 對于漏計漏收金額在5萬以上(含),10萬以下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一 次,行政扣罰10分;給予上一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給予上二級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六十八條
對于漏計漏收金額在10萬(含)以上的,給予責任人解雇;給予上一級 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上二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給予上三級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述的漏計漏收的款項本身無合同依據或 違反法律規定的,則不視為違紀,不予處罰。
三、賬外銷售
第七十條 門店內發生賬外銷售,給予責任人解雇處理;給予門店店長記大過一次,行 政扣罰10分,并降職降薪;給予聯管經理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并降職;一年內發生三次(含)以上的,給予營銷部長不低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四、索賄受賄、盜竊、詐騙、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涉刑案件
(一)索賄受賄
第七十一條
發生索賄受賄案件,在0.5萬元以下的,對責任人解雇;對于上一級領導 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并降職,對上二級領導給予警告,行政扣罰2分。
第七十二條 發生索賄受賄案件,數額較大,在0.5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的,對責任 人解雇,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并降職;上二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并降職。
第七十三條 發生索賄受賄案件,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上一級領導解雇處理;對于上二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并降職降薪;上三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
(二)盜竊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20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第七十四條 發生一般盜竊案件,數額較大,在0.05萬元至0.2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同時追究刑事責任;給予上一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給予上二級主管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七十五條 發生重大盜竊案件,數額巨大,在0.5萬元至2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同時追究刑事責任;給予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 分;給予上二級主管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
第七十六條 發生特大盜竊案件,數額特別巨大,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同時追究刑事責任;給予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 分;給予上二級至上三級主管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 分。
(三)詐騙
第七十七條
發生詐騙案件,數額較大,在0.3萬至1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給予上二級主管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七十八條 發生詐騙案件,數額巨大,在3萬元-10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上二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
第七十九條 發生詐騙案件,數額特別巨大,在20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或清退處理,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解雇處理;對于上二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上三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
(四)職務侵占
第八十條 發生職務侵占案件,金額在0.3萬元以下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對于上一級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給予上二級主管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八十一條 發生職務侵占案件,數額較大,在0.3萬至2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或清退處理,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上二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
第八十二條 發生職務侵占案件,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同時 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解雇處理;對于上二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上三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
(五)挪用資金(含變相挪用資金)
第八十三條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未達到《刑法》規定起刑點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對于上一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對于上二級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八十四條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或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0.5萬元至2萬元《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21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以上的,對責任人解雇處理,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上二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對于上三級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第八十五條 其他涉刑案件應該追究管理者責任的比照上述情形嚴肅追究。
五、公司員工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外開設公司承攬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 對于公司員工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外開設公司承攬公司業務的行為,從橫向及縱向兩個條線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追責,并在月度、半考核指標的扣減項中體現:對于員工本人及業務經手人觸犯規定的,按照行政處罰分數,在績效考核得分中扣除,同時根據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追究管理者責任,并在績效考核得分中予以扣除。
六、嚴重泄密行為
第八十七條 對于泄露銷售數據、促銷計劃、商品庫存、連鎖選址等商業機密的嚴重泄密行為,給予責任人解雇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給予上一級領導記大過一次,行政扣罰10分;給予上二級領導記過一次,行政扣罰5分;給予上三級領導警告一次,行政扣罰2分。
七、妨礙辦案
第八十八條 違規行為發生部門未采取措施防止公司損失發生或擴大的,對部門負責人員給予行政扣罰10分,并作降職降薪處理。
第八十九條 違規行為發生部門或資料保管部門未及時保存或遺失、遺漏相關證據材料,造成違規行為無法查清,或者不配合支持監察部門開展調查工作的,對直接責任人及該部門負責人員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做解雇處理,對其上一級領導給予行政扣罰10分,并做降職降薪處理。對違規行為責任人有包庇的,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做解雇處理。
第九十條 主管部門和人員,在接到報案信息或授權通知、批示后,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查處時機錯失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扣罰20分,并做解雇處理;對上一級領導給予行政扣罰10分,情節嚴重的做降職降薪、解雇處理。
第九十一條 其他嚴重違紀違規,性質惡劣,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行為,視情節追究管理者的責任。
第三節
損失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因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違規行為人應按其所造成損失的4倍予以賠償,同時追究上一至三級管理者的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分別為:上一級管理者按損失金額的3倍予以賠償;上二級管理者按損失金額的2倍予以賠償;上三級管理者按損失金額《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22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的1倍予以賠償。
第四章
處罰說明及申訴
第一節
處罰補充說明
第九十三條 各級單位需嚴格把控行政扣分的使用時機及力度,嚴格監控累計處罰分的變化狀況,不可肆意濫用行政扣分的處罰手段。
第九十四條 連續12個月內員工處罰積分單次或經與獎勵積分抵扣后達到或超過20分的員工,原則上將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各級單位第一負責人需在員工單次或累計罰分達到20分(含)以上的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司組織人事部績效管理備案,并按授權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做解除勞動合同與否的確認。參與公司股利分配者取消其紅利分配權。
第九十五條 連續12個月內員工處罰積分經與獎勵積分抵扣后達到或超過15分的員工,將被降職,并且2年內取消提職漲薪的資格。各級單位第一負責人需在員工累計罰分達到15分(含)以上的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司組織人事部績效管理備案,并按授權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做降職的確認。
第九十六條 連續12個月內員工處罰積分經與獎勵積分抵扣后達到或超過10分的員工,將被降薪,各級單位第一負責人需在員工單次或累計罰分達到10分(含)以上的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司組織人事部績效管理備案,并按授權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做降薪后薪資的確認。
第九十七條 單次處罰5分及以上或一個自然內具備評選資格期間累積處罰相抵后處罰10分的員工,取消參加優秀員工評比,且半年內不得再次參與評選。
第九十八條 試用期、代理期內,單次被處罰10分,或處罰相抵后滿15分的,將給予延期轉正的處理,延期時長按授權報批確認。
第九十九條 金額達2萬元以上的灰色收入、侵占、盜竊等均硬性的訴諸法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罰款,同時嚴格追究其上級和提供協助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一百條 對經查屬實的處罰,員工本人拒不簽字者,經公司組織人事部仲裁、見證人簽字及上級領導審批后,處罰同樣生效。
第一百零一條 停職察看的員工在被證實嫌疑不成立時,公司將無條件補發停職期間的全部薪水。
《惠豐公司處罰條例》 2015年8月1日 23 / 25 讓愛的天使飛滿人間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中未羅列的違紀行為,視其嚴重程度,參照本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節
申訴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申訴人必須以書面申訴函的形式進行申訴。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任何員工均有對任一次處罰向處罰簽批人或其上一級單位申訴的權利。當處罰對象對事實存在異議或對處罰結果不服的,應于處罰通知簽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公司組織人事部提請書面申訴。如逾期,則視處罰生效。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組織人事部負責對員工申訴的接納,并要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認真復議,對申訴所涉之內容展開充分調查,對于由本單位簽發的處罰,組織人事部原則上應于接到申訴函之日起5日(含)內以書面申訴回復書的形式回復申訴人。
第一百零六條 經復議證明申訴人申訴理由詳實、充分的,可由簽發處罰的部門出具撤銷處罰或調整處罰的書面通知,經授權領導審批后將通知送達申訴人,并轉送所在組織人事部進行相關后續調整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經復議簽發處罰的部門仍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處罰有效,由所在公司組織人事部通知申訴人復議結果。
第一百零八條 如對申訴回復書內意見有異議,申訴人可向公司監察部上訴。第一百零九條 上訴人必須以書面上訴函的形式上訴,并且應附申訴回復書。第一百一十條 申訴受理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認真受理每一件上訴,對上訴所涉之內容展開充分調查,并且原則上應于接到上訴函之日起5日(含)內以書面上訴回復書的形式回復申訴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復議期間對當事人的處罰正常執行,待復議結果正式出具后,可根據結果進行相關調整。凡給予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在復議期間進行待崗處理。凡當事人需繳納的賠償款超過個人月預期收入的,可酌情按比例分月進行扣除。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條例采取兩訴終裁方式,上訴回復為最終裁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訴期限逾期,處罰生效,發文單位則不再受理申訴。
第三節
審批流程說明
第一百一十四條 處罰的審批流程參見最新《惠豐管理授權》執行,不得超授權審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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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條例不包含團隊績效考核、系統排名,相關內容處罰辦法以相關制度或相關通知為準。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條例下發后,遇到授權更改時,本條例中關于審批流程部分以新下發的授權為準。
第一百一十七條 制度流程中關于處罰形式、標準與本條例相沖突的,以下發日期最新者為準,若爭議較大或情況復雜的由董事長決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生效,原《惠豐處罰條例》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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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處罰辦法規定篇四
員工行為規范條例及違規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為進一步規范經營、管理行為,明確各級員工的勞動義務,維護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經營次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任何職級的正式合同工、試用合同工及臨時工的違規處罰適用本辦法。
三、原則及定義:
(1)公司本著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為原則,糾正違紀違規行為。應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員工自覺遵守司規司紀。
(2)公司對員工的任何處理決定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到個人隱私及公司商業秘密的除外。
(3)公司對員工違紀處罰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情節依據本辦法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給予處罰。
(4)員工對公司的處罰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上級部門復查。(5)公司員工對管理人員的違規管理,享有向上級部門檢舉、投訴的權利。
四、職責
(1)管家部可依據員工的違規情況并在有關證據證明充分的前提下書面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2)部門主管可依據本部門員工的違規情節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前提下書面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罰本部門員工的建議。
(3)管家部負責公司員工違規處罰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并根據申請內容進行跟蹤調查。負責員工處罰材料的處理和執行處罰決定。
(4)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員工處罰的核準及員工復查申請的受理和跟蹤調查。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及適用
五、本辦法適用的處罰有:(1)口頭警告(2)書面警告(3)記過(4)記大過(5)降職、降薪(6)留職查看(7)解聘
六、公司員工因違反本辦法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公司支持和維護受害員工合法的訴訟權利。
七、公司員工因重大過失或故意違規操作,致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應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八、一人有兩種以上違規、違紀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九、二人以上共同違反公司規定的,根據情節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規違紀的,按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十、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處罰直接責任人;由部門主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部門主管。
十一、員工違紀有下列情形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并及時改正;(3)因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處罰:(1)有嚴重后果的;
(2)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反本條例的;(3)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4)屢犯不改的。
第三章 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和處罰
十三、員工有下列違反國家法律,在受到國家政權機關處罰的同時公司可視其情節予以解雇。
(1)因犯罪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2)因違法被決定勞動教養的。
(3)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被決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4)違反《憲法》及法律規定組織、策劃、參與非法游行示威或參加非法社團組織的。
(5)其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十四、員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破壞商業信譽的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竊取本公司的客戶資料、經營資料、人事檔案、技術(設計)圖紙及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電子文件的。
(2)違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業信息搞同業競爭。(3)違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內、外散布謠傳、惡意中傷、破壞客戶形象,使公司商業信譽遭受重大損失的。
(4)因自身過錯,違反誠信原則導致客戶投訴達二次以上的。
十五、員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財產權利的行為之一的,可視其情節解雇或留職察看二至三個月并依據成本賠償公司損失。
(1)偷盜公司貨品或因管理失職造成貨品大量丟失,經查證屬實的。
(2)惡意破壞公司經營設施或辦公設施的。
(3)違規操作或基于報復,惡意造成貨品報廢的(個人貨品報廢率在10%以上的;年內綜合報廢率在15%以上的)。
十六、員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予以解雇或留職察看一至兩個月。
(1)偷盜他人財物價值50元以上或累計價值100元以上的。(2)在公司范圍內打架斗毆的。(3)造謠誹謗、惡意中傷、毀人名譽的。(4)威脅、恐嚇上司或同事的。
(5)強行索要或變相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6)不服部門管理惡意報復他人的。
(7)為實施報復行為而指使他人或變相指使他人對公司員工實加暴力或實施3、4、5、6的行為的。
十七、部門或員工有下列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梢暺淝楣澯枰越夤汀⒔德毣蛄袈毑炜炊寥齻€月。(1)因個人失職造成經營混亂。
(2)不執行或無故拖延執行上班安排,導致工作延誤。(3)
(4)部門返工率過高,貨品質量低劣,造成生產成本增加。(5)員工無法如期完成部門下達的產量定額導致部門貨期延誤的。
(6)部門收發或qc員失職導致不合格貨品流入下家部門的,使下家部門生產受到嚴重影響的。
(7)煽動或積極參與惡意怠工、鬧事,造成部門生產混亂的。18.生產部門或員工因第十七條原因造成下家部門怠工,直接責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應當視其情況賠償下家部門因怠工造成的損失。
19.員工因下列行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隱患的,可視其情節給予留職察看一至二個月、記過、、書面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雇。
19.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9.2;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
20.員工破壞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視其情節給予留職察看一至三個月、記過、、書面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降職并降低5%--10%的津貼直至解雇、;
20.1貪污公款、行賄受賄的; 10.2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賄硌 ; 20.3虛報人事資料或隱瞞重大傳染性疾病被查實的; 20.4違反公司規定被處以警告達五次以上者;
20.5連續礦工達15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礦工達30日以上者; 20.6冒用部門主管或其他負責人筆跡簽發、偽造文件資料的; 20.7因無法勝任本職崗位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調動的;
20.8員工在合同期內實施同業竟爭,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21.員工有下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視其情節降職并降5%--10%的津貼、留職察看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下、書面警告。
21.1不服從管主管領導及調派工作;漫罵主管;漫罵、攻擊正在執勤的保安或舍監對抗管理的; 21.2因管理失職造成部門貨品丟失的
21.3在宿舍內聚眾鬧事,洶酒賭博,破壞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1.4員工在生產中故意造成廢品或劣質貨品,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21.5玩忽職守,隱瞞工作過失 以致延誤工作的,造成損失的; 21.6部門工作不按“6s”標準、“iso文件”要求作業,被通知整改達三次以上而無實質性改善的;
21.7破壞廠區、宿舍內設施、環境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 21.8違反公司規定被處以警告達兩次以上者 22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記過或記大過并降低津貼1%--5%或書面警告 22.1未經許可私自帶非本公司員工入住宿舍,造成嚴重后果的 22.2不服從工作安排延誤工作的
22.3遺失廠證或其他廠區適用的特殊證件不報,造成后果的 22.4亂動廠區或宿舍用電設施或其他機器設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開啟消防門。
22.6未到下班時間私自停工、打飯、刷卡等影響上下班次序的 22.7連續礦工達三個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內礦工總數在六個工作日以上的
22.8未經批準在宿舍內私自拉接電線、安裝用電設施的 22.9收發員因過失造成帳目數據混亂、收發貨品丟失數量較大的 22.10在廠區內亂寫亂貼標語,涂改、撕毀公
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2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其情節給予書面警告或口頭警告 23.1遲到早退的
23.2上班期間吃零食或私自帶早餐到廠區的
23.3不按規定或作業指導書要求作業,造成質量或安全隱患的 23.4下班時未搞好責任區清潔衛生的
23.5不按規定排隊刷卡或在上班期間不按規定著妝或在廠區內不按規定佩帶廠證。
23.6不遵守物品(人員)的放行規定,經強行通過門崗經勸阻無效的
23.7部門故意不接聽或拖延接聽電話;接聽電話或與他人接洽時不使用禮貌規范、語言;
23.8衣冠不正、儀表不雅、穿拖鞋上班、不講禮貌、語言不雅及其他影響公司面貌的行為
23.9不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造成安全隱患的 23.10未經許可私自調換房間或鋪位
23.11不按規定搞好車間或宿舍房間、床位的清
潔衛生
23.12利用公司資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23.13 私自利用公司電話直撥長途電話但利用200卡、ip卡打長途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24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員工被處以“留職察看”的處分的,應當同時適用下列條款; 25.1 是月薪制的應當在留職察看期間只計發基本工資; 25.2 是計件的應當在留職察看期間只計發計件部分的工資(單價 x件數=計發工資額);
25.3 是計時的應當在留職察看期間只計發計時部分的工資(單價 x小時數=計發工資額)。26.員工被記過一次降低員工津貼1%--3%27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屬neva行政部
公司員工處罰辦法規定篇五
員工處罰辦法
為了達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準,所有員工及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具備良好的工作表現。任何員工如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規定,均應當受到處罰。
第一章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條 對違規人員的處理種類有: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少發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經濟賠償;
(四)行政處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留用察看、辭退。以上處理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第二條 員工違規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
第三條 因違規行為已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經濟損失程度,選擇是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員工違規處罰特別規定:
(一)受到行政處分的,應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二)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同時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三)工作人員因違規受到處理的,違規責任人所在機構可以根據本級工資管理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開除處分以及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的工作人員不得重新在張家界永鑫鞋業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通知各分廠及加工點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紀律處分的工作人員,在解除處分前不得晉升職務、職稱等、工資級別,并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故意違規且情節嚴重的;
2.發生違規行為后,不采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3.因違規受過處理再次故意違規的;
4.拒不承認錯誤,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5.隱瞞違規行為的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有關證據,及授意、指
使、強令、脅迫他人隱瞞違規的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有關證據;
6.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7.授意、指使、教唆、強令、脅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
1.初次或者過失違規且情節顯著輕微的;
2.違規后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坦白交待問題,并積極采
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發生的;
3.主動賠償因違規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4.經辦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實施違規行為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七條 一人因同一違規行為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處理較重的規定處理。
一人因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規定的,應合并處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種,并加重一檔給予處理。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規的,對為首者從重處理;對其他人員,根據其在共同故意違規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處理。
第九條 違規行為責任人的劃分:
1.直接違規經辦人員是責任人;
2.領導或上級負責人指令經辦人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負責人為責任人;經
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未向上級反映情況或不抵制的,經辦人員為共同責任人;
3.集體研究違規違紀、弄虛作假的,參加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其他為共
同責任人;
4.違規行為責任不清的,經辦人員及其直接上級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第十條 領導責任的區分:
1.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
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負責人;
2.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負責人;
3.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后糾正不力,以
致發生重大損失或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的負責人。
第二章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一節責任認定程序
第一條 各級管理部門在實施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的,在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進行充分調查及責任認定工作。
第二條 違規事實調查。
(一)檢舉揭發違規行為的調查。
1、對個人檢舉揭發的違規行為線索的調查,由總經理帶領被檢舉人的直接領導人組織實施。
2、在對違規人員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被調查人所在部門主管、廠長配合調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二)內部渠道發現違規行為的調查。各級管理部門在內部實施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發現違規行為,應充分掌握第一手資料,對違規事實證明材料不充足的應予以補充調查核實,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材料的準確性、客觀性、全面性負責。
第三條 責任認定。
總經理、廠長、承擔全廠重大違規行為責任認定職責。
第四條 各部門處理權限:
(一)批評教育由廠長或相關車間主管執行辦理。
(二)經濟處罰由總經理簽字執行辦理。
(三)行政處理由人力資源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二節 批評教育程序
第一條 需要對違規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的,責令其書面檢查、限期整改的由廠長或相關車間主管實施;誡免談話由總經理、廠長共同實施。
第二條 批評教育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與經濟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合并做出。
第三節 經濟處罰程序
第一條 受到經濟處罰的工作人員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稽核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條 經濟處罰決定做出后,被處分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的,處罰決定自規定復議期限屆滿次日起生效。被處分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的,處罰決定自復議決定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對違規人員進行經濟處罰應建立登記制度。每宗經濟處罰,處罰單位應出具經濟處罰通知單,通知單最少應保持三聯,稽核部門或處罰決定機構、財務部門、被處罰人各執一聯。
第四條 經濟處罰一般通過薪酬發放部門在違規人員的薪酬中代扣。所收罰款由財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實施經濟處罰,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幣5元。
第四節 行政處理程序
第一條 行政處理決定由總經理與生產廠長研究決定,人力資源部按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條 受到撤職以下處分的各級負責人,不適宜擔任現職務的,可予以免職或調任。具體手續由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條 被處分人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組織處理不服的,可向本級或上級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復查復議。
被調離原崗位、免職、解聘職務的,不得申請復查復議。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門對違規人員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后,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送達被處理人。
第五節 復議程序
第一條 受到經濟處罰的工作人員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總經理申請復議;總經理領頭稽核監督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原處罰決定仍生效。
第二條 案情重大、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做出復審、復核決定的時間。
第三章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條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
一、情節輕微的,給予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
1.不遵守單位勞動紀律的;
2.不遵守單位職工行為規范或守則、崗位職責的;
3.影響或干擾單位生產、工作秩序的;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或者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影響正常工作的;
2.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3.因公外出和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4.拒不執行上級單位(部門)或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不服從單位組織安排,經做思想工作仍不服從的;
第三條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1.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工作設備、工具,浪費材料造成經濟損失的;
2.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
3.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4.工作中不服從安排和指揮,無理取鬧或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工作)
秩序的;
5.曠工批評教育不改的,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五天,取消月滿勤獎,進行批評談話;
連續曠工超過十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者,取消月滿勤獎及年滿勤獎,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之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給予開除處分。
6.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7.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四條 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
予開除處分,并根據情況給與適當的經濟懲罰:
1.盜用、挪用單位財產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2.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經單位批準,擅自與外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雇傭關系、勞務關系,或者
在外單位受聘任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利用職務之便和工作機會,轉讓業務,從中牟利,損害單位利益的;
5.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在嚴禁煙火的生產車間區域內吸煙或產生火種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0元罰款。
6.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7.利用職務便利,為個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8.故意損壞公司設備、工具、器材,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9.有貪污,侵占公款,受賄,敲詐勒索或盜竊公司或同事財物行為的10.其他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
11.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第五條 對于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行為的員工,應責令其承擔部分經濟損失,原則
上承擔比例為損失額度的10~30%。具體賠償經濟損失的比例由公司根據損失的大小和事故的性質另行確定,每月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
第六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慎重,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弄清
事實,取得證據,調查時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充分的申辯,再由公司人事部提出處分建議,報經理批準后生效。
第七條 本辦法經征求員工或者員工代表意見,由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后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