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 )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 )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答
案普通話
解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擴展知識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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