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一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
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二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過甲、乙、丙方長期友好協商,根據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則,就共同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關于公司
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1、 公司注冊全稱為:_______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_________________拾萬元整。
2、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_____甲方
5、 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含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電子公告服務)。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銷售自行開發后的產品;企業策劃、設計;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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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關于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公司股東組成,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的組織。每一位股東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公司權益。
1、 三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規定繳納出資并簽約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 股東須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身作則。
3、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股東不得退股,但可以轉讓股份。
4、 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協議后公司董事會即可生效,由甲方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乙方擔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丙方擔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
第四條、權利與義務
1、 甲、乙、丙三方均為公司最高領導人,對公司的發展、經營有最終的決策權。
2、 為了明確三方職責并有利于公司發展,甲、乙、丙三方需要合理分工,經三方協商決定甲方主要負責公司行政人力、設計策劃、工商財務等方面的工作;乙方主要負責公司各項資源、市場開發、業務洽談、現場實施等方面的工作;丙方主要負責公司技術管理體系的建設與維護,制定技術標準與相關流程等方面的工作。
3、 公司支出、收入等財務狀況甲、乙、丙三方必須向三方完全公開,所有的支出均由三方簽字方可生效。
4、 甲、乙、丙三方前期各自的市場資源、人脈關系、行業經驗等均屬于合作的一部分。
5、 雙方在簽約之前若有正在獨立進行的工作項目,應事先言明,在不影響公司運作也不占用公司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其在短期內繼續獨立完成。
6、 任何一方不得將公司的發展戰略以及各項資源透漏給外界或競爭對手,否則另一方有權項相關執法部門提起訴訟。
7、 如因經營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三方各持己見,可召開公司會議全體表決,如確實無法統一決策,甲方擁有最終決策權。
8、 如果公司是運營困難或需要資金周轉,甲乙丙三方可協商再次為公司投資,根據三方投資金額的多少可重新制定三方的股份。
9、 如公司運營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三方協商,甲方有權將公司注銷或拍賣,拍賣或變賣所得資金按照三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10、甲乙丙三方合作期間如有一股東中途退出,公司將回購當事人持有股份,回購市值按照當前公司市值回購,重新制定分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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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利潤與分紅
1、 甲、乙、丙三方為公司董事(股東),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紅利,總發行股份額度為:_________________1000萬股。
2、 甲方持有公司股份30.5%,共計為3,050,000股;乙方持有公司股份26.5%,共計為2,650,000股;丙方持有公司股份23%,共計為2,300,000股;經三方約定,剩下公司股份20%暫時由甲方持有,共計為2,000,000股,用于人才引進、企業融資、員工獎勵等方式稀釋,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一并暫時由甲方代持。
3、 股份紅利是指公司年營業額減去公司投資成本以及所有運作資金后的資金,這個資金為公司年利潤,再將年利潤按照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發給股東;如果是負數公司就是虧損,虧損就不存在紅利。
4、 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續運營,股東分紅不得超過公司年利潤的80%。
5、 甲、乙、丙三方雖身為股東,但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就應享受公司支付的工資以及公司的各項福利。
6、 甲、乙、丙三方的待遇標準參考其投資比例以及工作性質和實際工作強度制定。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乙、丙三方因職責重要,無特殊情況不得擅離職守。
2、 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過五千元以上,應受與此款項雙倍賠償,情節嚴重者另一方可依據相關法律可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3、 任何一方隱瞞或更改公司賬目中飽私囊,一經發現將處以雙倍賠償,情節嚴重者另一方可依據相關法律可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4、 任何一方不得在公司以外經營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業務。
第七條、協議解除或變更
出現以下情況本合同自動解除:_________________
1. 合同期限已滿。
2. 由于合理原因甲、乙、丙三方同意將公司注銷。
3. 由于國家法律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出現以下情況須簽訂新的合同,同時解除此合同:_________________
1. 公司新增其他股東。
2. 股東股份變更。
3. 由于合作方式變更。
第八條、協議期限
自簽字之日起,有效期5年,即20__年06月27日至20__年06月26日。
第九條、協議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部分條目在公司成功注冊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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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三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最新股東合作協議書范本合同范本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四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合作經營_______網絡科技公司,明確合作各方的權利與責任事宜,達成本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內容
甲、乙、丙方長期友好協商,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網絡科技公司。
第二條:公司相關事項
1、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2、公司注冊全稱為: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3、公司注冊資金為:_______萬元整。
4、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
甲方出資: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
5、公司住所為:_______。
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方。
7、公司經營范圍為: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含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電子公告服務)。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銷售自行開發后的產品;企業策劃、設計;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廣告等。
第三條:關于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公司股東組成,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的組織。每一位股東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公司權益。
1、三方繳納出資并簽約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股東須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身作則。
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股東不得退股,但可以轉讓股份。
4、甲、乙、丙三方簽訂本協議后公司董事會即可生效,由______方擔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______方擔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______方擔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
第四條:權利與義務
1、甲、乙、丙三方均為公司最高領導人,對公司的發展、經營有最終的決策權。
2、為了明確三方職責并有利于公司發展,甲、乙、丙三方需要合理分工,經三方協商決定甲方主要負責公司行政人力、設計策劃、工商財務等方面的工作;乙方主要負責公司各項資源、市場開發、業務洽談、現場實施等方面的工作;丙方主要負責公司技術管理體系的建設與維護,制定技術標準與相關流程等方面的工作。
3、公司支出、收入等財務狀況甲、乙、丙三方必須向三方完全公開,所有的支出均由三方簽字方可生效。
4、甲、乙、丙三方前期各自的市場資源、人脈關系、行業經驗等均屬于合作的一部分。
5、雙方在簽約之前若有正在_____進行的工作項目,應事先言明,在不影響公司運作也不占用公司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其在短期內繼續_____完成。
6、任何一方不得將公司的發展戰略以及各項資源透漏給外界或競爭對手,否則另一方有權向相關執法部門提起訴訟。
7、如因經營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三方各持己見,可召開公司會議全體表決,如確實無法統一決策,_______方擁有最終決策權。
8、如果公司是運營困難或需要資金周轉,甲乙丙三方可協商再次為公司投資,根據三方投資金額的多少可重新制定三方的股份。
9、如公司運營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三方協商,甲方有權將公司注銷或拍賣,拍賣或變賣所得資金按照三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10、甲乙丙三方合作期間如有一股東中途退出,公司將回購當事人持有股份,回購市值按照當前公司市值回購,重新制定分配股份。
第五條:利潤與分紅
1、甲、乙、丙三方為公司董事(股東),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紅利,總發行股份額度為:_______萬股。
2、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共計為_______股;乙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共計為_______股;丙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共計為_______股;經三方約定,剩下公司股份_______%暫時由甲方持有,共計為_______股,用于_____引進、企業融資、員工獎勵等方式稀釋,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一并暫時由甲方代持。
3、股份紅利是指公司年營業額減去公司投資成本以及所有運作資金后的資金,這個資金為公司年利潤,再將年利潤按照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發給股東;如果是負數公司就是虧損,虧損就不存在紅利。
4、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續運營,股東分紅不得超過公司年利潤的_______%。
5、甲、乙、丙三方雖身為股東,但參與公司經營與管理就應享受公司支付的工資以及公司的各項福利。
6、甲、乙、丙三方的待遇標準參考其投資比例以及工作性質和實際工作強度制定。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丙三方因職責重要,無特殊情況不得擅離職守。
2、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過_______元以上,應受與此款項_______倍賠償,情節嚴重者另一方可依據相關法律可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3、任何一方隱瞞或更改公司賬目中飽私囊,一經發現將處以_______倍賠償,情節嚴重者另一方可依據相關法律可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
4、任何一方不得在公司以外經營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業務。
第七條:協議解除或變更
出現以下情況本協議自動解除:
1、協議期限已滿。
2、由于合理原因甲、乙、丙三方同意將公司注銷。
3、由于國家法律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出現以下情況須簽訂新的協議,同時解除此協議:
1、公司新增其他股東。
2、股東股份變更。
3、由于合作方式變更。
第八條:協議期限
自簽字之日起,有效期_______年,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九條:協議效力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部分條目在公司成功注冊后正式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丙方: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部門)名稱:_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_業務
3、注冊資本:提交押金,承包樓層及獨立工商注冊
4、法定辦公地址: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經股東各方推舉同意):_________
出資中的.設備以股東各方共同評定價值為準(本協議附設備評定書一份)。
4、股東在出資后十年內可以轉移股權,但無權撤資退股;
5、公司設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東組成董事,董事長由最大股東擔任;
7、分紅方式:一月一結;
8、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畫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備注內容: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六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五條各方的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
第六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必須遵循股東考核制度,對于考核不合格和不能履行職責的股東,根據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對其股份進行回購,回購可分為部分回購和全部回購;當董事會有2/3的票數通過時,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價格為公司當月的財務估值每股凈資產。
第十三條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董事會安排的事情,視為不能履行職責,公司有權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回購其所持股份。
第十四條股東應該為公司利益著想,不能做違背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出現,股東應該給予公司相應的賠償,同時公司有權通過第十一條回購其所持有的股票。
第十五條股東在職位上連續出現兩次重大錯誤和在職位上沒能真正的履行自己職責,應該根據董事會的安排調到一個適合自己的職位上去。如果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能,則公司有權通過第十一條對其股票進行回購。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在換屆的時候,必須是整體出售股票,大股東必須在確保小股東權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才能出售股票。如果違反,小股東有權按照股票最近一個月的估值將股票賣給大股東。大股東必須無條件的購買。
附則:
公司進行新的項目融資時,必須通知每一位股東,每位股東都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決定投資的份額,股東自行決定是否投資,投資根據具體的項目而定。在公司將項目進行收購時,收購是否進行由董事會投票決定,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同意則進行收購,收購以后,未投資的股東股份應該根據相應的估值進行稀釋。
股東會
第十七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融資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五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職滿期之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更換董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八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九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二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四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
(6名股東和3名獨立董事)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董事長設一個月選舉一次。
股東簽字:
簽字日期:地點: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七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北京市_____區共同簽署:
甲方: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上述甲、乙雙方經過慎重研究和共同協商,一致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共同經營公司,現就有關事宜達成本協議條款如下:
1、名稱:___________公司;
2、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3、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4、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6、公司性質: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本協議各方作為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7、該公司已經注冊并由甲方實際控制和經營。
1、根據全體股東的意愿,甲、乙分別認繳的股權數額為50萬元、50萬元,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分別為50%、50%,并按照該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出資將分期繳納,第一期出資為人民幣_____萬元(已經繳納);__年__月__日前第二期出資為人民幣_____萬元。
公司經營產生的利潤每當達到______萬時,甲、乙雙方同意分紅,并按照5:5的比例進行分配。
1、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人作為執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不設監事會,僅設1名監事,任期三年。
3、公司設經理1名,由___方任命。
4、公司設2名財務人員:1名會計,由___方任命;1名出納,由乙方任命。
5、公司實際運營過程中,甲方主要_______________工作(實際控制和經營公司);乙方主要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1、公司成立起______年內,各方不得轉讓其在公司的股份(或部分股份),也不得在其所持股份上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權利。
2、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出現需要再增加經營資金的`情況,各股東應按照各自分紅的比例增加出資,公司是否需要再增加經營資金,應以全體股東同意為準。
3、公司遇到增資擴股、風險資金引入情況時,各位股東不得與收購者進行私下股權轉讓或者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對于吸收新股東事項,需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因為公司由甲方實際控制和經營,如果乙方無法了解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有權提出退出。當乙方提出退出時,需要進行清算,以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出資比例為準。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在公司經營運作期間不參與同業競爭公司的策劃、籌建、經營等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商業行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區域內,股東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營與本公司同類性質的公司或業務。
2、公司對外以章程規定內容為準,但在本協議各股東之間如果本協議與章程約定不一致,則以本協議為準。
因本協議發生爭議時,各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2、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為公司存續期間。
3、本協議一式兩份,每位股東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企業股東合作合同篇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為,保護企業、股東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股份合作企業。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主要由職工股份構成,職工股東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共擔風險,依法設立的法人經濟組織。
第四條股份合作企業股東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所持股份對企業承擔責任。
股份合作企業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股份合作企業應當實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設立股份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企業章程。企業章程對出資者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營范圍由企業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限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七條股份合作企業的設立、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設立
第八條設立股份合作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職工股東人數不少于五人;
(二)有符合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有股東共同制定的企業章程;
(四)有企業名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符合公司條件的股份合作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登記為股份合作公司。
第九條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應當按照企業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
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股份合作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三)企業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六)股份的種類;
(七)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股份轉讓、繼承辦法;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及職權;
(十一)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辦法;
(十二)離退休職工生活保障辦法;
(十三)企業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四)企業章程修訂辦法;
(十五)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企業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企業登記機關對準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股份合作企業成立日期。
登記為股份合作公司的,應當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樣。
第十三條國有、集體企業依照本條例改組為股份合作企業的,改組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產權界定,改組方案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國有、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改組申請報告;
(二)改組方案;
(三)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組的決議;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清產核資報告;
(五)企業章程。
第十五條國有、集體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企業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文件,依法進行登記。
第三章股份與股東
第十六條企業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股份采取股份證明書的形式。股份證明書是企業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和取得股利的憑證。
第十七條股份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登記成立時間;
(三)企業注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所持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
(六)股東認購股份的時間;
(七)股份證明書的編號。
股份證明書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企業蓋章。
第十八條股份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在職職工所持股份為普通股,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為優先股。
第十九條普通股股東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按約定獲得股息,企業破產時優先獲得清償,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優先股股東可以與企業協商轉為普通股股東或者由企業購回其股份。
企業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股份合計超過企業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解散企業。
第二十條普通股由在職職工按照企業章程規定認購。
優先股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九。
第二十一條改組的股份合作企業中的集體所有資產和國有資產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由本企業職工一次性購買或者分期購買;
(二)國有資產可以設為優先股或者由企業有償使用,交納占用費;
(三)集體資產可以設為職工共有股份。
第二十二條股東不得退股。
在職職工個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業章程規定轉讓和繼承,非本企業職工受讓或者繼承的普通股應當轉為優先股。
職工退休的,其股份可以轉為優先股或者由企業購回。由于其他原因離開企業的,其股份的處理辦法由企業章程規定。
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優先股已全部轉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業購回后,職工退休時持有的和非本企業職工受讓或者繼承的普通股,不再轉為優先股。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由普通股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普通股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修改企業章程;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百分之十以上的普通股股東請求時;
(二)董事會或者法定代表人認為必要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時。
設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由執行董事主持。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由企業章程規定。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股東人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但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作出決議時,應當經有表決權的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成員人數由企業章程規定,但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名。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和優先股股東推派的代表,但普通股股東代表應占成員半數以上。
非股東職工可以推薦職工代表列席董事會,具體推薦辦法由企業章程規定。
第二十七條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可以設執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監事。執行董事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企業設經理,對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企業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企業職務,執行法律、法規和執行企業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監事的任期由企業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違者,其所得收入應當歸企業所有,并由董事會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股份合作企業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五章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企業,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六條企業稅后利潤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企業以前的虧損;
(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積金;
(三)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四)按照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三十七條職工共有股份的股利,用于下列用途:
(一)分配給職工;
(二)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三)獎勵有突出貢獻的職工;
(四)企業有償使用;
(五)轉增為職工共有股份。
具體辦法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增企業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企業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企業的公益金,用于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十一條由集體、國有企業改組的股份合作企業在設立時,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劃出一定比例的凈資產,專門用于彌補離休、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不足。
第六章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企業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通知債權人。
第四十三條企業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企業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第四十四條企業分立,應當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分立協議應當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經營范圍、債權債務。對企業債務的承擔應當事先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各債權人,重新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分立各方無法達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五條企業合并、分立及其他變更,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企業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業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的;
(三)因企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業違法而被責令關閉的;
(五)優先股超過企業股份總額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職工股東人數少于五人的;
(七)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股份合作企業因第四十六條第(一)、(二)、(四)項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資產清算。
企業清算后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前款同一項中規定該清償而不能足額清償的,可按所欠額比例支付。
清償后的剩余資產,按優先股、普通股順序和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職工共有股份分得的財產用于企業職工的養老、再就業安置等事項。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自7月26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再新設立股份合作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改制為公司。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為公司,可以按照擬改制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為公司后,其債權債務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