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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應該篇一
答辯人保定電視臺就上訴人上訴委托合同糾紛,現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理由 如下:
一、答辯人訴求的保險數額是根據社保機構的要求所應申報和繳納的真實數據,同時答辯人提交了長達78頁的上訴人職工欠繳保險明細,均嚴格按照社保部門要求的標準,結合每個職工的檔案工資核算的養老、醫療等各項費用。答辯人提供的證據真實、充分,足以證實上訴人每個職工應繳社保費用的標準及計算過程。
二、上訴人以被法院劃扣款項為由拒付保險費用不能成立。
上訴人因他案被法院劃扣款項,系因上訴人剝離了答辯人全部的可經營性資產成立,因而判定上訴人應承擔還款責任,與本案應付保險費用事宜沒有任何關聯性,更無可以抵消的法定事由。答辯人訴求的費用系上訴人應為其職工繳納的保險,關系到上訴人及答辯人職工的基本生存需要,上訴人不應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付。
三、上訴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其20__年12月補交4萬多元的保險不能成立。
上訴人20__年12月繳納的費用,系其根據上訴人核算的標準,并按照上訴人的要求補繳的20__年8月-12月的保險費用,答辯人向上訴人出具了收費票據,并已按此時間段將上述費用交到社保部門。目前,上訴人除了一審中確定的數額外,仍拖欠答辯人 ?元保險。上訴人要求答辯人返還上述費用毫無事實依據。
因此,在上訴人欠繳保險費事實已經非常明確的情況下,上訴人仍故意找種種理由拖延支付保險費用,已經嚴重影響了雙方職工保險的繳納,并引發了社會事件。因此,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__年1月30日
答辯狀應該篇二
答辯人:趙____、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
代理人:____律師事務所 李____律師
答辯人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轉來被答辯人凌____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民事上訴狀副本一份,答辯人(作為原審五位原告)就凌____(原審被告)的《民事上訴狀》所提到的內容有針對性地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從整個被答辯人的五個上訴請求事項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請求沒有異議,但是答辯人對于第三項作出補充,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要求該公司將賠償費用直接轉賬到本案答辯人趙____的指定銀行賬戶上。對第二項和第四項和第五項均有異議。其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一項提到的“請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答辯人沒有異議。
(一)、上訴人認為“遺漏必須共同參加本案訴訟審理的被告錢____,違法追加凌____為被告,本案一審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趙____等人至今沒有起訴凌____作為被告,但法官追加凌____作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答辯人認為:這與客觀事實不符。本案一審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趙____已經在一審開庭前(即20xx年9月6日)正式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其理由是:“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由被申請人實際管理,被申請人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之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為本案被告”,這里的被申請人和被告均指向凌____。
(二)、上訴人認為,20xx年9月25日錢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刑事拘留,錢____接受訊問筆錄時承認其本人曾向孫____借車一事,并擅自將該車轉借給鄧____使用和錢____被刑事拘留26天,后被取保侯審(交納保證金人民幣37萬元)。20xx年7月11被告鄧____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承認其向錢____借用閩b____號轎車,在駕駛該車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這與客觀事實不符,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我們只聽到上訴人要求追加錢____為本案被告,而沒有發現上訴人有舉證說明申請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的相關材料,上訴人也沒有出示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上述事實。
(三)、答辯人完全同意這個請求的實際原因是:由于一審法院沒有判決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在本答辯意見的后面有解釋)。
二、被答辯人上訴第二項請求提到:“請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發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答辯人有異議。
(一)、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應當依法將保險公司的商業險納入賠償范圍,進行改判。而不是發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結合本案事實,上訴人稱:“被告鄧____向錢____借車后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后錢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6天,錢____據實供述其本人不是該起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實際駕駛人為鄧____,錢____交納了保證金后被取保候審,這些事實有鄧____,錢____的供述筆錄為鐵證依據,”這些只是上訴人單方面的陳述,沒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二)、上訴人認為,自己從未與鄧____發生借用法律關系。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據鄧____的投案自首供述,依法作出的公交認字(20xx)第____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____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____等人的各項損失依應由鄧____、錢____共同賠償,與上訴人凌____無關。一審法院否認鄧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偵查階段供述其向錢____借車事實,無相關證據證明,未查清案件事實即鄧____駕駛的車輛來源就作出判決,系事實不清楚。答辯人有異議。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是根據原被告的證據和現行法律和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由法院來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否認鄧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偵查階段供述其向錢____借車事實,無相關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是由上訴人承擔,如果上訴人舉證有困難,則應當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沒有舉證說明申請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的相關材料,我們只聽到上訴人要求追加錢____為本案被告。當然,作為答辯人也希望上訴人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特別是錢____交納了保證金人民幣37萬元取保侯審的事實。至少有一個有賠償能力的責任主體在哪里,對于答辯人來說,當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關于錢____交納了保證金人民幣37萬元取保侯審的事實,以及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懇請人民法院調查核實,在二審環節作出公證的判決。
(二)、上訴人認為,關于凌____系汽車租憑店業主,凌____有合法經營資格,________號轎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孫____,孫____將該車借給錢____使用, 上訴人與凌____雖為夫妻關系,但孫____沒有將該車交給凌____經營,孫____也沒有在汽車租賃店負責經營管理,凌____昌日常經營虧本,其經營收入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即凌____與本案賠償無法律關系,依法不應當被一審法院追加為被告,凌____不應該承擔責任。被告鄧____、錢____向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足以證明他們未向凌____租賃________號轎車的事實。答辯人認為,這些也只是上訴人單方面的陳述,沒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而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卻是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由凌____實際管理,凌____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即凌____與本案有法律關系,而不是象上訴人認為的孫____與凌____僅僅是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等。答辯人認為,如果上訴人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上訴人應當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載明的內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從該法條規定的內容來看,除第一款第(四)項外,其余各種情形均可以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二審法院能夠在二審程序結案的,答辯人建議 盡可能在中級法院審理終結。
三、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三項提到“依法判決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一上訴請求依法應當成立,答辯人沒有異議。
但是答辯人對于第三項作出補充,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要求該公司將賠償費用直接轉賬到本案答辯人趙____的指定銀行賬戶上。其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保險免責條款屬于保險公司預先單方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應理解為: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確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結合本案,被上訴人保險公司僅將“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印制于在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中,并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所以,應視為其未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
(二)、“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明確告知。本案中無證駕駛,應受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而保險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本案被上訴人孫____已經向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投保并繳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合同成立、有效。“無證駕駛”作為一種事實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無證駕駛”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所以當其作為保險免責條款時,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同一方的保險公司必須明確告知,作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權知曉。所以,有人將“無證駕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理解為“無證駕駛情況下保險公司免責也應人人皆知,無須特別告知”是錯誤的,其混淆了二者的適用,否認了合同主體的平等性,嚴重損害了保險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孫____已經向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足額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免責條款,保險人未履行必須明確告知告知保險合同的詳細條款等義務,應承擔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
四、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四項提到:“依法判決上訴人凌____不承擔賠償責任”。答辯人有異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這一上訴請求。
上訴人認為,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孫____、凌____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錯誤。他的理由是孫____將上述車輛借給錢____沒有過錯,且錢____借用車輛后未發生交通事故,孫____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錢____擅自將該車借給鄧____駕駛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當由鄧____、錢____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與凌____、孫____無關。這個主張與本案的客觀事實不相符合,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也不相符合。這在前面已經談得很多了,因為時間關系,不再重復。
五、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五項提到:“一審案件受理費4200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趙____、王____、王____2、張____、李____負擔。答辯人有異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這一上訴請求。
答辯狀應該篇三
答辯狀
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童和平、鐘秀明的委托指派我(鄒瑜)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現就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由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沒有法律依據,一審裁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貴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就涉案房屋于1988年9月申請辦理了房產證,所有權人為童和平、產權登記為“自權字0017035”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24.96平方米。以上事實由自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通知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予以證明,至今,涉案房屋的產權沒有做過任何變更,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故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童和平名下,被上訴人童和平為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
1987年左右,被上訴人為了生活所需,回到了威遠縣向義鎮務農。因涉案房屋與被上訴人的父母的房屋是緊挨著的,故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于其父母進行看管,后于1993年左右上訴人童陸刑滿釋放回家,因無居所,被上訴人看在兄弟的情份上,把涉案房屋借其居住。后因上訴人在居住該房屋時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允許擅自拆除了被上訴人建于涉案房屋頂上堆放木料的偏間,并侵占了木料,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了爭執,上訴人提出賠償被上訴人的相關損失1000元,雙方之間的爭執才得以平息。至到20__年上訴人搬離涉案房屋時,也從未向被上訴人表達過要購買此房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更沒有打算將其房屋賣于上訴人,故雙方沒有房屋的買賣合意,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及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被告沒有轉讓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房屋的轉讓登記。
2、上訴人主張于1995年向被訴人支付的1000元是購房款,是明顯不成立的。
被上訴人的房屋建造于1982年,當時建造房屋的主要建材是被上訴人花了近一兩年的時間打造的石頭,在加上其他的建材費和修建時的人工費(價值800元左右),故房屋修建時的造價也不只800元,況且經過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若被上訴人要把房屋賣給上訴人,其購房的合理對價是遠遠超過1000元的。故1000元顯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理對價,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3、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并不能充分說明其是因為購買涉案房屋而取得的。首先上訴人與被上人是親兄弟,被上訴人把房屋借給上訴人居住是符合人之長情的。其次,被上訴人因長期不在家,把房屋的相關產權證交給其鄰居母親保管也是符合常情的,再次上訴人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從其母親手上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也是完全可能的。
1、王淑明因年老體弱無法出席法庭,但就王淑明證言真實性有異議,首先:因為王淑明與被上訴人童和平的關系一直都非常僵硬,俗話說皇帝愛長子,百姓愛幺兒,上訴人作為王淑明最小的兒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回家,經濟條件至今較差(原告享受低保和廉租房的事實可以印證),故王淑明偏心痛愛小兒子,維護小兒子做歪曲事實的證言具有高度的可能性,王淑明年紀較大視聽和記憶功能都大大的降低,同時王淑明老人的精神狀態和健康狀態令人擔憂,其主觀意識容易受他人左右,故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再次因王樹明無法出席法庭,其證言又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缺乏真實性。 ?
2、童樹槐的證言不能客觀反映事實真相,其證言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因為其并沒有親身經歷感知事實的經過,只是聽王淑明說的,其證言屬于傳聞性的、推測性,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童玉仙的證言不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童玉仙述稱其只記得原告出了1000元錢給被告購買房屋,但卻不能述清楚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事件發生的原因,而且當時連涉案房屋由誰居住都不清楚,故其自稱原、被告買賣房屋是親自在場缺乏真實性。
4、童玉梅的對當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具有涉案房屋的買賣關系,其并沒有親身經歷過,所做的證言具有傳聞性和推測性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同時童玉梅在不在場情況下對1995年上訴人與被上訴發生爭執的經過陳述的過于詳細,顯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其陳述的證言不具有真實性。
(二)上訴人至今都享有自貢市貢井區的廉租房住房補貼,其給行政機關提高的檔案材料中出具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房屋租賃合同,此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只有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因涉案房屋要被政府進行拆遷,上訴人想著被上訴人離家多年,戶籍也遷走了,上訴人又居住涉案房屋多年,故上訴人想獨自侵占該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費,曾多次找被上訴人協商,被被上訴人拒絕。故上訴人許諾童玉仙、童玉梅、童樹槐以經濟利益,讓其提供偽證,捏造房屋買賣的事實,想從中謀取利益。上訴事實由上訴人也親口述說,如果被上訴人在現在承諾把房子賣于上訴人,上訴人可以分一部錢給被上訴人,但被被上訴人斷然拒絕,其可以合理的推測出上訴人與各證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之嫌疑。
故綜上所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于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懇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應該篇四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在我根據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原告對我的當事人說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當事人請相關部門來驗收。經相關部門驗收的結果為所有項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規定進行整改。我的當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時進行整改,原告叫龍濤只對其中的幾個點做了整改,上級主管部門來看過后,讓再次按規定進行整改,原告卻以種種借口一直拖著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是在姑開鄉時就認識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憑借熟人的條件盡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陳陟要預付款或是請幫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本答辯狀上述第5項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項目當時都沒有通過驗收,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之規定,乙方(原告)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工程順利通過驗收的,應向甲方(羅平)支付每項目20xx元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中的11個項目都未通過驗收,原告應向我的當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00元的違約金,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另外的20 個項目,雖然我的當事人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但是比照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簽訂的這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按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答辯狀應該篇五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答辯人因與原告向______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原告先引起的,-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辯人因原告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里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理論。
當時答辯人站在馬路上只是和原告的丈夫_ ? ?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原告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原告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_ ? ? ? ? ?,卻碰巧砸到原告。
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____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
故本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方,原告也要負有一定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
另外,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辯狀應該篇六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范》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范,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00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范,導致墻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