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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一
法院認為,雙方結婚后,趙先生撫養牛女士與他人懷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損害,對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及女兒小紅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判決牛女士給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的撫養費用3.6萬元及鑒定費用24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也證明了《婚姻法》在親子關系上的一個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認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所有的母親都是事實自證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證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親;但差不多所有的父親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實,就是在母親受胎期間與該母親同居的男人就推定為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按照婚生子女否認的程序,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夠證明者,即可否認親子關系。
在本案中,趙先生基于這樣的關系,被推定為小紅的生父,并且延續了6年,直至離婚后進行親子鑒定,才證明這個親子關系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關系的鑒定,生父的推定已經被推翻,確認趙先生非小紅的生父。這個制度,《婚姻法》也沒有規定,應當予以補充。
本案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在生父推定期間,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詐而履行撫養義務,這種行為是何種性質呢?我曾經提出一個主張,這種行為是欺詐性撫養關系,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受欺詐付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撫慰金賠償。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撫養費用等,采納的顯然是這種意見。
成都 共同危險行為抑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二
周龍20xx年廣西大學畢業。20xx年12月他參加了學校舉辦的招聘會,并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龍患有“乙肝小三陽”而通知其“不予錄用”。周龍家業貧寒,靠父母資助和助學貸款才完成學業,這次因為公司毀約,不僅使其喪失了工作機會,并且致使其錯過了選擇就業的最佳時機。20xx年4月,周龍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后,憤而將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陽拒絕錄用,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點評
平等就業權,就是勞動權在人格權中的具體表現。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權,這是一個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反映在人格權法上,就表現為平等就業權。
我們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權法》專家建議稿時,就寫過這個權利,其性質是人格權。侵害平等就業權,就是侵害人格權,就構成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這個“病癥”坑害了很多青年,為此而喪失就業機會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熱戀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親屬強制干預,喪失追求幸福的權利,造成無數生活悲劇。
本案原告周龍就是這樣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僅使他喪失了就業的機會,而且錯過了尋找其他就業途徑的最佳時機。
我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確認平等就業權是人格權,任何企業以“小三陽”為理由而拒絕接受勞動者,就構成侵害平等就業權。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討回了一個公道,同時,也對類似周龍的其他“小三陽”的勞動者主張了正義和公平。因此,本案判決值得稱道。
西安電視劇情節虛假侵害死者名譽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三
20xx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轎車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駛。當行至23公里處時,被從高速路立交橋上落下的一塊鵝卵石擊穿擋風玻璃,擊中王某左側胸部,致左胸大片挫傷伴表皮剝脫、主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查,事發高速路上的天橋兩側設有實心水泥護欄,緊靠兩側護欄外側安置有防拋網。
公安機關經偵查,確認當天黃某等三名小學生攀爬事發天橋西側中段水泥護欄,趴在防護網和廣告牌上,比賽看誰扔的石塊能擊中通行的車輛,往高速路拋擲石塊擊打往成都方向行駛的車輛,其中一塊鵝卵石擊中王某致死。
公安機關以黃某等三人未滿14周歲,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撤銷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監護人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認為,事發天橋不存在質量瑕疵,成南公司也盡到了相應管理義務,對其要求不能過苛,不構成侵權責任。黃某等三小孩在橫跨高速公路的天橋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駛的車輛投擲石塊,造成王某在乘車過程中被石塊擊打而死的嚴重后果。雖然三人中究竟是誰投擲的石塊造成此后果無法確認,但確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基本特征,故認定黃某等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判決該三人的六名監護人對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46979.40元。
點評
本案爭執的焦點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否應當與共同危險行為人一起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確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必備的條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于損害的發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失,否則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管理高速公路過程中,沒有疏于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失,如果責令其承擔侵權責任,則有失公平,違反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個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險行為。是由于三個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們攀爬高速公路防護網投擲石塊取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這一后果盡管不是三個未成年人全體行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對此,法院判決三個未成年加害人的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訴不同被告,案例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抽絲剝繭,確定真正的侵權原因,準確確定侵權責任,適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慶 天降叉棍致害無法查清加害人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四
原告潘某與被告賈某系夫妻,在20xx年9月5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均受傷,賈某傷勢輕微,恢復較好,潘某傷勢嚴重,一直昏迷,處于植物人狀態,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5年的賈某卻生異心,在代替丈夫領取交通事故賠償款35萬元以及潘某的同學捐款1萬元后,沒有用來支付潘某的醫療費及生活費用,竟占為已有,于20xx年4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后又撤訴。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親作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賈某返還潘某的賠償金和受贈款。 法院認為,被告至今未用其代為原告領取的賠償款35萬元為原告交納醫療費,被告也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結合交通事故后夫妻二人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代領的35萬元事故賠償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剩余的27萬余元應返還原告,另在被告處的原告同學捐款1萬元也應一并予以返還。
點評
點評這個案件,我的感覺是:無理、虧心。
最近幾年,我特別注意研究對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護問題,植物人的法律保護是其中之一。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沒作特別規定,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沒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個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因此,上個世紀90年代,各國都開始修訂監護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以保護好植物人、喪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內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必須建立這個制度。
要保護好植物人的合法權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與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違法行為。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受傷害成為植物人,接受的賠償款和捐贈款是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配偶無權占有。
有人認為,這種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是受害人繼續生存的財產保障,必須歸屬于個人。捐贈款明確歸屬于個人,《婚姻法》有明確規定。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離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賠償金和捐贈款,將會使植物人喪失生存的物質基礎,何以忍心!?
本案判決還了社會一個公平,給了植物人一份關愛。好!
鄭州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五
20xx年11月27日,沈陽某銀行委托沈陽銀信信用卡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到齊濤家所在地,沈北新區蒲河鎮發送緊急通知即催賬單。
賬單內容是:“齊濤:您所持有的銀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經超過3個月,且數額較大,經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仍未還款,依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之規定,您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還清全部欠款,我單位將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濤否認其在該銀行辦理過信用卡,但催賬單在齊濤的家人、朋友及周圍群眾中引起不良反響。
20xx年6月,齊濤經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信用卡透支的齊濤另有其人,此齊濤并非彼齊濤。齊濤到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沈陽市沈北新區法院認為,被告在催收賬款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依據真偽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發送以透支涉嫌詐騙追究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圍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齊濤的名譽權,判決銀行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點評
典型的張冠李戴啊!天下的齊濤多了去了,銀行再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銀行怎能如此不負責任,給一個與此毫無關聯的此齊濤發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詐騙將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的催賬單呢?須知,這樣的催賬單,涉及到被催賬的人的信用、名譽以及人格尊嚴,造成名譽權損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據民法的規則,銀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當以謹慎人的標準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負責任。違反注意義務就有過失,銀行對于自己過失造成的后果,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點評本案,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沒有責任,除非法律規定的是無過失責任適用的范圍。
什么是過錯呢?過錯就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為的后果;而過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當一個主體負有注意義務,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存在過失。
在本案中,被告銀行對自己的客戶負有注意義務,對他人也負有注意義務,卻未經核實,就對沒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齊濤,認定為彼齊濤,對其發出錯誤的催賬單,造成了損害后果。有過失,有損害,被告當然就有侵權責任。
鎮江 妻子侵占植物人丈夫的賠償款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六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點,重慶市高新區某建材市場對面馬路上,21歲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貨攤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從臨街樓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頭部。叉輥長約半米,整個“y”字形鐵叉已經陷入頭顱內。醫院急救車趕到現場后,醫生將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鐵叉留在頭中,將袁正敏送至醫院。經搶救,袁正敏脫離生命危險,但傷害嚴重,正在康復之中。事發后,派出所民警趕到事發地,封鎖現場并提取證據,刑偵技術部門經過多次比對,無法找到破案線索,無法確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將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號樓97戶共計126名業主集體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所有被告無不惶恐,召集“應急維權大會”,奉勸肇事者主動投案,其他業主相互支招尋求證明自身無責的證據。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點評
這是典型的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爭執的焦點是究竟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這類案件也是發生在重慶,一座高層建筑物上拋下一個煙灰缸,致傷樓下過路人,法院判決該棟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損害的20余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稍后,濟南市一婦女被樓上拋下的菜板擊中致死,向法院起訴該樓56戶居民請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兩種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對,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強調的是公平,但立場卻不同。
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對于該不該規定這種侵權行為,如何規定具體規則,也是兩種立場態度鮮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濟的公平,則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人共同承擔;如果基于承擔責任人的公平,則沒有證據證明大多數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擔責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斷的討論中,意見比較集中,傾向于在侵權法中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平責任,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是確認為侵權責任,更不是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則,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救濟。我選擇這個案件進行點評,正是為了說明這個立法中的意見。
我在德國、荷蘭等國家考察這個侵權行為時,他們的法官和學者都表示驚訝,理由是住在高樓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負責任?相比之下,我們的國民是否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呢?應當特別告誡的是,肇事者應當勇于承擔責任,不要把自己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推脫給他人為你負擔!
新余 親屬法亟需規定強制認領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七
20xx年,廣西寧明縣老翁農懷森(20xx年75歲)搬入位于寧明縣某村作蘭山山腳下的新家,此后即厄運不斷:20xx年,農懷森跌斷了腳,孫子去世;20xx年,農懷森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5000元;20xx年,農懷森家族連續死亡3人。農懷森認為自己的厄運來源于300米外作蘭山上的兩座墳墓,是它壓了自己的氣運,要求墳主羅建熊、梁燕東兩家將祖墳遷走,羅、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農懷森自己動手將羅、梁兩家的祖墳各挖了一個洞口以“驅鬼”。羅、梁兩家十分惱怒,分別向廣西寧明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農懷森挖墳掘墓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農懷森挖掘羅、梁已故親人墳墓的行為,既是對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羅、梁要求農懷森賠償補修墳墓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判決農懷森各賠償羅、梁費用損失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點評
我對這個案件的評語是:愚昧。
其實,近年來,挖掘他人祖墳的案件常見,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驅鬼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墳的,并不常見。大概是老人年齡大了的緣故。
應當研究的是,挖掘祖墳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權利的問題。本案判決認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這樣的認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墳的行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親屬的祭祀權之外,還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點,就是侵害了祖墳的物權。祖墳在民法上,屬于不動產,是構筑物。在祖墳之上,既有構筑物的所有權,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墳,就是非法侵害不動產,構成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如果全面觀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墳的行為,是在非法侵害不動產的同時,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是一個多重的權利損害事實。在認定侵權責任的時候,這些都應當考慮到。
鄭州 買房未登記出賣人有協助辦理義務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八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銀海二年級小學生劉某放學后與同學一起到停業多時的“漁家莊”鱷魚湖玩耍。劉某爬墻進入鱷魚湖內,用彈弓和樹枝挑逗躺在湖邊的鱷魚,一條鱷魚突然撲上來,咬住他的腳并將其拖入湖中,被鱷魚群活活吞噬。事發后,當地政府組織武警將其中一條吃人鱷魚射殺,其余鱷魚轉移到了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劉某父母認為鱷魚管理人劉家振和鱷魚湖所有人德天漁家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補償金等共計30萬余元。兩被告辯稱受害人擅自進入鱷魚池,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鱷魚湖雖然早已停業并設有警示牌,但鱷魚湖外層防護墻墻體坍塌,內墻最矮處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進入,因此兩被告對事故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劉某父母對孩子監管不力,應承擔20%責任;孩子葬身鱷魚池給原告夫婦造成巨大精神傷害,兩被告應賠償一定數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劉家振不服上訴。北海市中級法院審理中,進行調解,最終在20xx年9月5日雙方達成協議,鱷魚管理人與小孩父母達成了賠償16萬元損失的協議。
點評
這個案件可以用“觸目驚心”來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這個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的問題:第一,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有一個類型就是對未成年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說的是,在一個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經營或者活動中,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對防范兒童受到損害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起碼要做到以下三點中的一點:一是消除這個危險,二是使兒童與該危險隔離,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不能發生。沒有做到,造成兒童損害,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飼養鱷魚顯然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且對兒童具有特別誘惑力,同時經營者在鱷魚池周圍的防護墻坍塌,兒童很容易爬進來。因此,可以判斷經營者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確定其承擔侵權責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對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問題。在未成年人受到損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應當予以保護,應當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更多才對,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在這類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對未成年受害人的賠償,而是認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具有監護過失,按照過失相抵規則而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就是這樣判的。這樣判對嗎?我認為是不對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適用這一條款的規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當然是一般過失,因而不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就能夠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保護。
另外應當說明的是,在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專門規定了“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一章,分別規定了飼養的動物致害責任、飼養烈性犬致人損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本案屬于類似于烈性犬之類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據此,鱷魚飼養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沈陽 發錯催賬單侵害名譽權
民事訴訟 法庭辯論篇九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親李玉從鄉下到新余市區打工,認識了王峰,相互愛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雙方性格存在差異不歡而散,但此時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與其結婚,或者一次性給付小孩撫養費,但都被王峰拒絕。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兒李小,辦理了出生證明,繼續找王峰討要女兒的撫養費,王峰卻以李小不是自己親生為由拒不支付費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義起訴,要求王峰支付撫養費,并申請進行親子鑒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區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親子鑒定,以查明事實,卻屢遭王峰拒絕。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系,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負有舉證義務,即做親子鑒定義務。原告已提供了醫院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要求做親子鑒定,其舉證責任轉換,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不同意鑒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推翻該證據。盡管法院不得強迫其所為,但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親,每月向李小支付撫養費2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再次證明我國《婚姻法》親屬制度的缺項,即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親子關系上,《婚姻法》還缺少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等制度。這些親子關系制度《婚姻法》都沒有規定,是必須進行補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與王峰同居,分手后發現懷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認為李小與王峰具有親子關系,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王峰予以否認,但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則,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王峰承擔對自己舉證不能的后果,推定為親子關系,確認其撫養義務,是公平的,伸張了社會正義。這個判決完全正確。
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在親屬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確定親子關系,需要經過認領程序。子女認領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任意認領是“尋親”,找到自己的親子主張確認親子關系。強制認領就是針對王峰之類的人,他們否認親子關系,但有事實證明他就是被認領人的生父,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系,令其承擔生父責任。本案判決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負擔撫養費給付義務,其實就是適用強制認領規則,但我國《婚姻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在制定《民法典?親屬法編》時,必須予以補充,以應司法急需。
北京 "驢友"自冒風險索賠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