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 )和( )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A. 播音員、節目主持人
B. 影視話劇演員
C. 教師
D.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 )和( )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A. 播音員、節目主持人
B. 影視話劇演員
C. 教師
D.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答
案ABCD
解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九條規定,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擴展知識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并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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