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A. 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B. 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C. 招牌、廣告用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A. 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B. 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C. 招牌、廣告用字
答
案ABC
解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三)招牌、廣告用字;(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擴展知識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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