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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論文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體會(大全18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17 13:32:03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論文 法律案例分析心得體會(大全18篇)
時間:2023-10-17 13:32:03     小編:碧墨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一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對真實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學生們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這一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驗的價值所在。

第二段:案例選擇和分析過程

在進行法律案例分析時,選擇一個合適的案例是至關重要的。我通常會選擇與我學習的課程相關且有一定挑戰性的案例。在進行分析時,我首先會將案例中的事實、法律條款和爭議點進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會對各方的觀點進行分析和比較,并結合相關理論進行解釋和判斷。最后,我會得出自己的觀點和結論,并輔以相關案例和法律依據進行支持。

第三段: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發現采用系統性、批判性的思維方式是非常關鍵的。我會將問題進行細致的剖析,對關鍵因素進行梳理和權衡。我還會注重辯證思考,在分析時兼顧各方觀點并考慮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還會運用邏輯思辨以及歸納和演繹等方法來推理和論證。這些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質和復雜性,并幫助我找到問題的解決途徑。

第四段:學習經驗和收獲

通過參與法律案例分析,我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還培養了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的能力。我從中學會了如何查找和解釋法律條款,如何分析判決文書,并且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此外,我也學會了如何運用規則和原則來解釋法律并為我的觀點提供支持。這些學習經驗和收獲將對我未來的法律學習和實踐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五段:結論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學生不可或缺的學習任務之一。通過案例選擇和分析過程,我們可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并發展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能力。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還學會了如何查找法律條款和分析案例相關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通過這些實踐,我們能夠更好地應對日后的法律學習和實踐,同時也展現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驗的巨大價值。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二

[案情]4月17日,王某與上海某教育咨詢公司(簡稱“咨詢公司”)簽訂了《咨詢協議》,約定咨詢公司為王某在廣州市海珠區暨南大學區域單點范圍內開辦的培訓機構提供運營咨詢服務,由王某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用。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協議年度的咨詢費用為40萬元,保證金3萬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第一年度的咨詢費在簽署協議時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詢費在該年度的開始前一個月內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達連續兩個月或者在連續的十二個公歷月內合計達四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咨詢公司應對王某選擇合適的a品牌學校地點予以指導,該等指導意見由咨詢公司提供的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予以明確,王某應該根據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中地點選擇知道條款或者咨詢公司的指導意見選擇a品牌學校地點,王某向咨詢公司書面申報學校地點后,咨詢公司應該在收到后七個工作日書面是否確認該地點,雙方約定糾紛的處理機構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王某根據前述咨詢協議,在簽訂之時交付了兩年的咨詢費用,共計人民幣80萬元,咨詢公司給王某開具了以“咨詢費”為內容的發票,前述協議簽訂后咨詢公司對于選址事項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傳期間以及簽訂合同之時口頭聲稱的選址服務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詢公司便提供了幾個待選點給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選址事項已經超過三個月,按照合同約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對該合同進行分析,我個人認為該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咨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義務,同時王某作為被特許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法定任意解除權,而且在本案中,咨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招商期間宣傳的事項與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情況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王某所繳納的咨詢費和保證金,同時仲裁受理費和律師費由咨詢公司承擔。

[案件焦點]這個案件焦點在于涉案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如果是屬于前者,顯然案件對于王某來說是有利的,因為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了被特許人也就是投資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權;而如果是無名合同,則適用合同法的總則規定,參照買賣合同部分章節的規定,那么對于王某來說相對被動很多,因為咨詢協議里基本是權利一邊倒的傾向咨詢公司,對于王某的違約責任約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對于咨詢公司的違約約定卻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詢合同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王某對合同的種種不利約定的風險評估不夠。因此,整個案子的關鍵就是關于合同性質的論證問題,思路就是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權為主線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仲裁結果]上海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在簽署咨詢協議時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應有充分的理解,且開具的發票內容為咨詢費,王某對于合同性質以及發票的內容未向咨詢公司提出異議,因此,認為系爭合同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主張不成立。對于選址義務問題,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按照咨詢合同的約定,選址的義務在于王某而非咨詢公司,咨詢公司僅是提供了指導和確認工作,且咨詢公司提供了數個地址備選給王某,因此王某認為咨詢公司怠于履行選址義務的意見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就選址義務問題產生爭議后,王某和咨詢公司主要圍繞的是退款問題發生糾紛,而咨詢公司再也沒有提供新的選址指導意見,因此按照咨詢協議的約定,盡管咨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詢服務,但畢竟該培訓機構未能實際成立,系爭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此,王某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上海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可。另,上海仲裁委員會員會認為由于系爭合同解除,則咨詢公司應該退還王某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鑒于咨詢公司確實為選址問題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指導與意見,付出了相當的工作量,且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培訓學校未能成立系歸責于咨詢公司,事實上王某對咨詢公司提供的諸多建議均不予采納也是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員會酌定咨詢公司退還王某已支付的咨詢費72.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仲裁受理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對于王某主張的律師費和差旅費鑒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處,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對于上海仲裁委員會上述的理由,在我個人看來還是有點牽強的,尤其是對于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上,上海仲裁委員實際上是繞開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定義,同時也忽視了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的地位。簡單來說,商業特許經營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咨詢服務支付咨詢費的一方與收取咨詢費的一方顯然是被服務與服務的關系,比如客戶與律師之間的咨詢服務,顯然不可能是律師管理客戶,這就是商業特許經營和咨詢服務之間的根本區別。涉案合同或者雙方提供的證據均顯示王某是必須遵守咨詢公司的管理規定,必須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冊去經營,否則將承擔高達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何況王某支付所謂的咨詢費關鍵換來的是a品牌學校商標的授予、咨詢公司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權、a品牌學校統一裝修裝飾以及師資教材的使用權及購買權等,這顯然是商業特許的內容而非咨詢。而對于案件的結果,不能說完全滿意但是也來之不易,這個案件在代理之時對于申請人一方也就是王某來說,不管是從合同約定上,還是從實際履行中的證據來說均不利,比如咨詢協議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立培訓機構的,加盟費和保證金沒收,另外,對于沒有按照咨詢公司的要求經營培訓機構的,則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且還有諸多其他的系統信息管理費、教材費等等,整份合同在權利義務上完全不平等。當然不管實際情況如何,作為當事人的律師,也只能窮盡一切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去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益,雖然最終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里有部分咨詢費不予退還,但實際上這個只能說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預計的范圍,但這個畢竟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之內,何況咨詢公司確實也付出了一些服務。從另一個層面來說,個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員會這樣的裁決,因為其考慮了一定的社會效果,涉案的糾紛屬于一個系列案且約定的糾紛處理途徑均為上海仲裁委員會,如果一律認定王某的主張成立則可能形成判例,這會導致咨詢公司的經營陷入困境,而該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較有名的培訓機構。

在此,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對于當事人的建議和對于其他投資者的建議是一樣的,即在從事任何投資之前,對于投資的項目必須了解、對于被投資方的情況、投資協議的內容必須較為清晰,尤其是投資協議的條款約定需要做風險評估,切忌輕信招商階段被投資方的廣告宣傳內容,否則發生糾紛時,如果協議或者證據本身對投資者不利,那么律師想挽回投資者全部損失,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訴訟也好,仲裁也罷均是以證據事實來證明一方主張的存在,而不是以實際發生的情況作為依據的。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三

(一)案情介紹

李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李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李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李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家人趕到醫院,向李某表示感謝。

(二)案例問答

1、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答:李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所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應該認定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存在無因管理之債的民事法律關系。

2、李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答:該女子應當賠償。根據對案例的分析,李某與該女子之間形成無因管理關系。李某與該女子之間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李某為了挽救該女子生命而對其進行救助,所以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李某照相機的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屬于在活動中實際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賠償。

3、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答: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管理者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外有《民法通則意見》第132條的規定,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李某為女子支付醫療費用為直接支出費用,所以有權請求女子償付。

4、李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答:不能。無因管理人沒有向被管理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為執行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不能額外支付其他費用。

5、李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答:不應賠償。因為該女子衣服破損是自己行為造成的,李某作為無因管理人只對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女子衣服破損并非由于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無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該概念說明:1.無因管理的發生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即沒有法律上的緣由;2.是為了他人利益考慮,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3.所管理的事務應該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義的、合理的、適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務。

(二)性質

(三)法律要件

1、無因管理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

該要件應注意兩點:一是何謂“管理事務”;二是何謂“他人事務”

2、管理人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稱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務時所具有的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無因管理行為需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無法律緣由或者無法律依據,即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四)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四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五

案例分析答案

監護案件,由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15周歲,為一癡呆人,甲父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他外出辦事忘了將甲托人照管,具有過失。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鄰居家的損失應當由甲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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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六

案例:

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七

專家解析“深圳退役參戰人員狀告羅湖區民政局取消優撫待遇行政案件”

※本人僅從網絡查詢相關案件情況后整理,雖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過獲取現有相關資料縝查規律性問題,行政法專業律師重在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件、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從不同角度判斷案件的法律走勢,提出自己對本案的法律意見,供大家分析參考:

【案件概要】

1、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原告:七名參戰退役人員

被告:羅湖區民政局

2、案 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種類:行政撤銷)

3、訴訟請求:

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

4、原告依據的事實理由:

原告訴稱自己系參戰退役人員,根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第二規定、《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9〕135號第四條規定,經原告申請、被告核查,確認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資格,享受通知中關于“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在國家相關部門沒有取消“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情況下,被告作為政策執行機構,依照其上級機關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優撫待遇,被告的此項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求撤銷,并要求繼續執行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對原告作為參戰退役人員的各項待遇。

5、被告答辯要點:

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失去或不具備繼續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待遇的資格條件。

【訴辯依據】

1、原告的訴求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一條(六)(八)項、第五十四條(二)、(三)項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2、原告訴求應提交的相關證據:

身份證件、申請優撫待遇審查表、參戰證、傷殘、疾病等證明、下崗或失業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生活困難證明(證明符合優撫條件及向被告交納過的證件資料)或直接提交曾發放優撫待遇的賬卡等證據,以證明被告曾對原告的資格條件審核確認。

3、被告答辯依據:

應當向法庭提交其作出《關于取消參戰涉核退役人員退休后生活補貼的通知》職權范圍、法定資格主體、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具體法律規范性依據。

4、被告應當提交的證據:

【案件爭點】

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合法性審查的原則,法庭應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證據依據、事實依據。

2、被告先前審核后確認原告符合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資格條件,并發放相應的待遇,事后又取銷原告的優撫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認定,涉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應作為法庭審理的重點。

【法理辯析】

由于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不多,相應的法律依據較少較原則,給法庭審理和判決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審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備享受相關待遇的資格條件(被告先前行為已有認定),即完成舉證和訴求義務;被告理應提供關于作出涉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主體、證據、事實、法理依據,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和法據支持其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

1、為防范法庭將本案的審理重點切換到對原告是否應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優撫待遇的復審方面,針對是否應當享受待遇的問題,已有被告的前期行為確認,法庭不易重復審理,否則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審核職權之嫌;本案審理的重點是被告取消原告優撫待遇的證據、法律、程序性內容。

2、律師特別提到一點,根據全案分析可知,本案還存在著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立法宗旨的把脈。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辦理了退休、領取了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據此,法庭需要審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對“領取退休工資、生活不再困難”應當取消的條款性規定。

據本律師了解,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并無附條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條款,因此,被告的此項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3、《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第四規定的補助對象為“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從“農村““無工作單位”“家庭生活困難”三個客觀性條件與“參戰退役人員”主體資格兩方面做出規定,并無被告所述應當停止優撫待遇的附加條件。對家庭生活困難的理解可參照“當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關于停止優撫待遇的“條件、程序、由哪一級機關”作出均無明確規定,被告的“停發通知”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根據。

筆者認為,本案關鍵在于如何認識優撫的實質內容和立法性質問題,重在保障退役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無“工資”,國家對參戰人員的優撫待遇性質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對社會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優撫待遇是特殊人員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

【專家評案】

1、國家對“參戰退役人員”的優撫政策,體現的是憲法精神: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群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工作方針,堅持“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目的在于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隨著形勢的發展,優撫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撫恤補助標準低,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對擴大;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保障對象進入老年,生活、住房、醫療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一些相應政策沒有跟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和落實,影響國防建設,為解決當前優撫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優撫工作,國家財政部、民政部及時調整和頒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通知特別強調“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達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8〕152號規定,要保障優撫對象在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各地要引導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制定針對優撫對象的具體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政策,在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服務環節中體現對優撫對象的優先。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報銷、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等多種措施,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保證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財政部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35號規定,認真落實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他們的醫療困難,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責任。中央財政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優撫工作的重視和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多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制定和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和醫療優惠政策,建立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確保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凡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內的重點優撫對象,全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幫助其繳費參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重點優撫對象,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應將他們優先、優惠納入。對繳費有困難的,可通過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參保。參加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個人負擔醫療費較重的,可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由各地制定。同時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部分困難人員(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

裁判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各項政策的精神實質、核心內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貫徹落實的思路、對策、措施。

原告的情況符合通知規定的優撫對象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條規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第三條規定,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兩個通知強調“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列為優撫對象,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2、被告停止原告優撫待遇缺乏法律依據:

從2007年8月1日起開始,中央、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針對當前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存在的實際困難,把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列入重點優撫對象范疇,給予部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擴大和提高優撫對象、優撫標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七條僅僅規定了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優撫待遇,顯然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實際是停止)原告的優撫待遇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有關對象及范圍的界定:“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與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發展相銜接的新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在補助繳費參保和體系外補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關待遇范圍的界定:“完善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落實部分復員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實有勞動能力和條件的人員的勞動保障措施”。

3、優撫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基本原則是“多措并舉,著力解困”、“加強宣傳,確保穩定”、“不漏人、不漏項、不出錯、不留死角”、“就高不就低”:

依據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統一的基本標準并隨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

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通過及時向政府和民政部門報告的方式妥善解決,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把黨和政府對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的關心愛護傳達到每一個人,使各項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妥善處理好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其他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做好思想工作相結合的原則,防止一停了之,引發不穩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員,其原有工作單位難以保障所獲工資或生活費標準與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或原告系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原告享有的生活補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類型法律前沿問題,法庭如何詮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確認定國防建設事業的保障措施,如何維護退役參戰人員基本生活穩定方面將給出樣板答案,同時從宏觀上考驗審判人員能否正確駕馭法律和微觀上充分展示當審者對案件高超的審判技能。

本律師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委員,實踐中特別注重司法前沿疑難復雜案件的研究,為解決此類案件,從不同的角度深入細致剖析核心法律問題,為當事者提供正確的分析意見。

※本文僅屬法理研討,未經律師本人允許,請勿轉作他用。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八

【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九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歡迎大家觀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 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 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報告分析人:黃少春律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

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

導語: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執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其并未成為有關企業的內部成員,是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依照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規范,國有企業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其內部的企業法律顧問機制,從而及時有效的防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各種法律風險。而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則應根據企業的特殊需要,征求該企業的企業法顧問意見,另向社會選聘。

在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個普遍現象,大多數老板對于公司章程很不重視,不少老板認為公司章程只是設立公司時不得已提供的一份文件,在遞交的公司章程中,幾乎都是生搬硬套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很少咨詢專業人士。在公司決策者眼里,公司章程似乎是廢紙一張,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擺設。

老徐,中學未畢業即出來創業,多年打拼,稍有成就,手中有幾十萬的閑錢在尋找機會投資。劉先生和周先生合作開辦一家it公司,所開發的一套電子安保系統應用于小區管理、公共場所治安、超市防盜等領域,具有很大市場潛力。公司為了擴大市場,急需一筆資金投入,經朋友介紹認識,找到徐先生請求合作。

徐先生看好這個項目前景,拿出自己30萬的閑錢,同時借貸20萬,共50萬元作為資本金入股,占50%的股份,劉、周以技術和原先積累的銷售渠道等折價占50%的股份。

合作的第一年終,企業稅后利潤20萬,但劉先生和周先生決定增資擴產。老徐因借貸問題,本不想繼續再投資,希望分取10萬該得分紅,但想到公司正在增長勢頭上,就又借錢20萬連同分得紅利10萬增資。第二年年底,公司稅后可分配利潤有200萬。老徐松了口氣,原以為這下可發了。

誰知,劉先生和周先生希望繼續壯大企業,決定在提取了20萬元按出資額分紅后,剩下的180萬全部轉為公司發展資金。老徐因為借貸的50萬馬上就要到期,且家中也急需要大額資金,就與劉先生和周先生協商,幾番協商終究無果,股東之間的關系因此也僵了。

事態發展到了這地步,老徐覺得再合作下去,根本毫無激情與意義可言,就決定退股。誰知,無論是退股還是第三人轉股,沒有劉先生和周先生的同意,均不可操作。原來,公司章程中有明確約定:公司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不得退股,如要轉股,需要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公司章程的這規定,完全堵死徐先生公司投資資本的兌現之路,此外,之前所借的錢到期,天天被債權人逼著,老徐為此簡直快被逼瘋了,幾乎天天找劉先生和周先生吵鬧,但劉先生周先生兩人基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就是不答應退股。最終,老徐是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繞開公司章程的規定,頗費周折地以一非常規的方法讓三方妥協,老徐要回了投資本金。

這個教訓對老徐影響很深,都快有點杯弓蛇影了。今年,在再次與他人合作投資之前,特別請律師朋友幫忙審閱有關的文件是否妥當,認真程度讓新的合作伙伴頗有點不滿,認為老徐小題大做,雞蛋挑骨頭。

今年8月中旬,各大媒體均頭版報道中式快餐第一品牌真功夫,在上市沖刺前夕上演了一場兩大股東之間的管理權之爭,一方大股東潘宇海之兄、妹帶領十多名白衣黑褲平頭男子沖進真功夫總部辦公室,試圖接管公司管理權,但遭到公司人員攔截,為此雙方人員發生了肢體沖突。

據媒體報道,本次沖突,直接原因來自來自兩大股東經營企業理念分歧,大股東之一潘宇海感覺到自己對公司失去了應有的權力,但公司的章程卻無法為此提供解決的途徑。為此,指使其兄、妹采用非常規手段,試圖奪回對公司的掌控權。

又據媒體的后續報道,在強行接管公司管理無效后,公司董事潘敏峰已經向天河區法院提出訴請,請求凍結公司有關財務資料。業界評論,真功夫股東之間的糾紛,在極大地給公司公眾形象帶來負面效應的同時,公司上市有可能因此延后甚至取消。

以上的案例,相信大家對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深刻的體會了。

其實,公司章程對公司的重要程度,猶如憲法之于國家,樁基至于大樓,它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礎。對一個投資者來說,一份詳細而又完備的投資協議固然必不可少,但一個精致細化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成長、壯大的基礎。

公司創辦之初,因為規模小,事務單調,股東之間可以保持默契,出現分歧也可以協調。但隨著公司的逐漸壯大,事務日漸繁雜,股東之間分歧所涉及的利益越來越重大,這時,通過協商途徑輕易不能達到解決彼此的分歧了。如果公司章程擬定之初沒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沒有預先設計解決這些問題規則,就可能構成公司僵局。輕則影響公司正常經營,重則導致公司解散。

我們為不少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很遺憾的發現不少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在無法發展,有的因為因為股東之間的糾紛而垮臺。我發現,發生股東糾紛的公司,不少都與公司章程沒有精確設計有關。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我在兩家跨國公司擔任法務領導期間,深刻體會到外資公司對于公司章程的重視。外企決策者有一個深刻認識:公司成立時,必須把握好登記文件的內容,尤其是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存在瑕疵,猶如大樓沒有打好地基,必將影響到公司未來的運營、壯大。

企業的經營活動,時刻遭遇著風險,但有些風險,平時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你感覺不到,但一旦其發生,卻是致命的,它直接地影響到了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開辦下去。這在企業風險管理上屬于系統風險,也稱基礎風險。公司章程瑕疵就屬于這一類型的風險。

作為一名專業人士,我想忠告投資者:在公司設立之初,應該重視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的擬定,如果自己把握不準,應該請律師提供意見;有時,律師僅僅改動一句話,甚至幾個字,就可以把影響公司發展的某些風險予以消除,其給公司帶來的效益是非常可觀的。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一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繼承人有妻子李某、孫子王進(代位繼承人)、劉某(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子王進(代位繼承人)和女兒王乙。王某的遺產60萬給孫子王進20萬,剩下的40萬由4人平分,每人10萬元。

王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數十年,共有存款40萬元,房屋、家具等財產折合人民幣80萬元。總計40萬+80萬=120萬,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遺產也即120萬的一半60萬。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二

1.公司背景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從1930年開始生產皮包。剛開始它的產品是同行業最昂貴的,是針對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費者設計的。公司只在百貨商店和箱包專賣店銷售自己的產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銷,在每一個區域市場只通過選擇一個中間商銷售產品。在新一任領導卡茲上臺之后,哈特曼公司

拓展

了它的分銷覆蓋面,消減了產品線,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員培訓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總收益是3300萬美元,年銷售增長率22%,卡茲試圖將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長率提高5%-10%,同時,增大它在高品質箱包的市場占有率。

公司的產品線包括框架式與軟邊式兩類皮箱的四個系列,其中價格最昂貴的是4700系列。現在,卡茲正考慮對哈特曼產品線加一些變化,用新產品代替已經銷售疲軟的超麂皮產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競爭對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決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總裁卡茲對公司過去實行的價格促銷策略進行評價,同時考慮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繼續實行這一策略。關于是否繼續這一策略,專家研究的結果與營銷副總裁舒斯特的看法產生了分歧。除了價格促銷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還實行過:饋贈禮品與連帶購買促銷策略。

二、決策選項

1.卡茲不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專家研究報告認為,價格促銷策略雖然增大了銷售,但是所生成的貢獻卻低于不實行該策略所獲得價值。而且,卡茲認為價格促銷會有損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舒斯特認為價格促銷能夠增大顧客對哈特曼箱包的

興趣

,吸引新的消費者,鼓勵現有顧客增加對哈特曼產品的購買,從而增加銷售量。

三、決策標準

1.公司利潤

經濟利潤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指標器,它指導人們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地方,正因為如此,經濟利潤是決策的基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利潤的不斷提高,從而回應對不同階段而實行不同的決策。

2.產品銷售量

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根據產品銷量靈活的調整產品定價、存儲策略、銷售方案等。合理的銷售預測對于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定有重要的意義。

3.品牌形象

隨著國內外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面臨的競爭較以往大的多,當企業計劃推出一種新產品時,由于

廣告

成本的急劇增加,使得新產品的風險相對提高。因此企業的經濟模式逐步從產品經濟轉向了品牌經濟,企業希望通過建立品牌形象減少產品的銷售成本,減少產品開發的風險,增加企業的競爭優勢。

4.公司戰略目標

公司會為自己在未來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內制定自己公司的戰略目標,而企業公司,為了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實現利益最大化,不斷推進自身的發展。會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戰略目標而制定不同的決策,從而影響決策的實行。

四、決策標準的論據

1.公司利潤的案例論據

表1哈特曼公司產品定價資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實行零售促銷計劃時受到零售商的歡迎。1979年其4200系列產品的稅前凈利潤達到21%,4700系列達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達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議的零售價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潤率,相比之下,整個箱包行業的平均毛利潤率只有46%。

所以說,不實行價格促銷策略也可以為公司帶來高額利潤。

2.產品銷售量的案例論據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對全部四種箱包系列中三種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實行20%的削價促銷。但在促銷結束之后的一段時間,對三種手提式皮箱的訂單量明顯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銷合同中,大約銷售出了144000件促銷產品,只達到了預期數量的一半。

根據專家研究結果表明,促銷活動造成4400產品線在銷售量上互相殘殺;1978年3月-5月,4400產品線的銷售量為15130件,低于17020的預期數量,使貢獻毛利潤減少40366美元。

所以說,哈特曼可能在促銷中蒙受了損失,銷售量迅速增長和銷售收入大幅增長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論據

_年,哈特曼公司對年齡在25歲以上、家庭年收入超過25000美元的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只有12%的消費者認識哈特曼品牌,而美國

旅行

者的品牌認知水平超過了90%。只有5%的被調查者回憶起曾見過哈特曼的廣告,而哈特曼的價格促銷活動只能通過,較大的零售商進行地區性廣告宣傳,廣告著力突出公司的名稱和聲譽。

所以說,即使實行價格促銷,而不提高企業形象,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認知度仍然較低,從而并不會增加其銷售量以及顧客對其產品的購買需求。

4.綜上所述

我們認為,不應該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五、行動計劃

1.繼續實行饋贈禮品和連帶購買策略

為促銷專門制作生產禮品或連帶購買的商品,促銷結束以后,此商品不再進行售賣。

2.加大企業形象和品牌認知度的推廣

在高端雜志、報紙期刊刊登廣告;在奢侈品展銷會進行展銷;利用名人效應,進行代言;請專業人士宣傳,進行口碑營銷。

3.實行特殊

節日

營銷方案

在店慶、特殊節假日、vip顧客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候,進行饋贈典藏版箱包活動。減少庫存,將存貨改裝為限量版非賣品。

4.體驗式營銷

重視顧客的體驗和對產品滿意度的反饋。可以將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產品和特殊性產品在上市前,免費發送給限定的vvip顧客體驗,并進行及時的反饋信息的

收集

。對產品進行及時的修改和更進。

5.經銷商,消費者訂貨優惠

實行提前訂貨,享受分期付款,優惠折扣,贈送產品等優惠。

六、行動計劃的風險

1.不能合理預測銷售量,造成連帶購買或饋贈的產品數量無法控制。導致供不應求或庫存積壓,影響銷售額和產品成本的預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充足資金流是對企業的一大考驗。對于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時間的接受過程,見效慢,短期收益不會有太大的提高。

3.關于體驗式營銷的方案,可能導致顧客只體驗不購買。一旦,該產品在顧客體驗過程中,得到滿意度低的結果,那么對于后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響。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導致資金一時無法到賬,企業正常營運受到影響。容易出現壞賬等現象,造成企業的損失。

七、風險的解決方案

1.合理預測促銷中連帶購買品或饋贈品的數量,并且在促銷活動結束后,該產品不再進行生產和售賣。

2.提高自身的信譽度,聯系好與銀行或其他風投的關系,以便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為公司經營和擴大企業規模和產品線做后盾。

3.提高產品品質和顧客滿意度。在體驗期一旦出現問題,及時修改,并將改進品再次進行體驗,避免負面影響過大。

4.在產品設計上加大重視,吸取行業精華,力求走在行業的最前端。滿足更多客戶的產品

時尚

需求。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三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為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屬于犯罪。但本案中甲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犯罪中止。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甲對乙已造成一定損害,屬于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四

[摘 要] 中職時代是學生生理和心理快速成熟時期,而學生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的熏陶。所以,加強中職生的法律素質教育,使中職生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培養法律意識,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對中職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素質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中職學生 法律基礎知識 懂法知法守法

中職院校《法律基礎知識》課是中職德育課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設置這門課程, 對增強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推進素質教育, 培養時代新人, 具有重要意義。把中職法律基礎知識課定位于德育課程, 它不同于其他學科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隱性課, 而是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顯性課,它對于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提高學生道德法律意識,培養學生學法守法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大多介于16歲至19歲之間,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如何抓住他們這個年齡段的特點,幫助他們完成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塑造是德育課教學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向社會輸送合格的中等專業技術人才的重要保障。因此,這門課在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系中的地位是其他學科無法代替的。但是,如何改革教學方法,使這門課程講好講活,達到預期目的,很值得從教者探索和嘗試。筆者結合教學中采用的教學方法及感悟,談談幾點頗有心得的教學方法。

一、提倡定義閱讀、重點難點思考,案例討論分析

《法律基礎知識》是教育部規劃的教材版本, 在教材編寫上很有特點:在內容安排上與初中“法律常識”課緊密銜接;在編寫形式上圖文并茂,形式活躍,非常適合于初中畢業升人中職學生的閱讀習慣。因此,在教學時,我會安排大約8-10分鐘, 讓學生對本節內容進行閱讀和思考,在閱讀的同時,指出閱讀的重點、需要思考的難點、以及對文中“議一議”、“想一想”、“小資料”等內容的重點思考。閱讀與思考的方法,讓學生獨立進行,并準備好在后邊的教學過程中回答教師的提問。通過這一環節, 學生基本上對該節課程的脈絡層次、重點和難點內容等有一個較為清晰的了解, 同時也為下一階段教學過程中的進一步融會貫通打下鋪墊。

二、結合實際,寓教于法

法律理論一般比較抽象枯燥,教師如果只是從理論到理論,學生既難以理解課本知識,又易于厭煩疲勞,所以講授理論時適當穿插一些典型、生動的案例,具有較強的說服力,也便于學生準確牢固地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如,在講財產所有權包括“四權”,就用具體案例加以說明:我買了一本書,我就對這本書擁有了占有權;我將它拿來閱讀,這就是使用權;再把它出租收取租金,這是收益權;最后,我將書贈送給別人或轉賣給他人,這就是處分權。一個簡單的例子便使抽象概念具體化,書本知識形象化。

在授課過程中,我還針對學生平時沒有機會看電視新聞,又較少閱讀報紙,時常結合時事及最新法律報道進行講解,以調動他們的學習興趣。除些之外,在教學中很注重引用教材有關的新制定新修改的法律條文來為教學服務。如在講犯罪的基本特征中關于刑事違法性的時候,“醉駕入刑”講到高曉松的醉駕事件,以及諸多明星的醉駕事件,通過學生關注的明星入手,提出相關法律事件,然后切入討論,讓學生就更好地把握了犯罪的特征,同時加深了記憶。教學實踐告訴我們,教學中應努力創設情境,聯系生活實際,這既可以激起學生的興趣,積極主動參與教學活動,又可以讓學生獲得更多的知識,激活學生的創新思維,更好地鞏固和理解教材中的內容。

三、突出運用案例式教學方法,提高學生應用能力

法律基礎知識課達到教學效果和目的一個重要支撐點, 是充分運用案例式教學。首先, 充分運用教材中例舉的案例來以案說法。在教材中, 配合每一個章節內容,教材都列舉了一定量的案例來配合教學,對于這些案例,先讓學生在閱讀理解的基礎上來回答自己的理解和感受,然后師生共同分析和探討。還可進一步拓展, 讓學生再類舉出發生在身邊、家鄉的所感所知的典型事例,供大家思考和了解。其次,是教師要多準備一些新鮮的案例帶到課堂上與學生共同分析和思考。規劃教材雖然有諸多優點, 但有一個明顯的不足就是提供的案例滯后, 缺乏時效性。這就要求教師在平時備課時要廣采博覽、遍地拾遺地尋找和積累相關的典型事例和鮮活案例, 來充實和豐富課堂教學。直觀而富于啟發的材料, 生動的案例, 是學生消化知識、轉變情感、提高興趣的必不可少的情境。在教學中, 教師所引用的事例越貼近學生、貼近生活, 學生越感興趣, 越容易理解。事例在時間和空間上與學生接近, 就會產生近因效應, 學生思維就活躍, 理解就快, 記得就牢。這樣一來, 一方面豐富和活躍了課堂, 增添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另一方面讓學生潛意識地感到法律距離我們的現實生活并不遙遠, 從而內化為無形的法律意識。

四、既教書,又育人

筆者認為,作為一名教師,既要向學生傳授課本知識,又要教會他們做人的道理,只有兩者兼顧,才能算是合格的教師。尤其是我校現有的學生都是中職學生,正處于確立人生觀、價值觀的關鍵時期,因此,我們教師既有責任又有必要教育、引導每位學生往人生正軌上成長。課堂上筆者利用多媒體教具,穿插播放《法庭內外》等系列青少年法制教育片,影片中少年犯悔恨的眼淚,感人至深,對學生觸動頗大,使他們更好地認識到了學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五、處理好法制教育與養成教育的關系

從現實來看,有些青少年違法犯罪并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由于自制能力差,所以這就涉及一個養成教育的問題。青少年正處在血氣方剛的年齡階段,干什么事情都喜歡講“義氣”,所以有時明知是違法的事情,但為了所謂的“義氣”,就不顧一切了。這里有一個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水平低的問題,但更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養成教育沒抓好。

法制教育單純靠課堂上的知識灌輸是不夠的,因為法律知識還沒有融入其意識,或者僅僅化為其心理層面的行為規范,于是,他就不可能產生和形成自覺行為。所以,只有努力克服長期以來“重知識灌輸,輕意識培養”的傾向,逐步樹立以培養和提高法律意識為核心的教育觀點,才能抓好養成教育。養成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應該發揮它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在課堂中給學生播一顆“法”的種子,讓其明事理,知法懂法守法,這樣才是達到教育的根本。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五

您好。

請看解答; 「案例」 在一次社會保險執法大檢查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某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與其工資總額存在很大的差距。^v^門詢問其原因,企業解釋說,該企業是按支付給本企業所招用的城鎮職工的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中未包括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

^v^門指出了該企業的錯誤,并作出了責令其補繳應繳而未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決定。 「評析」 這是一起錯誤理解《失業保險條例》的案例。

《失業保險條件》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對工資總額的正確理解,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

《國家^v^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v^年9月30日^v^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v^發布,國家^v^令第1號)明確規定,工作總額是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范圍有:根據^v^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和教練員的獎金,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實行租賃經營單位和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給家庭工人的辦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計劃生育補貼等。根據這一規定,企業支付給本企業各類職工的工資都應納入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雖然,《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中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是,這不能理解為企業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也不納入單位的失業保險費繳納基數。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業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也不納入單位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實際上就可以減少一塊勞動成本,對城鎮勞動者的就業造成壓力,甚至加大城鎮勞動者就業難的問題。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六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為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屬于犯罪。但本案中李某能夠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李某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予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七

小杜是一家國有企業的員工,去年從學校畢業之后他與該企業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至今年6月30日止。今年2月,小杜聯系了一家新公司,打算7月份合同到期后跳槽到新公司。但是今年3月底,小杜突然收到新公司的通知,要求從4月1日即開始正式上班,小杜于是向現在所在的單位提出了辭職申請,并獲批準。按照正常情況,從離職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即4月1日到4月30日期間,小杜仍應當在原單位正常上班,并辦理一些工作移交手續。搜s公司要求立即上班,所以小杜就向公司提出,4月份的工作日以之前雙休日加班積累下來的調休假和年假沖抵。對此,原單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以及提出請假時間倉促為由不予批準休假請求。小杜便在單位未予準假的情況下提前離開。

4月20日小杜收到了公司寄出的掛號信,稱因其連續曠工多日,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給予除名處分,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小杜當即回到原單位辦理辭職手續,同時要求原單位撤銷除名的決定,對此,原單位給予了拒絕。小杜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

審理過程中,爭議雙方對是否存在曠工行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小杜提出:單位認定曠工的依據不足。根據單位的《休假辦法》規定,年休假是每個員工應當享受的假期,員工有權在任何時間享受;而加班的調休假本身就是應單位的加班要求所產生的,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同樣是員工的權利,對于即將離職的員工單位不批準其休假的請求其實是對員工休假權利的侵犯,因此,小杜認為他的'休假請求是不需要單位批準的,單位無權認定其休假的行為是曠工,相應的除名決定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而單位則認為:根據單位《休假辦法》的規定,所有的假期,包括年休假和調休假,都應該經過單位批準,對于交接未完的情形單位不予準假是有合法依據的。小杜的請假申請未經批準即擅自離崗,其行為完全符合曠工,對其除名決定于法有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單位的《休假辦法》規定員工申請加班調休假、年休假及病假等須經過審批程序,該規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休假辦法》的制定經過了合法程序,故單位依據其《休假辦法》做出除名決定合法有效。據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小杜的仲裁請求。

員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提出離職,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這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員工離職往往是一走了之,陷企業于兩難。令企業正常工作秩序被擾亂,重則致單位蒙受經濟損失,而面對一些無形的損失,公司又難以舉證向員工追討,因此,單位往往會以曠工等方式對員工進行處分。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公司的處分行為只要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且履行了必要的手續,這種處分就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小杜申請仲裁所提出的理由是:加班調休假是其合法權利,公司無權不予準假。但是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對于雙休日加班的補償問題,單位可以在因生產任務較重等情況致無法安排補休時選擇以支付加班工資的形式予以補償。也就是說,對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單位擁有決定權。加之《休假辦法》已明確了審批程序,單位有權拒絕批準小杜的調休申請。況且,單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以及提出請假時間倉促”為由不予批準休假的決定具有合理性。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申訴請求的裁決并無不妥。于此同時,如果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小杜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還可以向員工個人索賠。

庭審中,小杜承認他的做法實屬無奈,而公司也表示如果小杜不是一走了之,音訊全無公司也不會做出除名的處分。籍此案例,陸律師提醒跳槽者,跳槽切忌一走了之,做好交接手續,履行通知義務,做誠信的職業人利人利己。

法律案例分析論文篇十八

摘要: 民法是一門博大精深的應用法律學科,它既給人們以豐富的知識,也為人們學習和掌握它增加了難度。教學中應幫助學生弄清學科體例和重點;教會學生原理學習和案例學習的方法。其中原理學習,一要學好概念;二要分清特點;三要掌握構成要件;四要重視但書。

關鍵詞:民法 學習方法 指導

民法作為一門博大精深、應用性很強的法律學科,它既給人們以豐富的知識,也為人們學習和掌握民法增加了難度。初學民法者,首先會感到民法的體例和內容較其他法律學科更為龐大,不易全面掌握;其次會感到民法原理或規范有的地方過于抽象,而有的地方又過于詳盡,不易理解或記憶;最后會感到民法不易運用。這些感覺的出現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學生沒有把握住民法的特點,沒有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所以,要使學生對民法由不懂到懂、由不會用到會用,民法的教學不能僅停留在講好理論、分析好案例上,應當重視幫助學生把握民法的基本特點,指導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

一、幫助學生弄清民法的體例和重點

對于初學民法的學生,首先要知道民法的全貌,即首先要對民法的體例有所了解。民法到底是個什么樣的法,有什么內容?有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權利體系》,這篇文章介紹了民法的全貌以及民法總括的框架。民法是一門權利之學,它講的是各種民事權利。我們講人身權、財產權。人身權里面講生命權、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里面講物權、債權;再后面講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這就是民法的體例。

從體例上看,民法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大部分。總論的內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定,分論是具體的六大民事法律關系,即物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親屬權和繼承權。從內容上看,民法原理大致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這主要集中在總論之中,如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等;二是比較抽象的涉及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如債權一般原理、合同一般原理等;三是具體的原理或規定,如買賣合同的內容,法定繼承人順序等[1](p418)。

根據民法的體例和內容,一般來說,學習時要注意遵循循序漸進的規律,先學好民法總論部分的內容,再按順序學習物權、債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民法總論部分,不僅是整個民法的基礎,而且是整個現代法制的基礎。學好這部分內容,再學習其他部分就比較容易。當學習其他部分時,也應當遵循同樣的規律,先著重學好該部分的基礎知識,例如學習債權部分,應先著重掌握債權總論部分,然后再學習各種合同。對于民法的三個層次的內容,前兩個層次必須全部掌握,后一個層次則有選擇地加以掌握,其余等以后在工作中慢慢提高。這樣就可以使我們對民法獲得一個整體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為進一步學習、研究民法或者從事民法實務奠定基礎。

二、教會學生民法原理學習的方法

民法的學科特點決定著人們應該選擇什么樣的學習方法。根據民法的基本特點,民法原理的學習方法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概念。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一套有嚴密邏輯關系的概念[2](p8)。掌握了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維框架。經驗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師在處理案件中,學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現失誤,往往源于沒有掌握好這套概念或者發生概念混淆。因此,學習民法首先要學好概念。怎樣掌握和理解概念呢?第一,不能有任何僥幸心理。民法中的概念必須全部掌握。這是因為,概念與概念之間是相互聯系的,例如“占有”分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這一串概念中漏掉任何一個都會影響對其他概念的理解。第二,必須理解概念的含意。一個概念包含著幾層意思,可以通過分析法分解成幾層意思,這樣分析的結果是不需要一字一句地背誦就能將概念記得清清楚楚。例如,“法人”這個概念,可以分解為:(1)法人是一個社會組織;(2)法人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核準登記;(3)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組織機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必須記住從概念分解出來的意思。因為,法學中的一些特點、權利義務內容或法律責任等往往都包含在概念之中,大段的文字無非是對概念的具體解釋、發揮而已。因此,9/10的時間應該花在理解和掌握概念上,而瀏覽具體的解釋,1/10的時間已經足夠。

其次,

要注意分清特點。民法中充滿著“特點”兩字,什么是特點?所謂特點就是一事物所具有的獨特個性,是區別于其他事物的基本標志。所以,特點總是產生于比較之中,沒有事物之間的比較,就無所謂特點。例如,僅僅講“債”,是談不上債的特點的,只有將債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如“所有權”相比較,才能看出債與所有權的不同,不同之處就是特點。因此,在學習中,面對像“合同的特點”、“人身權的特點”之類的提法,首先應當自問:合同或人身權是與什么事物比較而產生特點的?有時,一事物的特點產生于同時與多個事物的比較之中,這時就更應注意區分第一特點是與什么比較,第二特點是與什么比較。例如,“租賃合同”與一般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實踐合同相比,具有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的特點;與買賣合同相比,具有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特點;與消費借貸合同相比,具有某些物權特征的特點。自覺地進行比較從而掌握特點,不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概念,而且更容易記憶。

第三,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種構成要件。民法中經常出現構成要件的提法。所謂構成要件,是指能夠形成某一事物的必須具備的要素。欠缺應有的要素,就不會形成某一事物。例如,“×××合同是否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得看該合同是否屬于有效合同,而一項有效合同至少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1)當事人主體資格合法;(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構成要件一方面是表現某一概念的具體形式,同時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民法涉及到民事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在民法中都不是無條件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成為判斷行為與責任的基本依據,從而形成各種構成要件[1](p416)。學習中若能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種構成要件,對于融會貫通民法原理,自覺運用民法原理分析具體案例,解決具體問題,是大有益處的。

應當指出的是,概念、構成要件和特點往往是相互聯系的,有些是同一的,因此,對一個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有助于加深記憶和理解,因為角度不同,會有不同的感受,從而增加學習的興趣,減輕學習的單調枯燥覺。

第四,要重視但書。民法中,同一事物既有一般原理(一般規定)也有特殊例外(特別規定)。一般規定適用于一般場合,在特殊場合,則要適用特別規定。民事規范中有許多在一般規定后面加上“但……”的條文。這個“但……”后面的條文即為我們經常所說的但書,是專門適用于特殊情況的特別規定。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形呢?這是因為法律是用來調整社會關系、解決社會矛盾的,法律的任務就是調整任何應由其調整的領域,然而,實際情況又是復雜的、具體的、變化的,因此法律的一般規定只能解決一般的問題,而特殊情況則需要特別的規定加以處理。因而學生不僅要學習、了解一般規定,而且還必須學習、了解特別規定,這樣才能真正掌握和精通民法原理。如果僅僅知道一般規定,并不比對民法一無所知的人強多少,因為在實際案件中,適用于特別規定的情況并不見得少于一般情況。例如,按照一般規定,“遺產在法定繼承人之間應平均分配”,但實際上,由于總是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某一法定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特別多;某一法定繼承人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無生活來源;某一法定繼承人愿意少分等等,實際分配遺產按均分原則進行的反而不多。再如,在一次法庭辯論中,原告律師振振有詞地引用了原《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8條上半條的一般規定,而被告律師卻告訴他,本案應適用的恰恰是下半條的特別規定,因為本案標的是鮮魚,不是一般商品,原告律師最后就敗在其只懂得一般規定或只注重一般規定之上。

三、指導學生掌握民法案例學習的方法

民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律科學,這就要求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僅停留在原理之上,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的基礎上,要堅持聯系實際,即運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識和方法分析實有的或者假設的案例,針對具體的案例解釋、適用民法規則,然后得出對案例的處理(判決)意見[3](p5)。這樣學習,不僅可以使學習更為生動,加深理解和記憶,而且還可以與實際結合起來,使所學民法知識逐漸轉化成自己的民法素養和民法實務能力。不至于學的是一樣,用的時候是另一樣,學和用脫節。有時候,一個案例可以說明很多問題,想起了這個案例,就想起了這些法律問題。因此,在學習中要注意結合案例學習和研究,把民法學活,學扎實。

對書本上講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規則、制度都有非常清晰的通盤了解。這是進行案例分析加深對民法理論掌握程度的根本前提。

然后,在老師的指導下,組成案例分析小組,四五人或八九人都可以。每學完一個單元,由組長或一兩位同學,從幾本好的案例分析的書籍中選擇一兩個案子(如果沒有也可以直接從我國各級法院已經公布的案件中選),發給同學分析討論。

案例的選擇,應當遵循如下原則:第一,由易到難的原則。可以先選難度比較容易的案例來分析,待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分析方法后,再選難度大的案例。第二,典型性和系統性原則。選擇的案例不在大小,內容不在繁簡,關鍵是看所選案例能否解釋一個或數個民法規則的內涵及其運用;案例的編排能夠在總體上系統闡述民法的規則體系[4](p4)。第三,疑難性和綜合性原則。案例應有一定程度的疑難性,所選案例應是有可能出現多種結論性意見的,即使選的是情節非常簡單的案例,也應是有可能在學生中產生多種處理意見、方案及理由的[4(p4)]。案例應當涉及到所學的各種民法規則,不能偏愛,所選案例中應當有需要綜合運用民法多種規則(已學的)進行分析和處理的案例,復雜的甚至需要運用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規則。避免單一化和模式化的選擇方式。

獲得案例后由負責的同學將案例材料復印分發給大家,同時規定一個時間,讓大家各自研究,寫出案例分析報告。等到討論的前五六天由這個負責的同學收上來,交給老師,由老師選擇三到四個主題發言人。在討論時主題發言人先就各自對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題報告,其他同學既可以提問,也可以發表自己不同的見解。通過不同思想、觀點的沖撞砥礫,好的思想觀點自然脫穎而出。會后,參與討論的同學中分析得不正確的同學應該反思自己為什么分析得不對,找出原因,發現問題,然后查找資料,進行核對,進而重新學習沒有理解透徹的民法理論。如此從抽象到具體,具體再到抽象,穿梭于法律與事實之間,循環往復,持之以恒,相信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雖不敢說完全具備一個法律人需要的能力,無疑也是有非常大的長進的。

怎樣將所學到的民法理論真正與法律實踐緊密地結合起來,進行案例分析呢?一個案子拿到手,首先要分析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關系。有些案子可能比較簡單,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關系,有些比較復雜,會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關系,甚至既包括民事法律關系,也包括行政法律關系或刑事法律關系。即便是單純的民事法律關系,對其中所包含的三個構成要素,相應的民法概念、民法規則與民法制度的內涵、外延、法律特征、構成要件等等,也必須非常清楚,不能有半點含糊。在法律關系分析清楚后,還要知道我國現行民事法律有哪些相應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能夠運用到本案。這一切條件準備充分后,下面進行的就是一個將抽象的法律條文、法學理論與實際案情融會貫通的工作,即針對具體的案例,解釋、適用民法規定,然后得出對案例的處理(判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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