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缺失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失去了維權的權利。本文將強調即便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依然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身權益。我們將探討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糾紛時應如何行動,以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支持仲裁申請。以下是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權益保護指南。
一、簽了保密協議沒簽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有用嗎
在未簽署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然享有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若用人單位未能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且在此期間產生了勞動爭議,那么勞動者仍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仲裁請求。為了支持仲裁申請,勞動者需攜帶能夠證明其與企業存在勞務關系的相關資料,例如工資單據、社會保險繳費記錄以及其他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簽了保密協議,能跳槽嗎
若簽署了竟業協議且符合特定條件,勞動者仍有權選擇跳槽至同一行業領域工作。依照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雇傭雙方應嚴格遵守竟業協議中的約定,每月如期向即將離任的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后,方可使竟業限制的效力得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即便在雙方未能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仍享有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在雇主沒有與員工就相關事項形成明確書面約定,從而導致勞資糾紛發生時,該員工可以向相應的權威機構遞交仲裁請求。為了有力支撐其申訴主張,員工需要備齊能夠證明自己與企業存在真實勞務關系的相關資料,例如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憑據以及潛在的同仁見證陳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