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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虛假訴訟書篇一
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于法官如何審查虛假訴訟,希望大家會喜歡,同時也希望給你們帶來一些參考的作用!
老李夫婦含淚起訴親生兒子小李,說他們東拼西湊了50萬現金借給兒子。結果小李到現在不光不還錢,還準備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賣掉。老兩口眼瞅著要睡到大街上了,這才顫巍巍地去請了個律師告到法院,還小心地申請查封了這套房子。另一邊,小李卻不出庭,而是委托兩名律師出面,當庭向老兩口轉達歉意,并爽快答應還錢,希望法院主持調解以免傷了家人和氣。
老兩口對兒子傾囊相助,卻差點流落街頭,實為不幸。萬幸小李這一邊還孝義尚存,爽快答應還錢。案情明朗,也可以當庭調解結案。但是,法官面對如此和諧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適。
不是雙方權責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紛止爭”;也不是債務人惡意拖延,需要動用強制手段執行;更不是債務人無力還款,需要施加壓力。而且,老李一家還為了訴訟還支付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至少花了好幾萬。
還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這么個案子:張老板平素為人仗義。20xx年,他聽說好友經營的誠信公司經營困難,豪爽出借30萬現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寫下了
借條
還蓋上公章,孰料這筆款遲遲未能收回,張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師告到法院。朋友面對控訴連聲稱是,還自覺表示“不給法院添麻煩”,調解好了以后馬上還款。兩個案件好像有著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幾十萬塊錢不轉賬而是用現金交付、雙方關系親密卻對簿公堂、案情簡單毫無爭議卻還大手筆地聘請律師代理、還都要求盡快調解結案……一時間波譎云詭,案件如同迷局。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帶著這樣的疑問,法官庭后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小李在外欠下巨額債務,債主已多次催討,正準備去起訴小李。至于誠信公司,早已資不抵債,隨時可能宣告破產。
這種情況下,如果兩案中的債權搶先獲得法院確認,那么債務人有限的財產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過虛假訴訟,財產轉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如果調解或判決確認虛假債權,就等于是在為違法行為背書。如果駁回訴訟請求,但被告自認債務,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內心確信僅僅是一種心理活動。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證實案件是虛假訴訟,這才是真正的難點。
老李夫婦案件中,當事人能夠得逞的關鍵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實,尤其是細節事實。所以只要雙方隔離開來,這種彼此通謀就能被打斷。于是,法官照常安排開庭,并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參加。然后將雙方安排在不同法庭嚴格隔離,分別詢問借款細節問題,包括錢款交付的時間、次數及場所布置,現金如何盛放、包裝樣式等。結果雙方神態倉皇,陳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張老板這個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條上這枚歷經數年仍然不失鮮艷的公章刺痛了雙眼,于是靈機一動,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當地公安部門提出申請。順著這個線索,法官前往公安機關查詢,發現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卻能穿越回去蓋在20xx年的借條上。這顯然不符合自然規律,于是張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過里了特別有教育意義的15天。
是的,正義女神高達的雙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擾理性,而不是意味著司法者應該被假象蒙蔽。“去偽存真”永遠是法官的職責使命,哪怕這四個字常常意味著需要從蛛絲馬跡出發。
當下,虛假訴訟在審判實務中不斷變換著面具,還會隨著社會生活、經濟政策的變化,相應地出現一些高發領域。這無疑對于法官的智慧、觀察力和責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驗。
然而,挑戰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價值之所在。畢竟,對案件事實的精確把握,對社會生活的精確洞察,永遠都將是法官這個角色的重要構成。
控告虛假訴訟書篇二
強哥,橘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近介入了一起阻礙法院強制執行的案子。
橘子公司租用蘋果公司的房子a房子,用來經營酒店。后來因蘋果公司欠香蕉公司的錢,到期沒還,產生糾紛,香蕉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拍賣橘子公司享有租賃權、蘋果公司擁有所有權、香蕉公司擁有抵押權的a房子。
強哥得知,心想,a房子如果被成功拍賣,豈不嚴重影響酒店經營,酒店生意會沒法做。于是向一位懂點法律的朋友請教,這位朋友建議,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主張租賃權,a房子即使被拍賣,受讓的人得繼續租給橘子公司。
但是,橘子公司與蘋果公司沒有簽訂過租賃合同,橘子公司也沒有保存支付過租金的付款憑證。于是,兩公司補簽了一份租賃合同。這份補簽的合同形式完整,細節突出,還加上了兩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憑著這份補簽的租賃合同,強哥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法院如期聽證審查,法院認為,租賃合同的租賃起始日期為2012年5月23日,簽訂日期應該在2012年5月23日之前。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是在2015年才開始執行的,合同上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信息,所以實際上合同是在2015年之后“補簽”或偽造的。法院不予認定這份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又沒有租金支付憑證,無法確認租賃關系形成于a房子設立抵押之前,沒有認可強哥的租賃權主張,最終裁定駁回執行異議申請。
強哥不但執行異議沒有成功,法院還以橘子公司妨礙執行為由對其進行了處理,對橘子公司罰款10萬元,限期5日內交納,如果不交納罰款,將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拘留措施。
強哥無奈,但也只好交納了罰款,并且具結悔過,保證以后一定尊重法律權威,嚴格在法律法規范圍內活動。
四、涉及法條
《xxx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志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之間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一、對虛假訴訟參與人,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xxx刑法》虛假訴訟罪的,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二、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部門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依法予以制裁,并向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解讀“虛假訴訟罪”
《xxx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以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控告虛假訴訟書篇三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對魏某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v^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即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本案中,魏某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時,《^v^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在《^v^刑法》中增設虛假訴訟罪,但人民法院對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懲的態度和決心一以貫之。故人民法院依法以濫用職權罪從重判處魏某有期徒刑六年,與所犯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典型意義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公器,不是可用于謀取違法利益的工具。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捍衛法律尊嚴。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與其他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相比,影響更惡劣,危害更嚴重,必須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刀刃向內,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對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依法從嚴從重追究法律責任,該判處重刑的堅決判處重刑,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有效遏制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控告虛假訴訟書篇四
2012年,劉某在被告人王某處借款人民幣5萬元,雙方約定三分利息。2013年,王某讓劉某出具了本息共計8萬元的借據,并將劉某的工資卡押在王某處。
2013至2015年2月16日,劉某共償還王某現金39900元。在此期間,王某在劉某工資卡中支取現金共計39500元。
2015年2月16日,王某將劉某手中2013年和2014年的兩張收據拿走,并將自己書寫的“劉某賬”的賬單交給劉某。后王某、劉某因8萬元欠款是否需要償付利息發生分歧。2015年7月,王某以劉某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王某隱瞞了劉某已經歸還39900元現款的事實,并在庭審過程中對劉某提交給法庭的王某手寫“劉某賬”的賬單予以否認,導致人民法院的判決出現偏差。案件判決后,法院向劉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隨后劉某于同年5月7日和7月8日分兩筆將判決的款項還清。
經鑒定:“劉某賬”的賬單筆跡系王某本人書寫。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訟過程中,王某雖然隱瞞了劉某償還借款39900元的事實,但劉某承認確有600元借款未予償還,王某沒有隱瞞債務全部清償的事實,不符合捏造的事實的情形。故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控告虛假訴訟書篇五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間,易某分多次陸續向被告人張某某借款共計200余萬元,后相繼歸還其中的100余萬元,尚欠90余萬元未還。易某另外還向郭某某等人大額借款未能歸還,郭某某將易某起訴至某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該市人民法院判決易某償還郭某某借款萬元,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該市人民法院準備強制執行易某名下房產。張某某為達到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多分執行款的目的,與易某進行了預謀。同年4月2日,張某某和易某惡意串通,張某某隱瞞易某已經償還借款100余萬元的事實,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計萬元不還為由,向該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在法庭主持下,易某與張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易某支付張某某欠款萬元,該市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張某某以該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易某的財產。債權人郭某某報案后,公安機關將張某某抓獲。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實施上述行為,達到《^v^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某先后多次向易某出借款項,共計200余萬元。二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數個債權債務關系。后易某向張某某償還借款100余萬元,二人之間的一部分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在易某名下財產面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張某某與易某惡意串通,隱瞞一部分債權債務關系已因債務人易某的清償行為而消滅的事實,以該部分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民事調解書,并以騙取的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申請參與分配易某的財產,符合《^v^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征和定罪條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干擾人民法院正常執行活動、為自己或者幫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的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危害嚴重。此類行為往往以債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的形式出現,且多數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調解協議,隱蔽性強,甄別難度大。司法機關要加大審查力度,提高甄別能力,重視對被害人報案和控告、群眾舉報等線索來源的調查審查工作,及時發現虛假訴訟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控告虛假訴訟書篇六
原告陳某、黃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訴稱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甲公司工作,陳某負責基建和材料等工作,月薪萬元;黃某負責清潔、做飯等工作,月薪萬元。二人共工作52個月,工資累計312萬元。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于2018年8月形成工資結算協議,確認甲公司尚欠陳某、黃某工資286萬元。甲公司認可陳某、黃某的主張,雙方在庭前已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黃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親屬,因甲公司面臨拆遷,為虛構甲公司營業損失,以便盡可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張某與陳某、黃某商定由陳某、黃某對甲公司提起虛假訴訟。訴訟事宜均由張某操作,工資結算協議也系張某起草。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陳某、黃某的起訴,對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罰款共計100萬元,涉嫌犯罪線索和相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案例分析
《^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黃某與甲公司之間并無工資債權糾紛,既無提起訴訟的基本事實依據,更無進行訴訟的必要,仍捏造甲公司拖欠其巨額工資的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又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對協議予以確認,意圖騙取生效裁判文書謀求不法利益。本案原告、被告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該虛假訴訟實際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主導,根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甲公司在面臨拆遷補償之際,并未依法主張權利,而是為了騙取更多補償,由法定代表人張某一手炮制了本案訴訟,其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共利益,司法機關要及時甄別、懲處此類虛假訴訟行為。訴訟不能兒戲。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否定。
控告虛假訴訟書篇七
立案登記制度導語: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立案;其進一步指出: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即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依照本條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之訴的提起需具備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前置程序。
然而,隨著證券投資人維權意識不斷加強、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不斷增多,上述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已經難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證券市場“開門”的大趨勢下,取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的呼聲日益高漲,司法實踐中甚至出現為規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訴訟的現象。
例如,筆者曾在《證券時報》介紹過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侵權之訴”替代“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之訴”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侵權之訴中虛假陳述人作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訴訟,并繞開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將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經濟、舉證難等不利特點。
現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之訴終于有了新的發展,幾乎可以確定,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將會取消——這得益于立案登記制度的落地。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為“《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
《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旨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
《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指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立案;其進一步指出: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即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記制改革意見》的出臺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設置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被廢止。
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尚未被廢止,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發了巨大爭議。
202019年底,這一爭議終于“塵埃落定”。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臨萍法官就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需要重點注意的具體問題發表了意見。后該意見作為兩高工
作文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該意見直接表明了司法機關對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訴訟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著立案登記制度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訴訟中平穩落地——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訴訟中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前置程序成為了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