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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一
2、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的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二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監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二)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應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監督申請書副本。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該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v^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條 當事人申請監督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本院具有管轄權;
(四)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四)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五)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六)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七)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議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對監督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照本規則規定作出受理決定;
(二)屬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范圍但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三)不屬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條件,且申請人不撤回監督申請的,可以決定不予受理。
應當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監督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七條 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需要通知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將《受理通知書》和監督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監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 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檢察部門,同時將《受理通知書》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控告、舉報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
控告檢察部門對收到的控告、舉報,應當依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等辦理。
第四十條 控告檢察部門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涉及民事訴訟監督的信訪案件。
第四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
第四十二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提請其他監督等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
依職權發現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受理。
第四十三條 案件管理部門接收案件材料后,應當在三日內登記并將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記表移送民事檢察部門;案件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補齊。
案件管理部門登記受理后,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制作《受理通知書》,并在三日內發送當事人。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三
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
【篇1:緊急請求司法監督申請書】
緊急請求司法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濟南盛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董事長 地址:濟南市槐蔭區x路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獨立、依法、公正地進行司法監督審查,根據《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撤銷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號《行政裁定書》,以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理由:
濟南市人民政府因省會文化藝術中心項目建設,對申請人作出了濟政房征補決字[2012]x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申請人已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濟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齊全的申請材料,事實根據和法律、法規依據充分,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數額確定了對申請人的補償,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條件作用出了相應保障,執行依據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之規定,遂裁定準予先予執行。
申請人認為,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喪失了司法之獨立、公平、公正原則!踐踏了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應當予以糾正。
一、濟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請執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強執解釋》)第二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供相關必備材料。而濟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請書沒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屬無效之申請,且沒有附具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沒有提供催告情況及被征收人的意見;沒有社會風險評估材料等。根據《強執解釋》第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限期補正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請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
(一)先予執行又稱先行給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確定之前,裁定有給付義務的人,預先給付對方部分財物或者為一定行為的法律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解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主要適用于控告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案件,以及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
長期以來,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行政解釋》的法律框架下,全國因征收拆遷糾紛引發的激烈社會矛盾沖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決補償安置,即對被征收人房屋實施了先予執行。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條例》和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以及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強執解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強制執行進行了明確規范。
(二)《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條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為全國^v^制定的法律規范《行政強制法》,在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章中,只有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九條作出了申請強
制執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五十九條則規定了,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眾所周知,公共安全指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即只有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請立即強制執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時作為規范人民法院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強制執行的《強執解釋》,修正了《行政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沒有了先予執行的規定。根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之原則,非《行政強制法》法定的兩種申請強制執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實施強制執行。濟南市政府沒有提供,客觀上也不存在申請人廠房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情況。
(三)濟南市人民政府適用《行政解釋》第九十四條,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錯誤的。經上分析,《行政解釋》第九十四條顯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實際上濟南市政府對涉案地域的征收拆遷已長達三年多,且不說政府未履行相關合法手續實施征收,而且只是處心積慮地降低拆遷成本,沒有設身處地考慮保障被征收人生產經營條件,及補償被征收人的其他經濟損失。特別是在未妥善解決補償安置即執行,將極大地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濟政房征補決字[2012]x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一)征收補償方案違法無效,不能行政裁決的依據。根據《條例》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的依據是征收補償方案。而涉案征收補償方案,沒有依法履行論證等相關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貨幣補償,沒有產權調換方式,此違反法律之規定,不能作為行政裁決的有效依據。
(二)征收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是違法的。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評估公司作出的魯中房估(2012)01x號《房地產估價報告》、魯中評(2012)(估)字第00x號《土地估價報告》。首先,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之規定,評估報告沒有估價技術報告這一核心、重要材料,形式上嚴重缺失;其次,涉案地域土地是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對申請人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應當采取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評估之基準地價,而非 市場價格,其定價的依據和程序嚴重不足;再次,評估結果遠低于真正的市場價格,不能保障申請人基本的生產經營條件,并彌補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另外,申請人依法對評估報告申請了復核,評估公司沒有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故評估報告不能裁決的有效依據;
2、沒有對產權調換房屋、搬遷安裝、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送達評估報告,征收補償決定缺失了有效依據。
四、濟政房征補決字[2012]x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裁決的補償安置明顯不符合公
平原則,沒有保障申請人生產經營條件,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根據《物權法》、《條例》、《強執解釋》第六條等之規定,應當補償申請人房地產市場價值,以及搬遷安裝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或保障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條件,并填補其他經濟損失。
(二)、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的依據《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濟南規定》)、《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此兩規章之部分規定與《條例》相沖突,不應適用,故其不能作為行政裁決的有效法律依據。
(三)、征收補償決定裁決的貨幣補償明顯不公。
1、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評估公司作出的魯中房估(2012)01x號《房地產估價報告》、魯中評(2012)(估)字第00x號《土地估價報告》,因違反法定程序,故不能作為行政決定的有效依據; 2、沒有對產權調換房屋、搬遷安裝費用、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送達評估報告,征收補償決定失去了有效事實依據。在補償決定糾紛案中,從濟南市政府提供證據材料中得知,停產停業損失按照《濟南規定》進行的評估,違反了《條例》規定的停產停業損失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3、特別是決定給予申請人房地產的補償數額遠低于真正市場價值。(四)、征收補償決定裁決的產權調換,很多事項未予明確,流于形式、過于簡單,讓申請人不敢也無法選擇。
1、產權調換房屋沒有確定具體的位置、周圍基礎設施情況; 2、沒有明確具體地建筑設計規劃、建筑質量、材料標準等;
3、沒有明確建筑質量、延遲交付等違約責任,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4:沒有對產權調換房屋進行評估,并送達評估報告,剝奪了復核等權利,裁決沒有依據;
5、沒有確定周轉房位置及相關情況;
6、搬遷安裝費、停產停業損失沒有依法評估,且補償標準違反《條例》規定,補償費用低。
綜上,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裁決的補償安置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沒有保障申請人生產經營條件,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是我國基本國策。人民法院應積極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有效監督公權力的正確行使,以維護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權威。申請人完全有信心、有決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濟南盛世有限公司
【篇2:民事行政檢察申請監督須知】
民事行政檢察申請監督須知 一、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職能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檢察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方式,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在履行訴訟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實行法律監督。
二、民事行政檢察案件的管轄
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及民事調解書的監督案件,由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的監督案件有管轄權。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案件,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民事行政檢察案件的受理條件
(一)申請監督人是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并提出明確的申請監督理由。
(二)當事人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存在錯誤的;
2、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監督的,應當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即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人民法院超過三個月未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后,申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三)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相關法律文書,具體要求: 1、監督申請書。須為原件,至少一式兩份,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申請監督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方式;
(2)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及負責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寫明委托人的有效聯系方式;
(3)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2、證明申請監督事項的有關材料。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應提交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復印件,有原審判決、裁定的,還應提交原審判決、裁定復印件;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執行行為監督的,應提交證明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執行行為違法的相關證據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應提交已經向法院申請再審的證明材料,包括法
院簽收申請再審的材料單據、受理文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等;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執行行為監督的,如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則應提交已經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相關證據材料。
4、申請監督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監督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無營業執照的提交其他能夠證明單位身份的證照,證照上需蓋單位公章;申請監督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或者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原件、復印件,經核對后留取復印件;有代理人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5、以新證據為由申請監督的,應提交新證據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存在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決、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銷、變更的;
(二)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三)當事人已在法定申請再審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五)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另行提起
訴訟,但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或法院正在處理中的;
(七)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包括已提出抗訴、檢察建議、不予立案、不予提請抗訴、不予抗訴或不支持監督申請),當事人再次申請監督的;
(八)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申請監督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申請監督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監督。
五、申請監督人及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申請監督人及其他當事人的權利 1、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放棄、變更、補充申請監督事項和理由的權利;其他當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監督事項的權利; 3、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4、自行和解的權利;
5、認為陳述筆錄有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二)申請監督人及其他當事人的義務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四
第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均有管轄權。
第十二條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案件,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三條 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受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人民檢察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有管轄權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十七條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五
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長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文欣,職務董事長,注冊登記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書院路9號保利國際廣場b3棟34層,電話 ;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向傳喜,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洞口鎮花山村一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唐青春,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洞口縣洞口鎮花山村一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裕峰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周勇,職務董事長,注冊登記地址洞口縣洞口鎮大正街234號;
申請人因(2017)湘0525民初393號民事調解書涉嫌虛假訴訟,現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九十九之規定,提出監督申請。
請求事項:對(2017)湘0525民初393號案件中存在的虛假訴訟進行檢察監督,請求貴院依法進行調查監督,提出檢察建議,依法追究被申請人虛假訴訟行為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7年6月27日,申請人向洞口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撤銷洞口縣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393號民事調解書。因三被申請人無爭執的情況下訴訟,涉嫌虛假訴訟,現申請人向貴院提出監督申請,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于2016年10月27日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憑證表明其最早從2016年5月9日便開始進行付款,且是多次小額付款,時間跨度極大,與常理不符,明顯是通過其他款項進行拼湊。同時,被申請人所提供的付款證據均為收據,并無發票或銀行轉賬記錄,其真實性存疑。
2、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轉移公司資產系明顯惡意串通,損害了申請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向傳喜與裕峰公司通過調解確認了房屋所有權轉移,實現了裕峰公司轉移資產的目的,但是事實上他們之間的交易并不真實,并未真實完成支付房款義務。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轉移資產之目的,在沒有收到房款情況下出具收據證明收到房款是違反稅收法律,違反商品房買賣交易法規的。
另向傳喜與裕峰公司惡意串通,證據充分。主要體現在:一,雙方聘請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雙方,不符合律師法第五十條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明顯屬于惡意串通。且在(2017)湘0525民初393號民事調解書中,湖南伏龍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李建平作為裕峰公司代理人參加訴訟,同時指派尹顯志律師代理原告,而在申請人起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李建平又作為向傳喜、唐青春的代理人參加訴訟,雙方明顯存在惡意串通行為;二,轉讓方對有重大利益的房屋所有權放棄質證并全部認可對方證據和所有權轉移事實,明顯系串通之舉;
三、向傳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東,任監事一職,身份上有串通轉移公司資產的重大嫌疑。
3、本案中對方申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爭議和糾紛,向傳喜與裕峰公司通過法院調解確認房屋所有權轉移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4、本案中向傳喜根本沒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雙方沒有真實的購房交易行為,以法院調解書轉移產權方式直接侵害了國家稅收利益。
根據向傳喜提供的付款憑證,經統計分析,支付給裕峰公司賬號僅有112萬元且均在簽定門面銷售協議之前五個月支付的,其余的全部支付給了其他自然人肖尊明和王周勇。顯然向傳喜提供的銀行流水均不能證明系支付購買房屋房款,均是用其他的往來款項湊數,另外裕峰公司作為房屋銷售人未開具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直接違反了稅法。
因此,對方申請人向傳喜與裕峰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真實的交易內容,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債務,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根據現有證據,已充分證明了三對方申請人之訴的惡意串通虛假訴訟行為,且此份程序違法,實體錯誤的調解書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作為房屋承租人的權益。無論是從調解書對房屋買賣交易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不當確認,還是從此調解書程序性的錯誤而言均非常離譜,法院竟然主動為當事人創設權利義務。
綜上所述,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對方申請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質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認定該商品房買賣無效。更重要的是,在調解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均未確認哪方主體對三套房屋擁有所有權,法院自作主張確認為向傳喜和唐青春所有,可謂是漏洞百出、錯得離譜的民事調解書依法應當撤銷。請貴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查處并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以上所述,本案中本申請人在房屋買賣糾紛中已明確構成虛假訴訟,妨害國家司法制度,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懲處。
此致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民事檢察部門負責對受理后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受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交由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交辦的案件應當制作《交辦通知書》,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辦理,不得將案件再行交辦,作出決定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同意。
交辦案件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應當制作《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案件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轉辦案件應當制作《轉辦通知書》,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轉辦案件需要通知當事人的,應當制作《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申請監督請求以及發現的其他情形,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其他當事人也申請監督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人,對其申請監督請求一并審查。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對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告知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法律職務。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必要時可以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調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
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可以不調閱訴訟卷宗。
第五十二條 承辦人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審查終結報告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敘述案件事實,依據法律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人通過審查監督申請書等材料即可以認定案件事實的,可以直接制作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十三條 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處理建議等發表明確意見并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意見應當在全面、客觀地歸納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集體討論形成的處理意見,由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檢察長批準。
檢察長認為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終結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控告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檢察部門。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當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議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節 聽證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咨詢委員、人民調解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其他社會人士參加聽證。
第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由承辦該案件的檢察人員主持,書記員負責記錄。
聽證應當在人民檢察院專門聽證場所內進行。
第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應當在聽證三日前通知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并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六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不影響聽證程序的進行。
第六十一條 聽證應當圍繞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
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和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申請監督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三)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應當出示并予以說明;
(四)出示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
(五)案件各方當事人陳述對聽證中所出示證據的意見;
(六)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發表最后意見。
第六十三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當事人校閱后,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第六十四條 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聽證場所;對哄鬧、沖擊聽證場所,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檢察人員等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節 調查核實
第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一)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能存在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情形,僅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
(二)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民事執行活動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調查核實措施:
(一)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四)委托鑒定、評估、審計;
(五)勘驗物證、現場;
(六)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就專門性問題書面或者口頭咨詢有關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意見。口頭咨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接受咨詢的專業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評估、審計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審計。
在訴訟過程中已經進行過鑒定、評估、審計的,一般不再委托鑒定、評估、審計。
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條 需要調查核實的,由承辦人提出,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第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應當由二人以上共同進行。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第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
人民檢察院指令調查或者委托調查的,應當發送《指令調查通知書》或者《委托調查函》,載明調查核實事項、證據線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檢察院收到《指令調查通知書》或者《委托調查函》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書面回復。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調查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書面回復指令或者委托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到外地調查的,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
第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責令糾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規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節 中止審查和終結審查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
(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應當制作《中止審查決定書》,并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結審查:
(一)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或者已經糾正違法行為的;
(二)申請人撤回監督申請或者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申請,且沒有發現其他應當監督的違法情形的;
(四)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申請,且沒有發現其他應當監督的違法情形的;
(五)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六)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的案件,經審查不需要采取監督措施的;
(七)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
終結審查的,應當制作《終結審查決定書》,需要通知當事人的,發送當事人。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七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v^民事訴訟法》、《^v^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第五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管理工作分別由控告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第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中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民事抗訴案件或者其他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有關的議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列席會議。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條 檢察人員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秉公辦案,自覺接受監督。
檢察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檢察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八
立案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申請人訴xx有限公司返還xxx并賠償申請人損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請人因財產權利被侵害一事求告無門,特向貴院提出監督要求,懇請貴院協調處理,以保證申請人的訴權。
事實和理由:
2012年 月 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糾結 xx人至申請人處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強行搶走機器、設備,合計價值xx萬余元,直接導致申請人無法生產,客戶流失。事發當天經報警后hhh出警處理,但對于此事并未實際解決,至2012年 月 日向申請人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申請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區人民法院遞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訴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還財物不屬于侵權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轄。申請人無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訴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電話答復稱,侵權行為地發生于xx,且為方便調查取證等,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xx區人民法院管轄,不應由yy人民法院管轄。
至此,申請人因財產權被侵害一事,歷經了公安的不立案處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諉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申請人認為,不論是被告所在地還是侵權行為所在地,都是國家法律賦予給被侵權人訴請的一個管轄選擇權,而不應成為法院之間相互推諉的理由,申請人的財產權己遭到了嚴重的侵害,為了不讓申請人的訴權也遭受到侵害,特懇請貴院對此事進行協調處理,為方便申請人以及方便法院審理時對本案的調查處理,申請人懇請貴院能指定由yy區人民法院管轄。
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2年月日
檢察監督申請書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長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文欣,職務董事長,注冊登記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書院路9號保利國際廣場b3棟34層,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
工程驗收監督申請書質監站:我單位的工程已具備(部位)驗收條件,所有相關工程資料已齊全,并確保相關責任主體人員全部到位,擬定于年月日時組織驗收。請貴單位對驗收工作予以監督。建......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九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流程監控、案后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等,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第一百零六條 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一)決定中止和恢復審查的;
(二)決定終結審查的。
第一百零七條 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本院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法律文書使用不當或存在明顯錯漏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的辦案期限未辦結案件的;
(三)侵害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
(四)未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以及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辦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但情節輕微的,可以向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進行口頭提示;情節較重的,應當向辦案部門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辦案部門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并向檢察長報告。
辦案部門收到《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回復案件管理部門。
第一百零八條 案件管理部門對以本院名義制發的民事訴訟監督法律文書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結后需要向其他單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統一由案件管理部門審核移送材料是否規范、齊備。案件管理部門認為材料規范、齊備,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立即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移送;認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補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接收,并即時登記移送民事檢察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接收,需要出具相關手續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案件管理部門接收材料后應當及時移送民事檢察部門。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七十八條 下列證據,應當認定為《^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意見的證據;
(四)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或者認定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缺乏證明力的;
(二)認定的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合法的;
(三)對基本事實的認定違反邏輯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則的;
(四)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認定法律關系主體、性質或者法律行為效力錯誤的;
(三)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有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四)適用的法律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六)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七)適用法律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八)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錯誤的;
(九)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七項規定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一)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的;
(二)人民陪審員參與第二審案件審理的;
(三)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沒有另行組成合議庭的;
(四)審理案件的人員不具有審判資格的;
(五)審判組織或者人員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一)不允許或者嚴重限制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請抗訴
第八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七)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九)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第八十四條 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的;
(二)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三)其他不適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的。
第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八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八十七條 對人民法院已經采納再審檢察建議進行再審的案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制作《再審檢察建議書》,在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再審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并制作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將《再審檢察建議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在決定提請抗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提請抗訴報告書》連同案件卷宗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并制作決定提請抗訴的《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請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三節 抗訴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有《^v^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九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在決定抗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并制作決定抗訴的《通知書》,發送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的監督申請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將《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四節 出庭
第九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條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九十六條 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對依職權調查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
檢察人員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應當待休庭或者庭審結束之后,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提出檢察建議。
虛假訴訟監督申請書篇十一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同類問題適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適用法律存在同類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違法行為的;
(四)有關單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違法或者不當,需要改正、改進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檢察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本院相關職能部門。
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在辦案工作中,發現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及時向民事檢察部門通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后,發現監督意見確有錯誤或者有其他情形確需撤回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予以撤回。
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監督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撤回,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監督行為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回復意見有異議,并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建議正確,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糾正。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后,提出監督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處理結果進行審查,并填寫《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處理結果審查登記表》。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跟進監督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
(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仍符合抗訴條件的;
(二)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的;
(三)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結果錯誤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適用法律確屬疑難、復雜,本院難以決斷的重大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請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公文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制作民事訴訟監督法律文書,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
民事訴訟監督法律文書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v^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發送法律文書。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制作的法律文書存在筆誤的,應當作出《補正決定書》予以補正。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民事訴訟監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申請復印、鑒定、審計、勘驗等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檢察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